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字新解: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所有制篇)
-- 从两崔之辩谈起
近日崔文华(1)与崔长林(2)(恕笔者省去尊称,直呼其名)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辩论,对当前中国改革进程的反思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对两者的观点,笔者均有所赞同,又有所异议。
一、“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所有劳动者的梦想,但从未成为人类文明历史的主流
在马克思以前,“近代早期思想家洛克。。。继承了基督教的。。。思想,认为大自然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因此,如果一个人为了生存需要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他就必须为其他人留有同样足够的部分。洛克所提出的关于个人占有的这个前提条件,也许适合小农经济时代的历史状况,但在“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现实面前立即就碰壁了。后来,美国的立国先贤之一杰弗逊又重申了洛克的主张,认为个人可以拥有维持其生计所需的土地,只要同时也为其他人留有足够的土地。不过,他没有能够使这个关于财产权的基本规范写入美国的法律。”((3)
后来,马克思针对“一部分人占有另一个部分人的劳动”,即货币资本投资者利用了对生产资料的独霸,占有了人力资本投资者的劳动,这一不公平现实,提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即主张“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消灭这种雇佣劳动私有制” (1)。于是就有了整整一个世纪的、世界范围的、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没有看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或“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在哪个国家成为生产关系的主流。
崔文华在题为“我的所有制研究发现了人类文明社会的遗传基因”这一节中说,马克思发现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遗传基因。”笔者不甚了解这儿所说的“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基因”究竟包含着什么意思,但我以为,虽然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或推而广之,“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即“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所有劳动者的梦想,但是,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这从未成为任何社会的历史主流。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历史的主流是:奴隶主、农奴主、地主(包括国王、天子等大地主)、企业主的“个人所有制”,但除了前现代的少数独立小农、小手工业主、小商人、和现代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以外,前面三“主”中亲自参加生产劳动的可是少之又少。劳动者拥有土地或其它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也确实存在过,但从不是任何社会任何历史阶段的主流,而只是存在于社会主流势力一时难及的某些时空缝隙中。如中国的土地,在封建王朝时代是大部分为不参与农业劳动的皇家、诸侯、地主(名义或实际)占有,民国时代大部分为军阀、地主所有,1949年以来为“国有”,这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主流,但封建、半封建时代独立、半独立的小农对部分土地的实际占有、转让,或解放以后合作社农民对少量“自留地”的实际拥有等,这些就是存在着“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时空缝隙”。在西方,“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古罗马私法”传统及其以后的延续发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连带保护了独立农民对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主要是保护了奴隶主、农奴主、地主对每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只不过与不存在“私法”的中国相比,为农民留下的“时空缝隙”要大一些而已。但这些“缝隙”从来都成不了主流。崔文华用大量篇幅叙述了古罗马私法传统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对于现代西方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他没有明确说明:古罗马私法传统及其以后的延续发展究竟主要是保护了奴隶主、农奴主、地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还是主要保护了作为“劳动者”的奴隶、农奴、农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笔者没有研究过罗马法,但从崔文关于罗马法中“个人财产所有权”规定的直接评述和引言中,只见到“个人”、“公民”、“民众”、“群众”等词,却没有看到一处“劳动者”或“奴隶”、“农奴”、“农民”等词。但是,全部不等于部分,“个人”、“公民”、“民众”、“群众”皆不等同于“劳动者”,这是常识。虽然“劳动者”从来都是“个人”、“公民”、“民众”、“群众”中的大多数,但占有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也从来都是“个人”、“公民”、“民众”、“群众”中的少数、甚至极少数。那怎么能够从罗马法促进了现代西方文明发展的历史事实中引申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人类文明社会的遗传基因”这个结论来?
二、为什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在现代美、英、法等“资本主义文明的宪政的民主共和国”也成不了主流?
按崔文华所述,马克思之所以主张“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或“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那是因为他发现了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私有制”下“一部分人占有另一个部分人的劳动”的不义性。这一发现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虽然他的主张至今仍未成为任何国家社会的主流,但世界千百万劳动大众在他的学说的感召下前赴后继地进行了一个半世纪的伟大斗争,已经大大地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同时不断加深地暴露着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根本矛盾,加速着世界向着非资本主义的未来过渡。马克思的功勋谁也无法磨灭。我们这些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人们,要继承马克思和他的战友们在十九世纪所开创的伟大事业,就要接过他学说中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的光辉思想,创造性地“活学活用”于当前的现实实践,并且勇于作出马克思由于时代所限而未能作出的新的重大发现,也就是真正地将人类集体的历史实践看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既有的本本出发,也不是从时兴的口号出发。这才是对他老人家的真正的尊重。
正是本着上述精神,笔者实际上已对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一部分人占有另一个部分人的劳动”这一说法作了如下三点重大补充:
(1) 如果货币资本源于过去的劳动所得,或货币资本的投资者参与管理等劳动,那么对应于这两种劳动的收益就不是“占有另一个部分人的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在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中小企业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虽没有完全实现,但也不是完全不存在,而是部分地存在着。(4)
(2) 如果货币资本不是源于过去的劳动所得,或货币资本的投资者并不参与管理等劳动,那么他们无偿占有的就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另一部分人的“劳动”,但他们肯定无偿占有了生产资料中隐藏着的天然潜在价值和人类集体智慧价值。(5)“如果自然母亲没有为人类的劳动创造出一定的条件,那么,就是无产阶级、资产阶级都加在一起,今日之世界范围内的、雄厚的资本也不会是现实,因为缺乏“剩余”。(1)在这一点上,笔者与崔长林是一致的。只是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将“人类集体智慧”区别于人的个体劳动,并列为另一重要的价值源泉。
(3) 与此同时,笔者还在其他学者的启发下,揭示了相比于资本与资本提供者之间的可分离性,劳动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离性;还揭示了三大源泉价值在生产资料和生产成品中的不可分离性、及各自的不可量化性(6)。
在上述“价值三源泉论”和两种“不可分离性”论的基础上,笔者详细论述了在生产资料资本私有制下,不合理资本的由来,及其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7),并进而推论出了实质上与马克思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 (1)在本质精神上相一致、但“联合”的基础更广泛的“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 (8)。
三、“公”字新解: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
“有些学者说得好:财产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必须摈弃现代西方那种原子论的社会观:要么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或家庭,即所谓的“私”(private),要么是整个社会,即所谓的“公”(public),非公即私,非私即公;在这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任何中间群体,而把如企业这样的中间群体说成纯粹属于“私人”的领域,从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资本霸权;而最大的“公”也没有超出自己民族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狭隘范围,而不是如中国传统箴言所说的“天下为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社会群体多元性、多层次性同时并存的这个历史时代,应该是将这种“公”“私”机械二分的思维定势送进历史博物馆的时候了。” (9)
“其实,即使是一个家庭,虽然对于大社会来说,是属于“私人领域”,但对于每个成员来说,凡涉及整个家庭的事务就是“公”事,家庭“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如男权政治、或女权政治、或男女平权)。对于企业以及一切社会群体也都是如此。一个群体就是一个小社会,就有它自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就有是否民主的问题,就有对内和对外的“公”与“私”。否则为什么,如果一个企业的人员将企业的资金挪作“私”用,我们就说他盗用“公”款呢?既然仍有“公”“私”之分,那就有“公”事、“私”事之分。一个企业的事务,对于大社会来说是“私”事,但对于每个企业成员来说却是“公”事,因为根据前述,每个成员都应享有对于生产资料、生产决策、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平等的管理支配权。总之,“私”中有“公”,“公”中有“私”,不公不私,又公又私。“公事”的管理就是政治,就应该是民主的。” (10)
国家也是如此:对于每个个人、家庭、企业、省市等等来说,国家是“公”;但对于全人类来说,乃是一国之“私”。国家如同家庭、企业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对内对外,都有一个“公” 与“私”的辩证关系问题,也就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问题。无数事实说明:任何“公有制”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民有”,如果没有国家的全民民主和内部的员工民主作为制度前提,尤其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一概都会很容易地蜕变成为少数甚至个别人的“私有”品。而任何国家,如果经济基本上是“私有”的,企业内部是不民主的,那么国家的政治也不会是真正实质上民主的“公”器,而只能被控制在这个或那个、这些或那些大资本财团的手中,即“垄断国家权力的实行专制统治的大资产阶级(1)”的手中,成为它们的“私有”品,在国际关系中也必然奉行争霸夺利、或投靠霸主、媚大欺小、破坏国与国之间应有的平等原则的反民主政策,如当今的美国、日本等就是如此。问题当然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没有建基于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11)。在国内和世界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普遍现实面前,有些人故作姿态为“市场化”改革作辩护,好像真有那么多人在抱怨“市场化”、把当前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归罪于“市场化”似的。对此故弄玄虚必须警惕!所谓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所谓“公” 与“私”的辩证关系,概括地说,一句话就是:无论“公” 、“私”范围之大小,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即是“公”。
在上述公私观中,“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私”而无“公”是原子论;“公”而无“私”是铁板论。原子论就是铁板论,铁板论就是原子论,因为它们都否定了原子或铁板的可分可合,否定了所有“合子”(各个个人及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各个联合体)各自的相对主体性。所以,真正的对立决不是如崔长林文中所列的“国有”还是“私有”的对立,不是由“国企领导”管还是由“社会主义的资本家”管的对立(见崔长林在崔文华文后的评语),“而是“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即是‘公’”与原子-铁板论的公私观的对立,是让还是不让千百万劳动人民真正站立起来当家作主的对立。
“公”中有“私”,就有竞争,因此,联合中有竞争。只有平等、民主的竞争,联合之“公”和“私”才都会繁荣。同时,尤其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私”离不开“公”,“私”中有“公”,所以,竞争中有联合。平等、民主的联合加竞争、竞争加联合才是不会走样的“公”,各“私”的相对主体性得到合理舒展之“公”。世界就应是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世界(各民族、种族、肤色、宗教、哲学、人文、地理等文化圈的)大地区之间的不同层次上,众多大小不等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体,互相并列或套叠,内外上下联合、再联合而成的一个大“联合国”。这是当今中国和世界唯一可能的未来出路,否则就是互相毁灭或共同毁灭。顺便说一句,崔长林说现在谈世界的所有制问题“缺乏现实意义”,乃是故意闭眼不见当今世界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霸权主义,及其派生物兼互相利用的合伙者恐怖主义,正在带给人类的空前劫难!
四、资本主义不发展,就不能实行“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吗?
崔文华一方面说(1):“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平等的要求就是消灭。。。奴役他人的雇佣劳动私有制。。。” 还说“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内涵的基因是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说(按作者行文方式,似乎仍是作者在间接引述恩格斯的观点)“苦于资本主义不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雇佣劳动私有制只能限制,。。”还说(看不出这是间接引述恩格斯的观点,还是作者直接陈述自己的观点):“在现在经济条件下,欢迎剥削。。。”这可有些令人费解。令人费解的倒不是对剥削的某种容忍,而是作者上下文的矛盾以及某些语焉不详之处:
(1) 这是在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的、“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仍是一种“雇佣劳动私有制”,只不过是受了“限制”而已?还是在说“雇佣劳动私有制”只能被“限制”在作为非“主要表现形式”的补充形式的规模上?若是后者,笔者很赞同。但此理解又与“苦于。。。只能。。。”的措辞不协调,因此不像作者原意,因为既然已成了非“主要表现形式”了,那么何“苦”之有?但若是前一种理解,则又显得自相矛盾:既然是“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怎么仍是“雇佣劳动私有制”?“雇佣”给谁?
(2) 如果说“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那么“社会主义高级阶段” 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主要表现形式”又是什么样的呢?是“国有”形式的“公有制”?那么在这种高级阶段的“公有制”企业里,“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质变了?或者只是形式有变而实质不变?或者实质有所提升?那么又是什么样的改变或提升?
(3) 无论是哪个阶段,“劳动者实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制度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与关于“民主”的考虑有没有关系?什么样的关系?比如与笔者主张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是否大致相同?如若不同,又不同在哪里?
由于崔文华在这些问题上或有逻辑矛盾、或没有详述,可能会给雇佣劳动私有制的辩护士们留下空子,所以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现在人们关于“资本主义不发展,雇佣劳动私有制就只能加以限制(可理解为‘不能被取代’)”的转述进行质疑:
首先,现在的世界离开恩格斯讲此话的时代已经一个半世纪,现在的世界资本主义已大大不同于那时的资本主义,现在世界所面临的灾难和危机远远深重于当时,现在人们已经进行过和进行着的、多种生产关系和经济政治制度模式的实践、以及对其中经验教训的认识也非当年可比,所以前人根据当时当地历史情况作出的结论需要接受今日此地实践的再检验。
然后,我们要问:在当前中国和世界的现实状况下,资本主义要发展到何种程度才能开始以“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逐步取代不平等、不民主的雇佣劳动私有制?笔者以为,在中国,尤其是正在探索改制方向的国有企业中,就完全可以开始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决定是否或如何逐步推广(12)。
某些人或许会反对这种试点的一个可能理由是:中国目前的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需要发挥可以随意支配其他劳动者和生产成果的企业家们的积极性。毫无疑问,企业家的积极性对于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是很重要。但是:
(1) 难道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不那么重要,因此从根本上有利于调动所有劳动者积极性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就不值得考虑了吗?(13)
(2) 再说,究竟什么是“生产力”?除了人的劳动、体现在生产设备和技术中的科技智慧,还有没有其它?如果人们从欧美基于雇佣劳动私有制的经济政治制度,已把人类连同其生产力推到毁灭边缘,这一危机事实中,认识到需要逐步改变这种制度、以挽救人类连同其生产力,这样的认识和努力是不是生产力?如果“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比不平等、不民主的雇佣劳动私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那么这种制度是不是生产力?肯定有人会说:哈哈!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都不懂:思想和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怎么成了生产力?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彻底辩证自圆的心物一元论(14)认为,一切的概念都源自在心物分立前提下、为“心”意识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所逼迫出来的、因而是带有该主体主观色彩的、相对于该主体意识结构的、“心”意识对于(本来是分不开的)“物”世界的无限宰割、区分、抽象。如若把这种相对的区分绝对化,从而绝对地宰割了本来就分不开的世界,那么在这个分不开的世界面前,自然就只能以无法自圆的、绝对的概念分立来搪塞。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也承认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的反作用吗?如果无视这种反作用,那不会有唯生产力论的嫌疑吗?如果试都不想试,怎么知道在以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以后,非雇佣劳动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就一定不能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呢?如果试都不想试,或者有人试成功了但仍不想推广,怎么能说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呢?如果资本主义的高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向着非雇佣劳动的社会主义方向更新,真有那么绝对的、排他性的决定性作用,那么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某些工人参股或参管企业成功经营的经验不能得到推广呢?
笔者以为,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既是“初级”的,又是“社会主义”的:“初级”表现在仍容忍非社会主义的雇佣劳动私有制在一定范围和规模上的存在、使其合理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但雇佣劳动私有制绝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绝不存在“社会主义的资本家”。即使是像美国的汽车大王亨利·福特这样“聪明的理性主义的资本家” (1)对待工人的态度,虽然值得称颂,但也既不代表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又不能与“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同日而语。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主义” 则应表现在既不是雇佣劳动私有制、又不是官僚资本私有制的“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所有制,以其作为社会经济的主干和导向。若没有这个主干和导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不会自发走向其高级阶段,而只会倒退走回资本主义。
五、讨论所有制问题是违反“物为”之“必然”、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吗?
崔长林说,如果没有搞错的话,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讨论是要“重新分配”已经形成事实的、对社会财富、资本的占有(2)。看来他确实是“搞错”了。众人皆知,所谓“所有制”,当然是指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不是非生产资料的其它财富;讨论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也不是为了什么“重新分配”既往法律所允许的合法收入,而是要把生产关系理顺,为的是要营造一个富足而又和谐的社会。现在竟然把这样的讨论说成是“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嫌疑(2)”, 先是无中生有地造出一个“重新分配”之说,然后再无限上纲地加以挞伐,似乎流露出一种莫须有的警觉,难道不怕别人说有某种阴暗心理的嫌疑吗?还是回到就事论事的讨论上吧!
这里想集中讨论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理论问题。崔长林在他的文章和评语中说,今天社会财富的占有状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一个‘物为’的过程,而不是‘人为’的结果”;是“经济物质决定经济意识,不是经济意识决定经济物质”;所以不是任何人改变得了的。这正代表了社会上某些自由主义的、所谓“自发秩序”崇拜者的观点,所以有必要质疑一番。
笔者虽然相信有先验的意识结构的存在(如人的三维空间观念),但不相信有柏拉图式的先验的、总体的建构理性的存在。不过,这不等于说不存在后验的、相对于有限时空范围的、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自我检验、自我修正的建构理性的存在,此即所谓“演进理性”。人类这种后验的、局部的建构理性的永续演进是存在界自发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人本身就是物界的一部分。所以,那种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与物界的自发秩序机械地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资产阶级顺应着此“必然”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的结果,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本身就是这种“必然”的一种表现。难道这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吗?“经济物质”决定“经济意识”,资产阶级的“经济意识”又反作用于“经济物质”,这难道不符合历史事实、没有反映历史的“辩证法”吗?反倒是“经济物质决定经济意识,不是经济意识决定经济物质”更接近辩证法?同理,今天雇佣劳动私有制带来的种种严重危害和威胁这种“经济物质”决定着人们的“经济意识”,难道人们就不能像资产阶级前辈们那样,通过能动的实践来检验此种新的“经济意识”,并用通过不断检验和不断修正的“经济意识”来指导调整生产关系的实践?
总之,二崔关于所有制之辩攸关国家和世界的安危、未来,攸关民族和人类的福祉,不能等闲视之,也不能意气用事。而必须直面现实,实事求是。才能对得起社会,对得起自己。
注(所引文章均见本网站,点击标题即可):
(1)崔文华:《所有制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问题——回复崔长林主任(之二)》。
(2)崔长林:《所有制可能是科学发展观的祸根——与文华教授谈谈“所有制”问题》。
(3)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五):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理论上的合理性》第一节。
(4)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第一节“资本作为劳动”。
(5)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一):商品价值三源泉论》。
(6)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第二节
(7)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
《政治经济学新论(四):不合理资本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或
《政治经济学新论(系列纲要):价值三源泉和联合所有制论(上)》。
(8)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五)―(十)》或
《政治经济学新论(系列纲要):价值三源泉和联合所有制论(下) 》。
(9)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五):三级共同体联合所有制论:理论上的合理性》第四节“摈弃原子论式的‘公’‘私’观”。
(10)陆寿筠:《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一):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中)》第三节“‘私’有经济与不‘公’政治的虚假二分”。
(11)陆寿筠:《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一):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上)》。
(12)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九):三级共有、劳资合营的优越性》第二节“既有理想的彻底性,又有现实的可行性”。
(13)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九):三级共有、劳资合营的优越性》第一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14)参见陆寿筠:《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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