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几天的时间慢慢的读这本名著,感觉没有全懂,虽然作者的意思以汉语的形式表达,但我觉得比我读过的英文文章更加另人费解:因为其间夹杂着古典经济学所残留的那种典型的咬文嚼字的逻辑迷宫,和部分因为逐字逐句翻译而产生的语序上和逻辑上的混乱;同时即使排开这些因素,因为作者所讨论的问题是经济学上最基础最根本的方法论问题,而非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学理论思想,虽然作者在序言中极力否认这一点,但读起来总还是让人觉得有一种哲学甚至神学的气氛在萦绕;而且作者作为严肃的经济学者同时又具备了少许的文学才华,在文中对自己的论敌进行了颇为晦涩而尖锐的含沙射影式的批判和讥讽,(关于这一点,作者在第二版序言中说,其实他在第一版中言词更加激烈,第二版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改了很多尖锐语句了,但作者认为这是他本来的风格,除非重写,否则不可能完全消除,所以第二版中依然保留了很多讽刺性的语言)而这些文学因素和严肃的理论表达、逻辑推理混合在一起,又进一步加大了这部译著的理解难度。对于第一遍的阅读,这些都是造成困难的因素。所以这使得我对自己的发言感到即惶恐又自信。惶恐在于我确实无法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这部经典著作,而只能就我所能理解的一小部分做一些介绍和力所能及的发挥,同时也因为这本书的深奥和晦涩,使我相信在座各位同学中绝大多数人也和我一样没能完全彻底的读懂这本名著,所以我可以放心大胆的开始讲我的想法和感受。本书的重点在于阐述经济学的性质以及意义,第六章无疑是结尾点题的重点篇章,集中反应了作者的核心思想。作者在前面各章分别论述了经济学定义以及诸多研究方法和其他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最后一张旗帜鲜明的提出自己的经济学意义的定义和理解。所以我的话题主要集中这一章,至于其他章节,有时间我们可以简单的讨论一下。以下是我对这最核心的一章的几点思考。
一、经济学能不能比较不同人之间的效用大小?
罗宾斯旗帜鲜明的认为,不能。他举例说,如果有甲、乙两个人,分别得到了1000美元和2000美元的收入,他们两人得自不同收入的满足感能不能通过经济学得到比较?他说:“我们无需是盲从的行为主义者就会认识到,在这里(判断谁得到的满足更大)没有科学依据。没有办法测试出甲对于乙的满足强度。” 进而罗宾斯认为,尽管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的公理,我们也只能比较同一个人在不同的阶段的边际的满足的大小,而不能比较不同的人在任何阶段的边际满足。所以罗宾斯顺便证明说,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则而劫富济贫是没有道理的;即: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拿走富人的钱对富人造成的效用上的减少小于穷人因为得到这笔钱而产生的效用增加。
对这一部分的论述,至少我有2点有疑问而且可以给出自认为比较可靠的反驳。
首先,不同个体之间的效用真的不能比较么?我想起中国古代时候庄子和惠子关于“鱼之乐”的著名辩论。庄子说,鱼在水里自由自在,真是快乐啊。惠子反驳说,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是否快乐?庄子回答说,你也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就不知道鱼的快乐?惠子进一步反驳说,我不是你所以不知道你是否知道鱼的快乐,所以你不是鱼所以你也不可能知道鱼是否快乐,最后我就推断你不知道鱼的快乐。辩论到这里其实惠子已经输了,因为他承认他通过推理知道了庄子的想法,也就是相当于承认,庄子可以通过推理知道鱼的想法。同样的,在我看来,虽然我们无法用任何仪器和公式直接的比较2个不同的人的主观效用大小,但可以借助别的手段来打到这个目的。举个例子,如果两个同学一起去吃饭,甲主张去农园,乙主张去家园。假设甲在家园吃饭和乙在农园吃饭的效用都为0,则这个时候就面临这样的问题:他们俩必须用某种理性的方式决定甲在家园吃饭和乙在农园吃饭的效用,哪个更大。我想这是一个非常简单而且容易解决的问题,在座每个同学都无数次的遇到过,通常情况下我们只需要几句话的交谈就可以得到结果:甲说:“我好想念农园的豆腐水煮肉片啊,上个周末就想去了可是一直都没有机会。”乙想了想没什么好说的,家园对于他来说也许没有什么特别大特别强烈的吸引力,于是他说:“好吧,我们骑车去还是走着去?”这个比较就有了结果了,而且我们可以说这是理性的、正确的结果。另外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简单的投票实验来解决这个问题。假设一组被试,每人发给10张选票然后给出若干个消费品,然后进行一场特殊的拍卖,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知道每件消费品对于哪位被试的效用最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确定,某件被拍卖品对甲的效用大于对乙的效用。因为我们设置了严格的前提,这些人都只有10张选票且每张选票的效力是无差别的,所以每张选票代表的效用“值”的大小是大致相等的,所以当为了一件物品甲愿意付出3张选票而乙只愿意付出2张或更少,那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的效用大小之分。现实生活中,一定的条件下,这个实验中的选票可以是钞票、政治选票、时间甚至玫瑰花束等等。
其次,顺便说一句,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的劫富济贫的确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但不是因为我们无法判断劫富所造成的效用减少是不是一定小于济贫所产生的效用——事实上这点很容易判断,只要被我们劫的富人还能够过着一般体面的生活,而我们用劫来的钱来挽救即将饿死的贫民,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判断社会总效用增加了,只要我们大家都认可“死亡”比“拮据”带来的负的效用更大即可——而是因为粗暴的劫富济贫(尤其是抢劫富人的劳动所得)是对这样一种理念,即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神圣性,的直接侵犯和亵渎,而这个理念,正是使得社会生产,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生产能够得以持续的最基本保障。所以,这是罗宾斯犯的一个不经意的错误。当然,如果辅以适当的方式,某种形势上的劫富济贫是为社会所接收而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的公共政策或者说社会行为,比如说高额遗产税和无偿的慈善捐赠。
二、经济学能不能解决最终价值判断的问题?
罗宾斯在这本书中表现出彻底的实证主义,几乎全面的否定了经济学的规范的一面。他很坚定的断言:“经济学在各种目的之间是中立的。经济学不能断定最终价值判断的正确性。” 在第六章第3节“均衡理论的中立性”中,他用“社会对成员自由选择的干预”、“战争”和“小麦保护性关税”3个例子进行了论证,意在说明,一项经济活动或政策,经济学仅能证明其过程是否“经济”,即为了达到战争的目的我们付出了过大的牺牲则经济学可以判断其“不经济”,或者为了实现“充分满足个人需求”的目的,课征小麦保护性关税是“不经济”的;而不能说明这些经济活动或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否符合经济学的价值判断。罗宾斯在这本书中反复而又反复的强调这个观点,严格的划分经济活动的目的和手段,早在第一章他就划定了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是“人类行为在配置稀缺手段时所表现的形式” ,即仅仅研究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和这个实现目的的过程,而不涉及目的本身。从现在的观点看来,这显然有失偏颇:经济学显然不仅包括实证的功能,而且应该包括规范的功能。即,经济学不仅可以解释现实——“当我们面对各种最终目的而必须进行选择时,它使我们能充分了解我们所作选择的含义” ——而且可以对现实的行为、政策和选择做出(至少是参与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一个最显而易见的例子:面对中央计划和自由市场这两种选择,涉及到很严肃的最终价值判断的问题,然后正是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使我们最终在这个价值判断问题上做出了非常明确而有益的选择。
一、经济学能不能比较不同人之间的效用大小?
罗宾斯旗帜鲜明的认为,不能。他举例说,如果有甲、乙两个人,分别得到了1000美元和2000美元的收入,他们两人得自不同收入的满足感能不能通过经济学得到比较?他说:“我们无需是盲从的行为主义者就会认识到,在这里(判断谁得到的满足更大)没有科学依据。没有办法测试出甲对于乙的满足强度。” 进而罗宾斯认为,尽管存在边际效用递减的公理,我们也只能比较同一个人在不同的阶段的边际的满足的大小,而不能比较不同的人在任何阶段的边际满足。所以罗宾斯顺便证明说,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则而劫富济贫是没有道理的;即: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拿走富人的钱对富人造成的效用上的减少小于穷人因为得到这笔钱而产生的效用增加。
对这一部分的论述,至少我有2点有疑问而且可以给出自认为比较可靠的反驳。
首先,不同个体之间的效用真的不能比较么?我想起中国古代时候庄子和惠子关于“鱼之乐”的著名辩论。庄子说,鱼在水里自由自在,真是快乐啊。惠子反驳说,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是否快乐?庄子回答说,你也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就不知道鱼的快乐?惠子进一步反驳说,我不是你所以不知道你是否知道鱼的快乐,所以你不是鱼所以你也不可能知道鱼是否快乐,最后我就推断你不知道鱼的快乐。辩论到这里其实惠子已经输了,因为他承认他通过推理知道了庄子的想法,也就是相当于承认,庄子可以通过推理知道鱼的想法。同样的,在我看来,虽然我们无法用任何仪器和公式直接的比较2个不同的人的主观效用大小,但可以借助别的手段来打到这个目的。举个例子,如果两个同学一起去吃饭,甲主张去农园,乙主张去家园。假设甲在家园吃饭和乙在农园吃饭的效用都为0,则这个时候就面临这样的问题:他们俩必须用某种理性的方式决定甲在家园吃饭和乙在农园吃饭的效用,哪个更大。我想这是一个非常简单而且容易解决的问题,在座每个同学都无数次的遇到过,通常情况下我们只需要几句话的交谈就可以得到结果:甲说:“我好想念农园的豆腐水煮肉片啊,上个周末就想去了可是一直都没有机会。”乙想了想没什么好说的,家园对于他来说也许没有什么特别大特别强烈的吸引力,于是他说:“好吧,我们骑车去还是走着去?”这个比较就有了结果了,而且我们可以说这是理性的、正确的结果。另外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简单的投票实验来解决这个问题。假设一组被试,每人发给10张选票然后给出若干个消费品,然后进行一场特殊的拍卖,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知道每件消费品对于哪位被试的效用最大,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确定,某件被拍卖品对甲的效用大于对乙的效用。因为我们设置了严格的前提,这些人都只有10张选票且每张选票的效力是无差别的,所以每张选票代表的效用“值”的大小是大致相等的,所以当为了一件物品甲愿意付出3张选票而乙只愿意付出2张或更少,那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的效用大小之分。现实生活中,一定的条件下,这个实验中的选票可以是钞票、政治选票、时间甚至玫瑰花束等等。
其次,顺便说一句,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的劫富济贫的确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但不是因为我们无法判断劫富所造成的效用减少是不是一定小于济贫所产生的效用——事实上这点很容易判断,只要被我们劫的富人还能够过着一般体面的生活,而我们用劫来的钱来挽救即将饿死的贫民,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判断社会总效用增加了,只要我们大家都认可“死亡”比“拮据”带来的负的效用更大即可——而是因为粗暴的劫富济贫(尤其是抢劫富人的劳动所得)是对这样一种理念,即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神圣性,的直接侵犯和亵渎,而这个理念,正是使得社会生产,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生产能够得以持续的最基本保障。所以,这是罗宾斯犯的一个不经意的错误。当然,如果辅以适当的方式,某种形势上的劫富济贫是为社会所接收而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的公共政策或者说社会行为,比如说高额遗产税和无偿的慈善捐赠。
二、经济学能不能解决最终价值判断的问题?
罗宾斯在这本书中表现出彻底的实证主义,几乎全面的否定了经济学的规范的一面。他很坚定的断言:“经济学在各种目的之间是中立的。经济学不能断定最终价值判断的正确性。” 在第六章第3节“均衡理论的中立性”中,他用“社会对成员自由选择的干预”、“战争”和“小麦保护性关税”3个例子进行了论证,意在说明,一项经济活动或政策,经济学仅能证明其过程是否“经济”,即为了达到战争的目的我们付出了过大的牺牲则经济学可以判断其“不经济”,或者为了实现“充分满足个人需求”的目的,课征小麦保护性关税是“不经济”的;而不能说明这些经济活动或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否符合经济学的价值判断。罗宾斯在这本书中反复而又反复的强调这个观点,严格的划分经济活动的目的和手段,早在第一章他就划定了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是“人类行为在配置稀缺手段时所表现的形式” ,即仅仅研究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和这个实现目的的过程,而不涉及目的本身。从现在的观点看来,这显然有失偏颇:经济学显然不仅包括实证的功能,而且应该包括规范的功能。即,经济学不仅可以解释现实——“当我们面对各种最终目的而必须进行选择时,它使我们能充分了解我们所作选择的含义” ——而且可以对现实的行为、政策和选择做出(至少是参与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一个最显而易见的例子:面对中央计划和自由市场这两种选择,涉及到很严肃的最终价值判断的问题,然后正是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使我们最终在这个价值判断问题上做出了非常明确而有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