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性质(十)


论婚姻的性质(十)

--再复曹国奇先生的批判檄文

叶行昆

 

关键词:婚姻经济学  婚姻基础 婚姻误区 婚姻悖论   

 

关于婚姻的基础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种论点:

一. 爱情论:有一篇题为《性与婚姻》的文章指出:“婚姻的基础是两性间的真挚的爱情。人们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纯真爱情和崇高义务相结合基础以上特殊性的情侣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婚姻家庭为形式而表现的。人类性行为应当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性行为,保持其严肃性,这也是对社会对个人及亲属负责任的表现”。并说:“爱情是经过人类文明净化的美好纯真的感情。爱情是人类异性间的一种崇高情感,具有排他性、专一性、只存在于彼此相爱的男女之间。两性间的爱情,不仅由人的自然属性即生物属性所决定,而且还有人的社会属性即人们在社会中的活动、地位、需要、社会的伦理观念、价值观念等社会属性所决定。因此,爱情在爱的形式、内容、求爱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时代、民族、阶级、国家的一些具体特点。爱情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但它又不等同于婚姻。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时代,爱情与婚姻往往相脱离,存在着无爱情的婚姻状态。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及其以后,随着人的个性解放,才开始出现了爱情与婚姻的结合和统一。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观念等因素仍影响着人类的爱情与婚姻。一般来说,两者并不能真正实现统一。有爱情无婚姻,有婚姻无爱情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该文还引用了恩格斯的语录:“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它对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8)

这是我国目前比较主流的婚姻观,也确实为许多人所接受。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婚姻的理想境界;但理想与现实虽是一词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对于理想的追求是整个人类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然而,我们不能把“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理想”混为一谈。“常娥奔月”与阿波罗登月,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以后吴刚也不可能捧出桂花酒来给杨利伟喝。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误导性很大;而在婚姻市场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之成功率几乎微乎其微,。我国当前有约 70%多的婚姻家庭属于凑合性的,多少也旁证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的西谚。市场如战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满怀理想的美好愿望而进入婚姻市场,也是一种婚姻误区。“温柔的陷阱”,“粉红的雷区”往往是自设的。有情人未必会成为眷属,而成为眷属的也未必会是有情人,“前世冤家,今生夫妻”,“死亡的婚姻”,实在数不胜数。对于爱情与婚姻,宁可信其无而不可信其有,“作最好的准备,作最坏的打算”(Hope for the best, prepare for the worst.)。至于什么“阶级社会中不同的婚姻观或婚姻状态”云云,有点雾里看花,海阔天空。大学时代是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黄金时段,谈情说爱最耗费的是时间;大学生们基本上无生产性活动,时间成本相对低,时间密集型区域最适合于谈情说爱,而我国的法律也允许大学生可以结婚,但实际结婚者凤毛麟角,何也?经济条件不具备也。爱情基础具备,而经济基础不具备;故难以谈婚论嫁(价)。校园里不乏郎才女貌,但是郎哥们仅有“才”而无“财”;可见,郎才女貌,谈情说爱可以,婚姻免谈。要想谈婚论嫁(价),最好是郎财女貌。仅此而已。此其一。

其二,法律认可的婚姻双方只是在国籍、身份、法定年龄等方面,而对于彼此的爱情程度无法验证;所以,婚姻法并不承认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因为她既无可操作性,也无现实意义。试想,“月亮代表我的心”,“情义无价”,“万水千山总是情”;如果一定要确认男女双方必须有爱情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民政局的先生,小姐们,莫非要有三头六臂,火眼金睛,腾云驾雾才能验明正身了吗?况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爱的谎言”使得爱情与婚姻之间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与“温柔的陷阱”;而“结婚证”是无法规避道德风险的。此外,刑法也决不会对婚姻中出现的情杀案,网开一面的;因为“法律不承认良心”,更不承认爱情。

其三,“爱情具有排他性、专一性”,这是事实;但这种情感是否崇高,那要另当别论了。如上所说,法律也并不会为情杀而减轻量罪。正由于为这种“排他性、专一性”而自以为是,津津乐道,进而延伸为“自私自利性、独占独霸性”,形成“爱情垄断”;如果将这种最为自私的情感称得上“崇高”、“伟大”的话,那么,真不知“利他性、宽容性”等等的情感当作何解。正是由于这种极度自私的嫉妒性作崇,容不得对方丝毫的“越雷池一步”,而使以所谓的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状态处于火山口,一有风吹草动,风吹雨打,就天崩地裂,玉瓦俱碎,并殃及孩子等其他家庭成员。大都离婚者均以对方移情别恋为由,而提出离婚的;甚而为此而你死我活者,也大有人在。况且,爱情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虚无缥缈的变量,将现实生活中婚姻基础建立在无确定性的变量之上,无疑聚沙成塔。可见,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论者,会使人“苦酒满杯”的。因爱而结婚与高离婚率的同时并存,成了我国当前婚姻市场的一大悖论;由此可以看出,我们从新审视婚姻基础是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的。

其四,凡进入婚姻市场或婚介所的,必须先展示自己的“硬件指数”,诸如:学历、收入、身高、年龄、国籍等;而对于“爱情存量”之积淀成本,数据库无法存盘计量,故也不作为登记注册的先决条件。所以,婚姻市场或婚介所也并不将爱情视为婚姻的基础条件。去那儿谈情说爱,无疑缘木求鱼。

二.性爱论:据YILUYU在其《婚姻经济学解说》一文中对于“婚姻是一场长期的嫖妓”的流行观点进行了修正,说“婚姻是一场嫖的套餐”。并反驳了“婚姻有感情基础的”说法,该文指出:“我们发现感情并不是婚姻与嫖妓的区别,因为我们发现大量的夫妻感情破裂或可有可无,而不少嫖客与妓女之间倒有深厚感情甚至是可歌可泣的爱情。(“杜十娘怒沉八宝箱”,“茶花女与阿尔芒”等,由于不是门当户对,而婚姻则无从谈起,均可作为旁证—笔者注。)把婚姻和爱情说在一起是一种自欺欺人,大量的婚姻并不存在爱情(正如大量的爱情并没有酿成婚姻),只要我们对爱情这个词多少还有些纯洁的敬意,我们就可以认为,中国13亿人口,不可能6亿人刚好找到另外合适的有缘分的6亿人然后产生了爱情;我们应当认为大多数的婚姻并不存在爱情,只是一场权利的契约和交易罢了。由于相处所产生的那些正常的情感,并不能武断地认为是爱情。还有一点,即使夫妻在使用性权利时,很多情况也并非出自爱情,而只是情欲的冲动,出于婚姻契约的义务——很多女性即使不情愿也会尽量做配合。这样一种性行为与爱情已经没有关系,而是包含在长期套餐协议中的一次合同履行”。“我们注意到有些妓女对某一些嫖客或某一个嫖客会有特殊好感,还有“打感情炮”一说,就是说感情好了偶尔嫖客可以不付钱享受性权利,这是一种在感情的基础上产生的‘短期的不固定的套餐’,类似我们在一个饭店吃多了,店主有时会给点优惠,诸如送一两个果盘”。最后,进而言之:“不过我们研究的是婚姻的开始,或者是婚姻的动机。许多婚姻的开始就是一种买卖,姿色的买卖,金钱和权力、地位的买卖,看上一个优秀男人等于看上了一个锦绣前程,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货买卖。一见钟情的婚姻不是没有但不占多数。而且我们必须承认性权利的交易在婚姻契约当中的核心地位,虽然婚姻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繁衍后代,但是性无疑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们对性的需求比繁衍后代还大,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做一次就可以怀孕但我们还是要无数次的做。所以我们只研究婚姻的动机,性权力的交易与运作,男女角色在社会变迁中的嬗变。至于婚姻开始之后,婚姻的过程,生命诞生的神圣伦理问题,把它留给那些神学家、卫道士与不嫖妓的人吧”。该文的基本观点是:“性权利的交换是一个核心条款”,强调“性权利的交易在婚姻契约当中的核心地位”。但是,从成本与收益,或两情相悦的角度看,笔者以为婚姻未必是两性交换的最优选择;大量的非婚同居和婚外性的存在,无不说明两性的交换可以通过婚姻以外的形式产生。仅仅是“性权利的交换”,尚难构成婚姻的基础条件,也不足以产生婚姻的充分条件。但是,如果仅仅将婚姻关系界定为“性权利的交换”,而将财产关系剥离出来,使得“两权分离”即:性权利的让渡与财产权的所有之间的分离,那么,如何从婚姻法上来界定“合法同居”与“非婚同居”,这是否意味着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将会产生;就目前而言,似尚未可知;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生儿育女论:传宗接代,“遗传龙种”这是一种“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会打洞”的陈腐观念。生儿育女绝非是婚姻的动机与基础,充其量也是动机之一,而且此一动机有弱化与消失的趋势。此外,曹国奇的“性爱娱乐论”更与婚姻无关,否则无法解释婚外性行为。真理与谬论就是在较量中显出真伪的。(可参见笔者的《论婚姻的性质》之八与曹国奇的《对叶行昆婚姻经济学的批判》。倘若曹先生欲再次“对叶行昆的婚姻经济学批判”,谨忠告如下:1、“先说句题外话,本人对婚姻经济学是没有研究的”云云之类的表白,大可不必;“没有研究”,暂别开乌鸦嘴;信口开河,心血来潮,似有学术探讨不够严谨之嫌。2、面对当前的婚姻市场,务必先把婚姻与经济之关系搞搞清楚,再发声音也不迟。至于“伪科学”、“破乱货”、“浆糊桶”之类的措词,有点泼妇骂街,还是劝君少用为好,有失体统,不必因此伤了和气。似应“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为是。3、至于“动物世界也有家庭”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是少犯为妙,实在为君惋惜。4、自学成才,固然可敬可佩;但是“自学成柴”,“才”与“柴”,虽然一字之差,毕竟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变成“柴火烧不尽,野火吹又生”;那就不敢恭维了。5、曹公务必气沉丹田,颐养天年,卧薪尝胆,发愤图强;“三气周瑜”之论,实不足为吾辈道也。和为贵,和气生财。6、所谓“在于在世风日下的今天,他的谬论将会毒性倍增,批判他是出于责任”云云;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如果“今天是世风日下”,那么,试问:神州大地曾几何时是世风蒸蒸日上呢?时值今日,早已无道可卫,以卫道士自居,恐不合时宜吧。难道不知道与时俱进吗?7、人人自利就是人人利他,人我俩利,世界大同;对于“杨朱学说”,曹公不妨一学。学海无涯,缺啥补啥;于君不无裨益。再次,嘿嘿!!!)

四. 经济关系论:婚姻是一种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两性权利交易的法定契约。爱情与生育并非婚姻的基础条件或充分条件。婚姻家庭是人类为了降低生存的交易费用而形成的一种非市场化的经济组织,有点类似企业的形成,而企业则是为了降低生产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经济组织的本质就是:交易与契约;所以,在婚姻经济学中,我们可以认定婚约就是两性交易的契约。婚姻制度是人类求爱过程中为了降低交易费用的产物,是对性价比多次博弈的结果。如果将身体独占权与财产所有权分离,那么现行的婚姻制度势必消亡。(详见笔者的诸篇网文。)

  经济学研究的本质就是理性地权衡利弊,理性地分析人们行为的动机与目的。拿破仑曾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想当将军的士兵一定多多,但当上将军的士兵能有几个?冷眼看世间,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天长地久者又有几何?可遇不可求之事,恰似水中花,海底月,切不可以为然也。

  爱情是盲目的(Love is blind.),是感性的;而婚姻是现实的,理性的;两者往往很难兼容,所以有“婚姻是爱情的坟墓”(Marriage is the tomb of love.)之说法。而这“坟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故可予以理性分析。感性的东西无法替代理性的东西。经济学也确实对感性认识无能为力。经济学相对于文学、哲学等而言,显得很浅层,一点也不伟大与崇高,但它多少还能说明些人们生活中的问题。

  爱情是人类永远追求的永恒的美好主题,“生命之树是常青的,而理论则是灰色的”。粉红色的,玫瑰色的爱情婚姻观,中看不中用,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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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本人对于“婚姻经济学”的探索,可谓事属偶然,却也事出有因。所谓“偶然”者,乃是婚变的突如其来,意料之外;所谓“有因”者,毕竟受过十多年的经济学知识的熏陶,学了些皮毛,“检了些破乱货”;故能予以些经济学分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病急乱投医—久病成良医—江湖郎中。在此过程中,宛如一个外科医生在给自己的亲人开肠破肚的感觉,乃不得已而为之也。谁不“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呢?

虽然其间先后遭遇了与我直接或间接接触过的网友们的激赏、认同、诘问、发难、辱骂,乃至“批判”等;然而,诸如此类,倒更加激发了我对“婚姻经济学”的兴趣。既然“一石激起千层浪”,可见,婚姻问题是“真实世界中的真实问题”,“婚姻经济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可以有所作为;故而陆陆续续地写出了些心得体会,至今略计有十余篇了。但远为尽如人意,意犹未尽之感,不时缠绕心头。有时“剪不断,理还乱”;确实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由于这些网文都是在思索过程中随感而发的,有时小题大做,有时大题小做,故随意性很强,与写“洋八股”之类的学位论文迥然不同;所以事先也绝无开题报告,写作纲要之类的东东;故行文累赘,言语重复等等一定多多,请读者聊以“菜芯去老皮”,“嫩笋剥壳”处之;老杜曾云:“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尚祈察之,谅之。

  最后,还是要对爱我,恨我的所有人士一并致谢!当然还有我那可人的烟斗,是它矢志不渝地“烟雾添香”,才有了如此这般的“满纸荒唐言”。(时而还会有“一把辛酸泪”,“情到深处意更浓”的感觉呢。)

  籍此,对于仍对婚姻寄予美好的爱情愿望的善男信女们致以崇高的敬意,谁又能不为唐吉可德为展示爱情的力量而大战风车呢?并由衷地期待着“婚姻爱情学”得以早日问世,好让“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而使“婚姻经济学”无地自容,淘汰出局;但愿婚姻市场变成爱情的“仙楼琼阁”,普天之下的婚介所变成“爱情吧”。

 2005-2-17/写于沪上“面壁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