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考试作弊:委托代理理论视角


论考试作弊:委托代理理论视角

 

原作者:  猪头非

 

来源:北望经济学园

 

 

摘要:本文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对考试作弊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缺陷的考试制度下学生的自利行为是产生作弊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了改进考试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考试作弊;委托代理理论

 

 

一、引言

1、研究考试作弊的意义

诚信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而考试作弊作为违反诚信原则的典型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所以,研究考试作弊出现的原因有助于找到症结,以便对症下药。

2、相关文献的简单概述

对考试作弊的研究已有许多文献,这些文献基本上是从教育学(如李丽霞,2003)、心理学(如高玉峰,2003)、社会学(如李国珍,2003)和经济学(如陈亮,2003)等角度进行研究。大部分文献使用理论工具进行分析,小部分文献利用实证工具进行分析(如张拓书,1995)。在研究对象上,绝大部分文献分析的是中国学生的考试作弊问题,个别文献比较分析了中外学生考试作弊问题(如姚利民、丁汀,1999)。这些文献得出的结论大都相似,建议也都有共通之处:如开展诚信教育、强化惩罚力度、改革考试制度等。

3、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与本文的主要贡献

现有的研究成果均存在不足。从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入手研究的文献,其结论具有较强的广度和深度(如对考试制度本身的剖析),但整个分析过程缺乏逻辑统一的、一般性的分析框架。而从经济学入手研究的几篇文献虽然具备完整的分析框架,即清一色的博弈论分析框架,但由于博弈论框架本身的局限性(博弈系统,即制度的外生性),导致这些文献无法分析考试制度本身的不足。

本文将选取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作为分析框架。 这样,分析既具有完整的框架,又可以触及对考试制度本身的讨论(这是委托代理理论的特点所在)。

 

二、委托代理理论及考试作弊

1、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委托代理理论的最简框架包括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去从事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但代理人通常从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出发行事并试图掩盖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所以委托代理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s),即需保证代理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s),即代理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

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较全面的介绍可参见梁媛、冯昊(2004)。

 

2、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对于考试作弊分析的适用性

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对于考试作弊的分析是适用的。在这一问题中,委托人是国家(准确的说,应该是考试制度的设计者),代理人是学生。国家的目的是使每个学生通过诚实的考试表现出自己的真实能力,以便进行相应的操作(如生源的选择和人才的配置等)。而学生的目标却是使自己的净利益最大化。所谓净利益,就是总利益减去总成本。学生的总利益泛指学习后获得的各种“好处”,其中包括考出好的成绩。总成本是为了准备考试而付出的努力。学生要最大化净利益,必须最大化总利益,同时最小化总成本。最大化总利益的目标与国家的目标是不矛盾的。但为了最小化总成本,作弊就成了经常采用的手段,毕竟作弊成功所获得的成绩与努力学习之后所获得成绩可能相差无几,但前者的成本可能大大降低。

从目前来看,考试还不能完全被取消,也即考试是每个学生的必经之途。因此,国家在对考试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不必考虑参与约束,只考虑激励相容约束即可,即对考试制度的改进需使学生的自利行为恰好符合国家的目标。至于考虑参与约束时的情形,本文将在第四部分进行讨论。

可见,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对于考试作弊的分析是完全适用的。下文将运用这一框架对考试作弊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系统地分析。

 

三、考试作弊的原因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中,学生是自利的,他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净利益。而净利益等于总利益减去总成本,所以考试作弊的现象必然或多或少地与在现行制度下总利益与总成本的形成机制有关。下面分别从这两方面来讨论。

1、总利益方面

学生的总利益的构成可能多种多样,而考试成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最大化总利益并不完全等于最大化考试成绩。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学生普遍追求考试成绩最大化的心理和行动普遍存在,也即最大化总利益已经趋近等同于最大化考试成绩了。这种现状说明,在学生总利益的构成上,考试成绩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以至于学生最大化总利益的目标与最大化考试成绩的目标几乎没有差别。正是由于考试成绩占很大比重,学生才把考试成绩的好坏看得如此之重。

2、总成本方面

学生诚实地考试所需花费的成本是努力学习的成本,包括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等;而不诚实地考试,也即作弊所需花费的成本主要是作弊一旦被发现后将要面临的惩罚,是一种以概率度量的期望成本。当然,即使学生选择作弊,他平时的学习和考前的复习,乃至准备作弊工具的成本还是存在的,但相比于可能面临的处罚,这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忽略不计。

学生要最小化总成本,必然要权衡诚实考试与考试作弊的成本的大小,从而选择成本较小的行为。而选择作弊的学生无非认为诚实考试所花费的成本要大于考试作弊的成本。这一方面由于诚实考试所需花费的成本过大,另一方面由于考试作弊所需付出的成本过小(比如被发现的可能很小或惩罚措施不严厉)。

总之,学生的作弊行为是最大化自身总利益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是考试成绩的决定作用过大、诚实考试所需花费的成本过大和考试作弊所需付出的成本过小。

 

四、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对策

第三部分应用委托代理论分析了考试作弊的原因。既然症结找到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也就可以应运而生。

首先从总利益角度考虑。

1、应当减小考试成绩的决定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分、分、分,学生的命根”的现状。相应的对策是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比如考勤、作业、课堂表现、论文和考试等多种考察手段相结合,并且要适当减少与考试成绩直接挂钩的奖励。只有这样,才能减小学生为了考试成绩不惜铤而走险的驱动力。

2、进一步地,可以讨论存在参与约束的情形,虽然目前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即考试只作为一种可选的考察方式,它与其他方式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样,国家可以设计多方式的可选择的评价体系。例如,可以规定,某科目的期终考核方式或者是只写论文,或者是只考试,并详细规定两种方式的具体要求。对于某些同学来说,写论文可能花费更小的总成本,则他将选择写论文而不是考试。正是由于对考试制度设置参与约束,那些原来认为考试需要花费很大成本而又不得不参加考试的学生就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而这些学生原来很可能是作弊的实践者。

 

其次从总成本角度考虑。

第三部分的分析指出,诚实考试所需花费的成本过大和考试作弊所需付出的成本过小造成了作弊的易发性。因此,制度改进的目标是减小诚实考试的成本并增大考试作弊所需付出的成本。

减小诚实考试的成本首先可以从改革试题内容入手,使它在不影响评价学生能力的情况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这是相关领域的技术性问题,在此不深入讨论。另外,还可以从减小学生准备考试的成本入手,比如“一页开卷”制度(李丽霞,2003)。

考试作弊所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期望成本。被发现的概率越大,成本越大;惩罚的力度越大,成本也越大。所以要增大这种成本,首先要完善监考的各种硬件和软件,使作弊行为难以躲藏;其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以达到震慑试图作弊者的目的。

最后从宣传角度考虑。

几乎所有文献都提到了加强诚信教育的对策。本文认为,虽然诚信教育非常必要,但是从经济学角度讲,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不稳定的,也即那种认为单纯靠思想道德教育就可以让学生摒弃作弊行为的观点是偏颇的。本文所说的宣传不是道德教育,而是信息传递。经济学中,信息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好的制度中,如果行为人缺乏关于制度的必要信息,那么其行为就可能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只有通过宣传,才能让学生更好地认识改进后的考试制度,才能使学生更准确地估算出自己某种行为的净利益,也才能实现制度改进的初衷。

总之,以上所有对策的目的都是在学生自利理念的前提下,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的期望,也即完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制度设计。

 

五、总结

本文借助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考试作弊现象。本文认为,国家作为考试制度的设计者,可以视为委托人;学生是既定制度下的行动者,可以视为代理人。国家的目的是使学生诚实地考试,以便真实地反映他们的能力,从而满足国家人才配置等方面的需要;而学生是自利的,他们总是在既定的制度下追求自身净利益的最大化。而存在缺陷的制度可能造成学生最大化净利益的行为与国家的目标相悖,也即作弊是存在缺陷的制度与制度中自利的学生共同作用的产物,这也是本文所认为的作弊出现的原因。

自利是人的本性,很难改变,所以解决作弊问题就要从制度改进入手。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了若干关于改进考试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旨在使改进后的考试制度与制度下自利的学生共同作用的结果与国家的目标相一致,也即达到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相容。另外,可以看出,本文所提出的建议基本覆盖了现有文献的各种建议,而这些建议又都是从委托代理理论的统一分析框架中严格推导出来的,这也就体现了本文使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考试作弊的正确性。

 

考试作弊必须杜绝,考试制度必须改革。希望本文能够对决策者带来些许启发。

 

 

参考文献

[1]陈亮:“考试作弊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探讨”,《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3卷第4期;

[2]段鑫星,李绍伟:“关于大学生作弊的比较研究”,《青年研究》,1999年第2期;

[3]高玉峰:“对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思考”,《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第9卷第3期;

[4]郝玉柱:“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经济学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3年第4期;

[5]何雪峰:“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试作弊”,《重庆工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6]李国珍:“社会学视野中的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中国青年研究》,2003年第4期;

[7]李丽霞:“考试中的诚信与考试制度的改革”,《现代教育科学》,2003年第6期;

[8]梁媛,冯昊:“委托代理理论综述”,《中国经济评论》,2004年第1期。

[9]刘建勋:“考试作弊的经济学分析”,《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10]姚利民,丁汀:“国外对大学生作弊的近期研究及其启示”,《科技与管理》,1999年第3期;

[11]张拓书:“关于大学生对考试作弊态度的调查研究”,《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12]郑可敏:“大学生考试作弊的成因及防治措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第21卷增刊;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RootID=31336&ID=31336 

 

(刘建江转载,20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