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对贺卫方教授不太满意!!!
谢谢各位律师大虾们对我文章的支持,《 听贺卫方教授报告有感 ——骇世惊俗》这是一篇比较久的文章,是03年贺教授游说到大连来时给我们大连律师作报告后写的。那年广州出了一件孙志刚被收容所打死的案件。首先是几位博士生向媒体发出呼吁,然后是贺教授连同几位教授连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启动特别立法程序废除强制收容遣送制度。全国人常委会大收到他们的材料后便没有了下文。但是不久强制收容遣送制度便真的被取消了。由此贺教授名声大振!!!
现在大街上又到处泛滥着无家可归的乞讨者,而行政部门又不敢强制收容遣送。这便是贺教授的功劳!
最近贺卫方教授又带着他的几位学生干了一件惊天大事,不知大家知道不。去年年末吉林石油公司爆炸,上百吨有毒药物质顺着松花江漂流直下。漂到哈尔滨市造成全市极度恐慌,哈尔滨市停水好几天。当时我就想,这可是一个天大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了。哪位大律师要是接下这个案件律师费不得挣爆了。可后来却发现没有一个大小律师敢出面代理。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所在,你们去告中国石油公司不就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吗?看你们那个吃了熊心豹子胆的敢破坏我们这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这关键的历史时刻,贺教授又在中国的法制历程上大书了一笔。贺教授分别以“鲟鳇鱼”、“太阳岛”、“松花江”为原告起诉中石油公司。各位律师大虾,你们看这个案子能立上吗?肯定是立不上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连接材料都不敢接。
也真难为贺教授了,这些“鲟鳇鱼”、“太阳岛”、“松花江”怎么能成为诉讼主体呢?是贺教授受专业所限(研究法制史),还是一种有意的炒作?我想贺教授是知错故犯的。在这种一元化领导的集权政治环境下,无论对错能有一种声音高叫出来就算是难得了!我由衷地佩服我们的贺教授!
而我们的一些“有识之士”竟然见风就上。他们竟把贺教授之举说成是什么公益性诉讼,说成是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既然说起诉讼,那么就必然要存在一种权利,就要存在一个享有权利的主体。而那些自然物恰恰是我们民法中的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无论什么时候也不可能变成主体的啊,是吧。不可能“反客为主”啊!无论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也不会把自然物由客体修改成主体吧。要不然我们的人民法院天天受理些猫的起诉、狗的起诉还有没有时间办点人事了!民事诉讼中应该制订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把贺教授此举说成是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哪也是太天真了吧!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出在了民事权利的主体上,我们这些享有权利的主体不能说!不让说!不敢说!贺教授只好借用这几样作为客体的自然物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诉请罢了,仅此而已!
此举与法制建设毫无关系。我们的法制如此健全,如此完备,对于区区一件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调整起来可谓是绰绰有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一起案件再推动什么法制建设。关键是法律的实施!我们的有识之士啊,要知道我们现在还是不法治国家。
要我说:贺教授真是多此一举!!!
但是贺教授大概也只能如此。内心深处我还是深深佩服这位有良知有独立人格的学者。我希望再有第二个贺教授!第三个贺教授!如此百姓幸哉!国家幸哉!
律师 吴京堂
2006年3月18日星期六下午15:30
来源: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