公共理性是罗尔斯在他的后期政治哲学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罗尔斯认为理性多元论事实是人类理性在自由体制下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他同时强调理性多元论事实是自由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正是基于认识并承认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阐述发生了转向,即放弃了把正义原则表达为一种一般性的正义学说,而是试图构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指出,由于存在着多样化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而且这些学说之间往往是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甚至互不相容的状态,因此,自由社会内的所有公民不可能就某一完备性学说达成共识。如果试图将某一完备性学说普遍化,则必然导致政治权力的压迫性使用,基于此,罗尔斯认为只有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出发建构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样一种政治观念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而被公民加以公共的认可,并且只有它才可以是社会统一和政治合作的基础。另外,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阐述是在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的,按照罗尔斯的论述,公共理性的根本特征在于对公民进行政治讨论时所采用的推理原则和证据规则加以约束,使得公民对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诉诸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而不是公民自己确信的完备性学说。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立宪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他对公共理性观念的建构旨在重新阐明公民间的政治关系。他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这一根本的理念出发,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同时,罗尔斯把公民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社会成员,因此,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必须是能够合乎理性地期待所有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他同时强调,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的理性,换言之,公民在进行政治争论时必须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更确切地说,公民的政治讨论必须在被公共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立宪民主社会的一种构想,他对公共理性观念的建构旨在重新阐明公民间的政治关系。他从社会作为公平的合作体系这一根本的理念出发,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同时,罗尔斯把公民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社会成员,因此,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必须是能够合乎理性地期待所有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他同时强调,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的理性,换言之,公民在进行政治争论时必须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更确切地说,公民的政治讨论必须在被公共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