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吗?
【程恩富先生在下文中,指出并强调了资本家(企业主)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在此同时,他将资本家的经营管理职能与企业的所有权职能区分开,认为企业的所有权所获得的收益具有剥削性质。资本家亲自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成为劳动者,这并无什么疑问。实际上,资本家还有一个更隐蔽也更重大的作为劳动者的职能,也就是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的劳动者;这种劳动,我们称之为"心力劳动",它与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相并列。对资本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的心力劳动,这种劳动并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性的劳动,因为,尽管这种心力劳动是一个企业中最重大最核心的劳动形态,同时它有完全的权力安排经营管理的人员与运作方式,但它并不一定要亲自操作起经营管理的具体事务。因为一个对一笔资本负切身责任的资本家,为了资本更好地保值增殖,他有可能聘请相当好的专业人士来为他经营管理好这笔资本,让这笔资本不仅能够保值,而且还能够很好地增殖。在这个资本家看来,他所聘请的经理人员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是需要他付工资甚至资本利润的"期权"的。另一方面,对资本负切身责任也不等于这笔资本就属于他自己的,他虽然对这笔资本的保值增殖负有重大的切身责任,但并不等于说他一定拥有这笔资本的所有权。但这并不防碍他能够获得这笔资本的完全利润。因此,一个人能够获得一笔资本的完全利润,并不等于他是这笔资本的实际所有人,也并不等于他亲自和实际而具体地经营管理这笔资本,他之所以获得完全的利润,只是因为他承担了这笔资本保值增殖的切身责任。可见,在人与资本的所有关系中,对资本负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心力劳动是最重大的。在资本所有权与承担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相分离的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人只能获得承担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资本家从其利润中分割出来的一点利润,它在数量上相当于利息。可见,尽管你可能是一笔资本的所有人(如银行储户),但由于你以不冒任何风险的方式借给了别人(如银行)使用,那么你从这笔借款中所获得的也只是利息而已,而不象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获得了"按要素分配"的利润。这样,资本及其收益分配的关系就呈现出相当复杂的情况,它远远超出了马克思及当今许多人所想象的简单关系的情况。从这种复杂关系来看,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按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因为单纯一笔资本放在企业里,如果你不为这笔资本的"生死存亡"承担切身责任,那么你根本不能获得按要素分配的资格,只能获得相当于银行存款的利息。
资本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作为心力劳动者的资本家,他们实际上是劳动者,并且是责任最重大贡献也最大、拥有的自然权力也最大的劳动者;另外一类是具有剥削性质的"食利者"。食利者依靠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而生存,依靠出租不动产而获得高额利益而生存。获得利息与租金并不等于食利者,如果这些利息与租金过高,超过了补偿资本与不动产的长期成本,才算是食利者。一个资本家,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心力劳动者转化为食利者,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由食利者转化为心力劳动者。比如一个人创建了一家企业,他为这个企业的资产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如果他将这个切身责任推给另一个人,但自己要求获得高额利益,那么他这个企业的创建者就从心力劳动者转化为食利者了。对于食利者转化为心力劳动者,情况恰恰反过来。我们知道,在股份制企业里,股东是出资者,更重要的是,股东对他们的资本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所以他们才有权获得利润分红,而经理们所获得的利益则是股东们以工资或者利润分配的形式分配给予的。如果这笔资本没有人对其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就象国有资产那样),那么资本迟早会被人骗取、贪污、盗窃失踪,于是企业不复存在。所以这个切身责任才是维系企业存在的生命线,因而是一个企业里最重大的劳动形式。――黄焕金http://hhj.yeah.net】
生产性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
程恩富
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其实,倘若生产性私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现在,应该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
据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深化的认识: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例如,在雇佣人数、资本额和利润量等方面,某个人业主制企业达到社会规定的私营企业的标准,而该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者又亲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其某些管理活动应视为能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诚然,假如经理同时拥有企业内外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而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表现。
第三,股份公司内部实际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是复杂而多样的,其中有部份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的,并不精通本公司的基本业务,一年只不费神地出席几次会议,对经理提出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报告加以批准而已(俗称"橡皮图章"),事实上没有积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他们实际上只行使或主要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股息和红利等。这类活动含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成份极少,甚至完全不包含。
第四,鉴于上述事实,可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向前推进一层:第一层是马克思已阐明的,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是马克思尚未阐明的,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