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林大城

 

 

第一、  担保服务对象与条件

 1、担保服务对象。

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及其他担保等。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需符合:

A、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特别是我省的潜力产品、科技型、环保型产品;

B、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款能力的项目;

C、扩大城乡就业、吸纳劳力多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等

 2、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需符合条件

A、        企业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

B、       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

C、       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D、       企业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

 

第二、担保业务程序及反担保措施设定

A、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2、初审,3、评审,4、审批,5、签定合同,6、发放贷款,7、跟踪管理,9、解保或代偿形成追偿权。

B、有关担保内容:

一、 担保申请与受理

(一)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公司参照有关规定编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及资信证明;

4、贷款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6、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9、反担保有关资料;

10、有关企业或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担保受理条件

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申请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企业(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市场及技术分析(含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4、企业财务状况;5、还款来源;7、保证措施;8、基本风险度评估;

项目初审,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 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初审终止。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可予以暂缓处理。

三、企业(项目)的评审

 1、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复核,以及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对报审资料加以审核,

2、按照担保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进行审核。

四、担保项目的审批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决策权限规定报担保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进行审批。

五、担保收费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如100万×12×0.15%=1.8万)。

 

六、保证措施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七、 担保合同的签定

  (一) 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部通知申请企业(项目)办理担保手续:

   (二) 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3、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4、审核合同。

    5、签发保函。

 

八、项目的延期

    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20天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

   签定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九、项目的撤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主动撤保:

1、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2、企业(项目)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重大风险;

3、企业(项目)技术竞争水平明显下降;

4、企业(项目)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二)撤保必须通过担保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然后视额度大小按担保公司决策权限的规定办理。

十、担保项目的终止

(一)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都须输入担保公司项目数据库。

(二)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企业(项目)。

十一、追偿

(一)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担保公司代为履行后,担保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抵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C、反担保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一、抵押反担保

      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企业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b、抵押物评估材料;

c、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e、抵押物投保证明。

(四)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五)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值的计算

a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b、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二、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质物所有权证明;

b、质物评估材料;

c、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四)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五)质押物的值的计算

a、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b、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c、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三、保证反担保

a、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b、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c、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d、连续两年盈利;

e、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反担保单位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及资信证明;

4、贷款证;

5、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6、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保证金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 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日期:1994年07月0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日期:1999年10月0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日期:1995年07月0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