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利润的本质


 论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利润的本质

 

                           廖生明

内容摘要:利润所反映的是货币数量的增长而非价值量的增长。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利润包含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用于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造成的货币贬值的那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不是剩余价值,它所反映的是不同时点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二是私营企业主自身创造的价值。三是剩余价值。这部分利润不是剥削,而是国家对私营企业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做贡献的一种“奖励”或者说“赎买”。

关键词:私营企业;利润;货币贬值;社会劳动生产力;剩余价值;剥削。

马克思对利润的本质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和极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科学论断。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早己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之中。但我们接受这一观点时必须特别注意两点:一是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研究对象;二是马克思的分析是以货币价值(指一定量货币所代表的劳动量)不变为前提的。他在分析资本循环时指出:“为了纯粹地理解这些形式,首先要把一切同形式变换和形式本身无关的因素撇开。因此,这里不但假定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的,而且假定这种出售是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也把在循环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值变动撇开不说。” “循环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值变动”包括商品和货币的价值变动。以货币价值不变为前提,除了可以使分析过程变得简单外,还因为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力发展很缓慢,就短期分析而言,由于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我们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和马克思所研究的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迅速,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是不能忽略不计的。因此,不能把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利润直接等同于剩余价值,也不能把私营企业合法经营获取利润看成剥削。

一、私营企业利润的价值构成

   第一部分是用于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造成的货币贬值的那一部分利润。利润所反映的是货币数量的增长而非价值量的增长。习惯上,我们不管货币价值是否发生变化,都把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叫做利润。这个意义上的利润反映的是资本所体现的货币数量的增长,而非价值量的增长。在货币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利润等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后的余额 ,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在货币价值变动的条件下,利润等于商品价值扣除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费货币的现时价值后的余额。这个意义上的利润应不应该叫剩余价值。马克思并未做出直接的说明,但我们从马克思的关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一系列论述中,可以看出这一部分利润不应该看作是剩余价值。

第一,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总是代表着资本增殖,而用于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造成的货币贬值的那部分利润并不代表资本增殖。资本循环公式是G W G+g。假如某企业主投入企业的资本是100克金,一年后不但收回了100克的本金,而且获得了10克的利润,即G+g = 110克黄金。而且这110克黄金的纯度和原来投入的本金没有任何差别。在货币价值不变条件下,10克的利润代表着资本的增殖。假如产金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了,金的价值量就会发生变化。金的价值量是由生产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 金的价值会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假如产金业的劳动生产力在这一年间提高10%,原来生产100克金需要耗费100个小时的社会劳动,现在100个小时可以生产110克黄金。现在100克黄金所含的价值量约等于90.9小时社会劳动。现在110克黄金的价值量正好等于原来100克黄金的价值量。没有任何的价值增殖。如果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幅度正好等于产金业劳动生产力提高幅度,则货币购买力不会发生变化。

    纸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它被用来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符号。在纸币购买力不变的条件下,它所代表的价值也会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假如某企业主投入资本10000元,一年后不仅收回了全部资本,而且获得了1000元利润。如果在这一年间货币购买力不变,社会劳动生产力也不变。这1000元利润确实代表了价值增殖。如果在这一年里货币购买力保持不变,但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10%,那么,从纸币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的角度看,它就贬值了约9.01%。现在11000元代表的价值量正好等于一年前10000元所代表的价值量。利润正好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没有任何的价值增殖。如果坚持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观,就不能把这1000元利润叫剩余价值。

第二,剩余价值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后的余额。在货币价值变动条件下要扣除的生产资料价值是指生产资料购入或投入生产过程时的价值,还是生产过程结束(出售商品)时的价值呢?从马克思“商品的价值是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的定义看, 还是应该按生产资料购入时的价值进行扣除,也就是扣除额等于购入价除于(1-货币贬值率)。如果货币贬值完全是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造成的,那恰好等于购入价乘于(1+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幅度)。假如我们购入100元用于生产一双皮鞋的生产资料,购入时100元代表10小时社会劳动,把这些生产资料加工成一双皮鞋又耗费了10小时社会劳动,显然这双皮鞋的价值是20小时社会劳动。假如皮鞋做好时,100元只代表9小时社会劳动,我们按100元扣除生产资料价值,就等于不承认这双皮鞋的价值是20小时社会劳动,只承认它的价值是19小时社会劳动。这显然是和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是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的论断相矛盾的。因为就本生产周期而言,生产一双皮鞋确实需要20小时社会劳动。假如生产皮鞋的厂家是自己生产这些个生产资料,而且他们生产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耗费正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就会变得十分明显。虽然现在这些个生产资料只值9小时社会劳动,但今天的生产资料是不能用于昨天的生产。今天的生产资料只能用于下个生产周期的皮鞋生产,也就是下个周期生产一双皮鞋的需要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只有9小时社会劳动。因此,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商品的价值是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的观点,就必然得出用于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的那一部分利润不是剩余价值的结论。

第三,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货币也会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贬值。劳动力和其它商品一样会发生价值变动。当社会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货币购买力保持不变,也就是货币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贬值时,劳动力价值不变,劳动力价格就会与社会劳动生力保持同步提高。假如购买价值100元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在生产过程结束时,社会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力价格都提高了L%,而货币购买力保持不变,我们要扣除的劳动力价值是100+L元。在第二个生产周期,我们必须用100+L元才能买到和第一周期同样多的劳动力。当劳动力价值与货币价值发生同步变动时,劳动力价格不会发生变化。但在此情况下,第二周期,我们用100元就可以买到和第一周期同样多的劳动力。然而从价值角度来考察,生产周期结束的100元所代表的不是第一周期生产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而是下一个生产周期生产同样商品所必须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只有100+L元才代表第一生产周期实际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我们说用于补偿购买劳力所付货币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的贬值的那一部分利润不是剩余价值。

第二部分是企业主自身创造的价值。现阶段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一般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劳动。管理劳动是在商品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劳动,它的作用在于使生产有序、有效地进行,使生产要素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劳动要素和物质要素实现最佳结合。马克思指出:“凡是有许多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这是任何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必须进行的劳动”在市场济条件下,管理劳动还包括使企业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实现利润最大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共同创造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共同创造利润。私营企业的利润往往包含着企业主自己创造的价值。现代商品生产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都非常复杂,市场变化莫测。企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脑力劳动,同时由于先进生产设备的应用,使某些生产人员的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降低。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一个管理人员所创造的价值比一个生产人员所创造的价值可能要大得多。

第三部分是剩余价值。如果企业利润在补偿资本贬值后有余额,那么这个余额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呢?在企业主不参加企业劳动的情况下,很清楚,它是由受企业雇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共同创造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创造的价值都不仅包含着自己的工资而且包含着利润,包含着剩余价值。应当指出的是:即使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非常精明的管理,非常勤奋地工作,从而使本企业获得了超过同样条件的企业的平均利润,也不能认为其超出部分的价值都是由该企业管理人员创造的。这些超额利润可能来自下述几个面。一是该企业生产的商品特别紧俏,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或者是该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精明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本质上是其它企业或个人创造的价值向本企业转移。二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节省,即由于生产成本的节省而获得超额利润。在此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超额利润都是由管理人员创造的。节省不能等同于创造。创造是由无到有的过程,节省是从有到有的过程。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常常是管理人员精打细算的结果,包含他们为企业付出更多的或是更高质量的管理劳动。这种节省从价值形态上看是用管理劳动的增加换取更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节省,是用一个较小的劳动换取一个较大的劳动。第三是由于管理人员特别善于调动生产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付出更多的劳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超额利润来源于员工多付出的劳动。不管企业主是否参加管理劳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是一样的。因此,不能因为私营企业主参加了劳动,就认为企业的利润都是企业主自己创造的。

二、私营企业利润的本质

私营企业通过合法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如上所述可以分成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都不是剥削。

(一)用于补偿货币贬值的那一部分利润,不能称为剩余价值,也不属于剥削,它反映的是不同时点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假如有ABC三人都为某企业提供100小时劳动,三个人所提供的劳动的质量也相同,但提供的时间不同,AB是三年前提供的,C是现在提供的;在这三年间,货币购买力保持不变,工资水平与社会劳动生产力保持同步提高,都提高了30%A在三年前就领取工资,并将它以年利率10%(单利)借给该企业,借期三年;BC按照现时的劳动力价格领取工资,A也从该企业按时取回本息,那么,ABC三人所得到收入没有任何差别。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中的一个人得到剩余价值或有剥削行为。假如A把他的工资借给其它企业或者用来投资办企业,只要他获得的利息或利润正好补偿由于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问题的性质也不会发生变化。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利息正好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那么,这种借贷关系本质上是不同时点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在许多国家有一种叫做时间银行的社区互助服务制度,就是在年轻时为社区提供服务性劳动,即存入时间,在年老需要服务时,可以要求社区为你提供等量的劳动,即取回时间。这种社区服务制度的本质是不同时点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存时间与存钱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不在年轻时去劳动赚工资,并存入银行,年老时用这些钱雇人为你服务。因为银行的利息率总是低于工资增长率,存时间比存钱更合算。从这种社区服务制度中,我们看不出任何剥削的影子。假如有人年轻时将为别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工资存入银行,年老时用这笔钱(本息)雇人为自己提供等量同质的服务,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他得到了剩余价值或有剥削行为呢?承认不同时点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不存在剥削,实际上也就承认了用来补偿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的那一部分利润不能称为剩余价值,不含剥削的成分。

(二)私营企业主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利润中属于自己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不属于剥削。

(三)私营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取的剩余价值不是剥削。当利润扣除企业主自己创造的和用于补偿货币贬值这两部分后有余额时,这个余额可以称为剩余价值,而且从形式上看和资本主义利润非常相似,但在本质上和资本主义利润是不同的,不能把它看作是剥削收入。

首先,我国现阶段不具有产生剥削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剥削产生的条件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对立,一方面是资本家拥有货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方面是劳动者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劳动者为了生存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忍受资本家的剥削。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虽然现阶段我国公有制经济还不能使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但已经能够通过提供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制度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我们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是加快经济发展,使人民过上更富足的生活。劳动者到私有企业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取得更高的收入。有许多人是自己主动从公有制企业跳槽到私营企业工作的。这和马克思主义所说的被迫出卖劳动力有着本质的不同。成了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人民已经没有必要忍受别人的剥削。我们国家已经没有产生剥削的社会经济条件。

其次,我国现阶段没有产生剥削的社会阶级条件。资本主义剥削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剥削,是整个资本家阶级对整个无产阶级的剥削。而且这种剥削是同政治上的压迫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利润平均化。表现为商品不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而是按照它的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出售。价值规律表现为市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不同行业间存在价值转移,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创造的价值会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转移。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不仅来自于本企业工人创造的价值,而且来自于其它企业工人创造的价值。整个资本家阶级共同刮分了整个无产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我国现阶段,剥削阶级已经被削灭了。私营企业主不是一个阶级,而是一个阶层,他没有能力对掌握着国家政权的工人、农民阶级进行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差别在于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在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上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会发生价值转移问题。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间也会发生价值转移。私营企业主获得的剩余价值不仅来源于本企业工人创造的价值,而且来源于其它企业(包括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如果认为私营企业主获得的剩余价值属于剥削,那就要承认不仅本企业的劳动者受到剥削,而且要承认整个工人、农民阶级受到剥削。这不仅会导致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倾向的错误判断,而且会导致对我国社会性质的错误判断,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

第三,私营企业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私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两个目的之间存在着矛盾。但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家有能力通过调控工资水平,使私营企业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工资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供给的增加,人们不会因为工资高就生育更多的子女,反而有可能因工资高,有更多的积蓄以养老,而减少生育。当今世界正呈现出人口增长与工资水平成反比的趋势。而且,国家还可以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稳定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和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国家能够通过法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价格——工资水平进行有效的调控,使劳动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使包括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都不仅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获得一定的享受和发展资料。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控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国家对工资水平的宏观调控,使私营企业的经营目的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和资本主义生产单纯以实现资本增殖为目的,劳动者只能获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四,私营企业总体利润水平受到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国家有能力对工资水平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有能力调控工资、利润各自在企业净产值中的比重,调控利润水平。国家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总水平的办法,来减少企业利润,降低利润率。当然国家也可以用税收手段调节利润水平。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只要私营企业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就不宜把企业主获取的利润叫做剥削,即使其获得的利润扣除企业主自身创造的价值和补偿货币贬值后有余额,也不能把得到这部分价值看成剥削。从本质上说,这一部份利润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劳动人民自愿给予的,应该把它看成是国家对私营企业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做贡献的一种“奖励”或者看作是国家对私营企业的“赎买”。

私营企业通过非法经营获取的利润,如:靠克扣工资、走私、偷漏税或其他非法经营获取的利润,实质上是对他人或国家利益的侵占,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但不应该把它看成剥削。“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无偿的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 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 从剥削的定义看,剥削有三个特征:首先,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对另一部分人或其它社会集团的剥削。其次,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第三,剥削是凭借对生产资料或货币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并不是所有的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都是剥削。只有依靠生产资料或货币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才是剥削。盗窃、抢劫、借债不还等都是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但这些都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或货币所有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也不属于剥削。靠克扣工资、走私、偷漏税或其他非法经营获取的利润,从本质上看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或侵占国家利益,但不是凭借对生产资料或货币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说明在我国现阶段不存在剥削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也就是从本质上说是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或货币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靠克扣工资、走私、偷漏税或其他非法经营获取的利润,是应受惩罚的,但不是剥削。

注: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53页。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二卷,第3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6页。

《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二卷,第431

        参见拙作《略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 年第一期。

       《辞海》1980年版第189页。

作者:大田县委党校    高级讲师  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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