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代开


 

    三、抵扣规定

  按照规定,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下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前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记账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为上述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
  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7.损(撕)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按照规定,凡是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的,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写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也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这两种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另外,按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以及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1.只有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销货清单的;
  2.只有价、费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价外费用项目表的;
  3.只有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累的;
  4.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项目表未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四、税务机关代开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购进货物便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自然也就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凡是能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所取得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标准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