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过渡阶段(1983-1993年)
刘建江(2006.3.1)
这一阶段,我国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汇率并轨,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大型外汇调剂市场。接着又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第八条款国”[1]:到
金融的对外开放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金融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适应世界金融一体化要求,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已取得巨大成绩。首先表现在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有代表性机构和营业性机构两大类,它们首先出现于1979年和1982年的我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自1992年开始,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类型迅速增加,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方面。1995年我国设立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1996年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至1997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达540家,营业性机构达162家,外资银行总资产达392.6亿美元,占我国金融总资产的比重为3.13%。至1996年底,在华保险机构的总资产为13.28亿元人民币,总保费收入为5.7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0.74%。
在这一阶段,香港顺利回归,香港作为一个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直接面向的是国际市场。而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索罗斯为首的投机基金大举对香港金融市场进行投机活动,使香港金融市场剧烈动荡,而且又直接影响到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大陆经济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人民币汇率有两次预期贬值高峰期,一次是1993-1994年,因为预期加入WTO(当时也称“复关”或“入关”)的影响,另一次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这充分显示了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融合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参见表
这一阶段,无论是资产总额还是业务范围,外资金融机构已深入到我国国民经济之中,它们的进入,一方面活跃了我国金融市场,增强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金融机构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赢得了对等互惠条件。其次,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发展步伐加快。1980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而且业务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大为改变。截止1996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已达658个,其中营业性机构630个,代表性机构28个,它们大多设在港澳地区。境外中资银行海外总资产额达1638.55亿美元,税前利润达14.91亿美元;中保集团海外资产总额为20.45亿美元,毛保费收入约为4.7亿美元。可见,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发展速度和规模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了加入WTO,中国金融业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到2000年底,境内外资银行177家,总资产346亿美元,其中外汇贷款188亿美元,占境内金融机构全部外汇贷款的22.7%。我国银行也积极走向国际市场。截至2000年年底,在境外设立营业性机构68家,资产总额已达1565亿美元,海外净存放600多亿美元。到2000年末,外汇储备已达1656亿美元。
2000年底,中国证券市场确定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战略。拟采取的政策与措施包括:一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三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四是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表
时间 |
事件与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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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
投资银行开始对外开放。 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一家美国投资银行在华与国内金融机构合作筹建大陆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类银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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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 |
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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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汇率双轨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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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颁布《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年8月,批准建设银行与美摩根斯坦利公司等外资机构在京设立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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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初 |
中国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国务院同意,于1996年11月正式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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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结售汇,从而拉开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序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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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 |
对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结售汇制度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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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底 |
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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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成为IMF第八条款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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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
央行发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外资银行机构开始经营人民币业务。目前已有花旗银行、香港汇丰、东京三菱等8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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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97年底 |
共批准建立了716家外资金融机构,其中代表机构543家(银行275家、保险181家、投资银行58家、信用卡公司10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13家),经营机构173家(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合资7家、独资5家;财务公司――合资4家、独资3家;保险公司――独资8家、合资1家、中介机构2家;合资投资银行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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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 |
批准深圳为第二个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城市。并颁布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的“四大措施”。 | ||
1999年9月 |
外资银行资产规模313.63亿美元,贷款总额226.54亿美元,负债总额286.83亿美元。设立分行155家,当地注册银行13家(合资7家、独资6家),财务公司3家,代表处248家。 | ||
1999年10月 |
中国银行与汇丰、渣打、美洲银行等签订人民币拆借协议。 | ||
2000年12月 |
中国证券市场确定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战略。 | ||
2000年底 |
境内外资银行177家,总资产346亿美元,其中外汇贷款188亿美元,占境内金融机构全部外汇贷款的22.7%。我国银行也积极走向国际市场。截至2000年底,在境外设立营业性机构68家,资产总额已达1565亿美元,海外净存放600多亿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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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正式批准扩大中国的表决权,从约2.2%扩大到3%,与加拿大并列第八位,在IMF中的基金份额亦由61亿美元增加到约83亿美元。 | ||
2001年10月 |
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秘书长汪建熙表示主管部门将考虑以“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机制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进人我国证券市场,并同时考虑内地投资者以“合格国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机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 ||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