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研究述评
李路路
如果说当代中国的组织和制度是极富“特色”的话,“单位”应该是一个表征这种特色的最重要特征之一,这不仅因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而且在其他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的社会中,都不存在相似的组织和制度(李猛等,1996;刘建军,2000:11)。
将“单位”作为分析中国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基本单元,始于华尔德(Anderw Walder,1996/1987)对中国企业中的工作与权威的研究,国内有关“单位”的研究,很多是以华尔德的观点为基础(孙立平,1995;李猛等,1996)。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单位”现象,吸引了国内一些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虽然以“单位”为对象的专门研究不像其他领域那样有众多的研究成果,但一些相当深入的研究使得“单位”现象和“单位研究”成为颇具影响力的概念和研究领域,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相当影响。本文旨在对国内有关“单位”的研究进行一些讨论。
一、基本概念
“单位”研究,是基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再分配体制下的制度结构、主要是社会结构以及组织结构的研究。组织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周雪光,1999)。如果说华尔德是西方有关中国研究的范式转变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独特社会结构的话,那么,正如华尔德在他那本代表性的著作中所说的那样,他是通过分析工作场所(“单位”)中的权威关系,来透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治关系。他总结了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结构研究的两种研究范式,即:集权主义范式和多元主义(利益群体)范式,提出了“新传统主义”的第三种研究范式,他称之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传统主义形象”(1996)。
国内学者在对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别是制度转型进行研究时,也充分注意到了中国城市社会社会结构的这一独特特征①, 以及相应制度转型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意义。单位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在研究中已经基本上得到确定。研究者通常认为,那些城市中居于再分配体制中心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属于典型的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具有某种单位的特征,而那些非国有单位则不属于单位的范畴(李猛等,1996;路风,1996;刘建军,2000:41-43)。在单位研究中,“单位”、“单位组织”、“单位制度”和“单位现象”等是经常使用的概念。不同的概念,在研究者那里指涉着不同的研究角度以及不同的社会现象。在单位研究的初期,研究者并不特别重视这些概念的区分,更多的是围绕“单位”这一基本概念从特定的角度进行分析。但随着研究的进展,他们认识到,这些基本概念界定的模糊,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研究的深入发展。
“单位”和“单位组织”更多是指涉一种组织形式。以科层制为基础、“联合起来完成特定目标”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和显著特征。而“单位”概念所揭示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单位或单位组织的概念着眼于组织的特征、内部关系结构、行为。“单位”是一种德治性再分配体制内的制度化组织,其制度化的基础在于:国家成为组织所需资源的惟一或主要提供者,组织领导者完全取决于等级体制中的上级的决定,结构科层化与功能科层化分离以及单位成员的永久性就业(李猛等,1996)。
“单位制度”或“单位体制”更多是指涉以单位组织为基础的某种社会体制,制度结构,在单位体制的概念下,单位也是分析的对象,但分析的重点是以社会的制度结构来说明单位的功能、行为和特征。因此,“可以将整个社会的运转不得不依靠单位组织形式的结构定义为‘单位体制’” ,“单位是我国各种社会组织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基础”(路风,1989)。中国社会中的单位组织,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统治的形式和工具,即一种组织化的国家统治体制。借用韦伯的话来说,是一种“组织化”的统治(Weber,1980)。因而,单位组织具有社会结构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分层的制度(李路路王奋宇,1992)。“单位”是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调控形式,即基本的社会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王沪宁,1995)。“单位”是社会调控体系中以实现社会整合和扩充社会资源总量为目的的制度化组织形式,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联络点(刘建军,2000:43)。单位的主要制度特征是:流动者对工作场所的全面依附实质上是个人对国家的依附;被纳入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因而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同时也成为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场所(路风,1996);“单位”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行为通过组织功能多元化的特殊社会方式,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组织即“单位”中,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和控制,更多的是通过“单位”实现的,单位赋予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李汉林,1993)。单位具有政治性、全能性等(王沪宁,1993;刘建军,2000:2)。因此,整个单位体制是一种向上依赖、向下控制的体制。
而“单位现象”的概念,常常被作为一种具有泛指意义的概念,是由单位和单位制所引发出来的一系列社会现象、组织或个人行为特征以及观念意识(参见刘建军,2000:49),从社会体制层面上的特征到单位内的个人行为特征,都可以用“单位现象”的概念来表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现象的概念实际上成为一个表征研究领域的概念,而并非直接指涉研究对象和内容。
上述对概念的区分带有某种“理想型”的特点,在很多研究中,这些概念常常并没有被研究者有意识的区分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组织和制度研究本身就具有很密切的关系,组织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体系。问题是研究者在什么样的层次上使用组织和制度的概念。概念本身的区分以及不同层次的界定,对研究者的理论逻辑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种研究取向
从上面有关单位研究的概念区分出发,虽然所有的研究都以“单位”为对象,但是,在研究视角上实际存在着很大区别,其中所包含的理论逻辑也不相同。一是宏观制度结构的研究视角,一是强调组织内关系和行动的新制度主义视角。
㈠宏观制度结构的研究视角
宏观制度结构的视角,是指将单位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单位透视社会的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体制,单位构成了这种制度结构的“浓缩点”。这样一种研究视角在一定意义上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特定制度的强调相关联——强调单位在资源分配、控制和整合体系中的意义和作用。①
路风是国内最早对单位体制进行阐述的政治学者,单位体制是他分析的基本概念。他指出,如果不理解单位的组织特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单位的行为倾向,就不能理解国家的体制特点及其运行机制。单位体制形成于社会主义社会对中国社会的重新组织的过程中,当商品经济、市场关系、自由劳动、契约合意、私人资本以及社会结构自治都丧失了合法性后,整个社会的运转就建立在单位体制的结构上。单位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个人归属于单位,而单位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和基本环节。一切微观社会组织都是单位,控制和调节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系统由与党的组织系统密切结合的国家行政组织构成。在单位体制下,所有基层单位都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社会的整合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单位成为行政机构的内部组织形式。国家的意志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个单位,再通过单位而贯彻于全社会。离开单位,我国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单位体制决定了单位的内在性质,例如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不可流动性,以及家族化的行为特征等(路风,1989)。
同样作为政治学者的王沪宁、刘建军,在其研究中同样强调了单位制度对于社会调控、社会控制的意义。王沪宁认为,1949年后,配合国家对整个社会体制的选择,即集中分配社会资源和高度一体化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需求,在资源分配、社会调控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建立了单位体制,构成了整个社会调控的基层体制(王沪宁,1993)。刘建军认为,研究单位,必须首先对其进行一种宏观上的审视(刘建军,2000:53)。中国建构单位制、通过单位制实现新的社会整合的原初目的有两个:第一,巩固新政权的社会基础之需要;第二,在社会资源总量贫弱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力量推进社会现代化进程。单位制就是新社会资源总量不足和新调控形式交互作用的产物,为社会管理机构对各种社会力量的调节和控制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通过这一架构,满足对资源的强性提取和再分配(刘建军,2000:61-63)。因此,作为一种调控体系中的基本单元,单位具有重铸新权威的合法性、重组社会和连接国家与个人的重要功能(刘建军,2000:65-77)。
对于社会学来说,对社会结构研究的一个基本兴趣在于:一个社会不同的结构要素和社会群体是如何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整合的;更为重要的是,区分不同社会结构体系的重要概念,即是实现社会整合的机制。因此,李汉林强调,对中国城市社区整合与控制机制的分析,可以沿着国家政府—单位组织—单位组织成员的思路进行。在中国的城市社区中,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控制,更多的是在独特的单位组织基础上,通过单位对国家的依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以及单位功能的多元化实现的(李汉林,1993)。李汉林、李路路在后来的研究中,从韦伯的统治社会学理论出发,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结构,特别是组织化的统治形式和机制。韦伯将所有的统治形式区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即依仗利益状况进行的统治和强制性(命令)的统治。上述两种基本统治形式,可为分析中国的统治形式和与此相关的社会结构基本框架所借鉴(李路路、李汉林,2000)。
所有的统治都需要一定的工具或手段来实现,而对于权威的或强制性命令的统治来说,主要是国家的“组织化”机构,即那些官僚机构以及其它各种法律和暴力机构。对于利益的统治来说,依赖于财产或资源的垄断性占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权威的、强制性的命令权力的统治和依仗利益的、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统治合为了一体,两种统治及其权力的分离界线不复存在,更准确的说,后者被合并到了前者之中,成为前者的一部分。在这种社会中,国家直接占有了几乎全部重要的社会资源或财产,从而也控制了几乎全部的社会机会。国家不仅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国家暴力机构行使着权威的、强制性的命令统治,而且在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上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迫使几乎所有的利益需求的实现都依赖它自身。在这种社会中,国家既是具有权威和强制性命令权力的统治者,同时又是财产所有者。国家既是政权,又是财产所有权。政权同时就是财产权,财产权成为政权的一部分。
在这种合二为一的统治形式中,分别承担统治功能的两类“组织”——行政机构和经济组织——也合二为一。国家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占有财产和资源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由于和国家行政机构相结合从而也具有国家行政机构的功能。在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这种特殊的国家实现统治的“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单位组织”,它既包括国家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也包括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既转化为国家实现目标的一种组织化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形式。因而,人们不将中国的社会组织称之为“组织”而是称之为“单位”。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社会的“单位组织”不仅仅是组织化的政治控制手段,也不仅仅是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其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单位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国家统治体制,其意义有些类似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族。家族是一个集生产、事业、生活、情感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同时,家族在传统中国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即代表国家权力实施统治,它的权威不仅仅来自资源,也不仅仅来自血缘和情感联系,而且来自于国家权力。从整体看,这种统治结构呈现出一种“依赖性结构”,即下级对上级的依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即涉及到一种自下而上的“依赖性向量”。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情景中,那些居于优势地位的组织或群体,具有影响、支配和控制居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或组织。在国家和单位的关系上,国家全面控制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在单位与个人的关系上,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所需的几乎全部资源,形成对单位成员的支配关系(李汉林,1993)。特有的中国单位组织,其实质是将命令权力和财产权力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
社会学对于单位体制的关注,还来自于另一个研究领域的兴趣,即社会分层结构。对中国再分配经济中社会分层结构的分析表明,由于单位制度是国家分配社会资源的组织化形式,因而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分层的制度,是一种决定社会成员社会地位高低的一种制度性工具。国家为了有效的控制资源、动员资源于国家的目标,建立了一整套分配和利用资源的组织化体制,即单位体制。根据单位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的高低、所有制性质的差别以及在国家工业化目标中的地位,将国家所掌握的资源有差别的分配到各种各样的单位组织中,然后由单位分配再分配至每一个单位成员。在不同单位中工作的社会成员,由于所在单位地位的不同,在社会资源的享有以及在社会地位上就有了显著的社会差别。人们社会地位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职业地位或人力资本,甚至常常主要不取决于职业地位和人力资本,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的单位。如果说分割劳动力市场是一种普遍的结构性特征的话,那么在中国,由于单位体制的存在,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界线在很大程度上是沿着单位之间的界线展开的。在中国的城市社会中,单位体制是最重要的社会分层制度,单位地位的获得是最重要的地位获得机制之一(李路路、王奋宇,1992)。
上述研究,实质上都属于从宏观制度结构的角度对于单位体制的研究。它们的主要关注点是: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是如何运行、控制、整合、调控、统治或分化的?是什么样的体制或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机制,构造了社会的制度结构?“单位”无疑是分析的基本对象,但对于单位的分析是为了揭示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和社会体制。以“单位体制”或“单位制”为特征的社会的制度结构,是中国独特的制度结构特征,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包括其他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区别。不理解单位体制,不理解单位组织的特性,就无法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特点及其运行机制,评价其历史得失,认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制度转型的内容及其实践(路风,1989)。
这些研究成果对单位体制的分析,多数包含了对单位功能、单位内权力结构、行为方式、资源分配、意识及观念的分析。例如,李路路、李汉林利用大规模问卷调查所收集的数据,以单位组织中的权力、资源与交换为题,系统分析了在单位组织内,权力和资源的分配过程和机制,揭示了依赖性结构的决定因素,区分了在单位组织内资源获取的制度化方式和非制度化方式(李路路、李汉林,2000)。刘建军在其著作中,借助于若干个案,围绕“单位主权”、“行政保护与行政扩张机制”、“显性依附和隐性抗拒”等概念,分析了单位组织的行为方式和内部运作机制(刘建军,2000)。但是不难发现,在这些分析的后面,都隐藏着一个基本的逻辑,即社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单位的制度结构,因而单位的行为和单位内部的运作机制,是宏观制度结构影响的结果;对于单位结构以及单位行为、个人行为的分析,证明了制度决定组织、决定个人特征和行为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清楚看到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以及结构主义理论传统的影响。这样的研究视角从单位组织的层面强调了独特制度结构的意义,凸现了在独特制度结构下单位组织的特殊性,揭示出一定的组织形态与特定的制度结构具有密切的联系,例如,企业组织的技术性特征是“嵌入”在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之中的。中国社会中的单位组织是作为控制和整合的权威制度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的(李猛等,1996)。
㈡单位的内部机制和行动结构
如果说上述研究视角过于强调单位与制度结构的关系,因而强调单位的控制、统治、整合、调控的性质;那么,李猛等人认为,这些研究对于单位的内部机制和单位体制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意外后果分析不够,忽视了普通行动者如何在单位这一特殊的组织的各种约束条件下有策略的行动,从而产生制度和组织中独特的行动结构,并反过来对制度和组织的各种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产生巨大影响。在他们看来,关注单位内的行动结构对整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影响,不仅仅是一种研究重点的转变,而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李猛等,1996),因而是研究视角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李猛等人的研究基本接受了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观点。他们首先认为,一个组织内部的关系结构和行动模式与组织产生的制度环境密切相关。从这一观点出发,单位组织是再分配体制下的制度化组织①。中国再分配体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称之为“德治性再分配体制”,即社会资源按品德和政治觉悟的标准进行分配。在一个分化和复杂性较高的官僚体制内,“德治”是很难维持长期稳定的;而德治性再分配体制能够在中国长期存在,是因为有一种在单位组织内作为微观机制起作用的行动结构与德治性原则并存,它一方面衍生于德治性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此体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李猛等,1996)。
因此,虽然单位这种制度化组织对于制度环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但是,在对制度环境高度依赖的同时,作为德治性再分配体制下的制度化组织,使得一般等级制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现象尤为严重,单位组织有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再分配的等级制度的控制之外。当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资源经过单位进行分配时,极其复杂的控制参数和资源类型、组织资源包括组织领导对于制度环境(上级)的高度依赖等,与极其模糊的德治性分配原则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在组织中资源分配常常无法形成明确界定的成文规则,即形成“规则短缺”的状况。这种规则短缺在单位体制下具有重要意义。单位组织突出的仪式性活动特征和“一致性政治学”特征,与短缺的资源分配标准所造成的规则空白和缺陷相结合,导致了大量“幕后解决”的行动,从而使得对于组织内行动结构的考察具有了重要意义(李猛等,1996)。
李猛等指出,在单位组织中,人们对幕后活动空间的认识以及在其间追求自己利益的行动能力,就是权力,正如权威概念在科层制组织研究中一样,权力概念在单位以及中具有重要意义。权力是一个关系概念,这种关系不仅包括正式关系,更重要的是还包括个体互动时彼此的利益、情感、亲缘等各种复杂的交换关系,这种相对固定的互动关系使得产生于其中的权力具有了结构性。单位成员的行动结构与这种关系结构相适应。单位中权力关系包含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一是非正式的精英关系网,非正式的精英关系网对于单位领导的权力基础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为对他们的评判与他们是否在上层具有这种精英关系网有很大关系。二是依靠派系结构建立的群众关系,这种上下延伸、平行断裂的派系结构就是隐藏于正式结构之下并在单位中实际起作用的行动结构,它构成了单位内基本的权力结构、利益结构,是单位运作的基本形式(李猛等,1996)。
因此,单位的“德治原则”、“一致性政治学”和“幕后解决”构成了单位组织的突出特征,派系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和寻租性活动构成了单位“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李猛等,1996)。
在李猛等看来,单位的独特特征来自于在不断制度化的同时,也从中获得了某种“自由空间”,他们对于单位制度化组织特点和单位内行动结构的分析,正是印证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所强调的社会生活的重要特点,同时将组织理论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和权力学派结合起来,理解中国单位的结构(李猛等,1996)。
上述两种研究视角既可视为不同的研究取向,也可看作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研究的演进。宏观制度结构分析,揭示了单位体制的基本特征;单位内部机制的分析,揭示了单位组织中实际的行动结构以及行动策略和方式。单位组织中的行动结构和制度环境相结合,决定了单位组织真实的面貌。
三、单位体制的形成
单位体制的形成和历史发展过程,对我们理解单位和单位体制的实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单位体制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发展过程的深入理解,不尽有助于了解既存单位体制的特征,而且将特别有助于理解当代中国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路风,1993)。
路风对于单位体制的历史沿革和形成过程做了目前为止最为系统、细致的分析(1993)。他从政治关系模式和路径依赖的角度,分析了单位体制的产生和成熟。他认为,单位体制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国家用行政手段来组织人民。从实际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三个因素对于单位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新中国政治关系的历史特点。在党推进社会革命的过程中,主要手段是有组织的群众运动。这种政治关系模式在新的国家体制中被继承下来。城市社会经济的落后性使得党需要并能够使用它所熟悉的直接组织群众的方式向城市社会贯彻权威,随着党组织向一切社会组织的延伸。劳动者对党和国家的依附成为组织群众的重要制度性内容。第二, “革命后的”社会体制逐渐被建立起来后,工业化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矛盾成为另一个重要矛盾。社会主义革命作为中国现代化挑战的政治反应,实现国家的工业化一直是党和政权的基本政治目标。但是,中国社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在“革命后的”社会中,那些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很快丧失了合法性。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发动的工业化过程中,这一矛盾导致了党和政权组织直接推动的对社会的大规模重组过程。一系列制度安排导致了社会基层组织转变为单位,初步形成了现代中国的单位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把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根据地制度结合进现代工业制度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建立一种从中演化出一组独特的权威关系的经济框架的可能性。单位的雏形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最初的经济、社会和文教组织,它们的基本制度形式是军事共产主义分配制度——供给制。第三,对科层体制和法制的破坏。科层制和法制的建设在“大跃进”中遭到冲击,在“文化大革命”中则被彻底摧毁。公民的概念在新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始终没有法制起来,使个人能够从对组织的依附中分离出来的政治和法律框架也无法法制起来。社会组织的功能无法分化,所有社会基层组织越来越变成国家的行政工具。在这一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党组织的权力全面取代了其他一切形式的权力,党组织直接掌握群众的政治关系模式以及对正式国家体制的破坏,带来的只能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单位体制。单位体制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而且是一种政治现象。
其他的研究虽然没有如此系统地分析单位体制的形成原因和法制过程,但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也提供了具有一定理论潜力的视角。
李汉林从目标达致的组织化手段角度分析了单位体制产生的原因(1993)。他认为,新中国成立时面对国内、国际极其严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军事的挑战,必须借助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具备极强的资源动员、配置和调度的能力,才能应付这些挑战。具有这种能力的基本制度手段,是实现政府对社会各种资源的全面占有和控制,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全面管制和干预,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全面包揽和满足;而高积累、低消费的工业化战略,也要求政府能够最大限度的配置和调动有限的资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点服务。单位体制即是这种特定历史状况和法制目标的产物。单位体制的成熟是这种体制下社会分工长期不发展的结果。在单位体制基础上,国家实现了在城市社区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成员进行高效率整合和控制的目标。
刘建军则以“社会资源总量不足”概念解释单位体制的形成。他认为,单位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建国以后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实际上确是政府在适应社会资源总量不足的现状,导致当代中国必须进行“有组织的现代化”战略,依靠国家的强力和再分配体制,把城市社会纳入到现代化进程中。因此,单位的产生和单位体制作为一种社会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资源总量不足的必然产物(刘建军,2000:59)。他论证到,社会资源总量指的是一切可用来实现社会有效调控的因素。社会调控的体制和程度取决于社会资源总量的大小。当现代中国的社会资源总量处于明显贫弱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权威对资源的强制提取和再分配来满足现代化的需要。单位的形成自然是这一战略设计的一个重要产物。单位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直接承担着汇聚资源和供给公共产品的功能,国家权力就是通过单位作为中介实现对资源的再分配,达到对社会有效调控的目标(刘建军,2000:59-64)。
制度结构也构成了分析单位体制形成的一个角度(李路路、王奋宇,1992)。现代中国工业化或现代化的迫切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落后,是单位体制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是,面对有关工业化的战略性抉择,在体制上存在着多种演化的可能性。在建设时期,城市社会所逐渐形成的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面对工业化的挑战,在深层或基本制度确立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次级制度化结构”,因而是一系列制度选择的结果。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之间具有密切关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导致了社会主义体制在中国的建立,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很快就对经济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国家高度集中的占有几乎全部资源的深层制度,使得通过单位体制分配和使用社会资源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而落后的社会经济水平、严峻的国内、国际形势,以及革命历史的传统,使得单位体制的建立成为一种现实。
李猛等从“意识形态”角度分析了单位体制的形成过程(李猛等,1996)。他们引入“德治”的概念,强调中国再分配体制是按照品德和政治觉悟这样的标准进行资源分配,导致了单位组织内独特行动结构的形成。
如果从较长远的历史追溯单位体制形成的原因,中国历史上的家族制度成为研究者经常提及的因素之一(李汉林,1993),而德治性再分配原则和政体在中国历史悠久,在国家共产主义社会中发展到极致(李猛等,1996)。
四、单位体制与中国社会的“市场转型”
当单位和单位体制被界定为中国传统社会主义城市社会中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时,已经就包含了一种分析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视角——对单位体制形成原因和过程的探讨,可以看做是在更深刻的层次上对中国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的分析。单位和单位体制的各种特征在体制改革中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与改革的关系如何?单位组织向一般组织的转型过程和特征是什么?这三个问题不仅对认识中国社会的“市场转型”过程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认识中国社会的组织和制度及其演变过程也具有重要意义(李猛等,1996)。尽管这些问题都是“单位研究”中的重要题目,但目前系统深入的探讨并不是很多,更多的是设想(诉求)和对现状的描述。
对体制改革中的单位体制和单位组织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探讨。
㈠单位体制的变化
对于改革中的单位研究来说,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在中国开始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城市社会中的单位体制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单位组织、单位体制还存在吗?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市场化的进程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从整个社会的统治形式和权力结构的角度看,变革存在但是有限。社会资源和财产的分布结构、国有单位与国家的关系、政治体制的职能和结构、社会控制手段等诸多方面,再分配体制的特征仍然基本保持着,在其范围内的社会基层组织的单位特征因而也仍然保持着;原有单位体制的某些特点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甚至有扩大或加强的趋势(孙立平等,1994;李路路等,1996;刘建军,2000:441-449)。单位组织和单位体制仍然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视角(李路路、李汉林,2000)。
在另一种观点看来,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单位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已经开始解体。这些变化包括:单位角色职能化、单位利益独立化、单位责任具体化和内向化、单位的家长角色强化等等,单位逐渐由国家的“部件”转化为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整体”,组织的职能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这种变化趋势将随着改革的推进而强化,已经成为一种定势。在单位制解体后,留下的问题是原来的“单位”将向什么方向演变(孙立平等,1994;1998)。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制度转型的深入发展,单位体制的变化是必然的。现在的问题是还缺乏对制度变革与单位体制变化过程和关系的细致分析,判断和分析更多以某种“理想型”为对象,而不是对实际变革过程的分析。这一缺陷在有关单位体制与改革的关系上同样有所体现。
㈡单位体制与改革的关系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单位体制作为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组织基础,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和社会从单位以及任何具有人身依附和封闭性特征的组织结构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的组织体系,并由此为政治民主奠定社会基础,即改革是以扬弃单位形式为内容的组织变换过程(路风,1989,1993)。从社会调控体系的角度看,单位体制已经受到市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强烈冲击,但一个社会又必须保持有序、有机的组织结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变革的重点是单位体制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它的外在形态,重要的任务是在变革了传统单位体制的内在逻辑后,建立新的内在逻辑,并根据这一逻辑建立新的社会调控体系和资源分配方式(王沪宁,1993)。然而,正因为单位体制是一种政治现象,企业组织形式的任何变化都会涉及到政治关系的变化,单位体制的任何实质性变化都将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动,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实质性的改革将是非常困难的。
刘建军则提出了一种相对变革的观点。他认为,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单位组织创新与开发单位体制生命力的重大举措。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否定单位体制,而在于通过其内在逻辑的更新,使得单位体制作为一种适合于超大型社会调控的制度形式,其内在的合理性随着市场力量的扩展得到逐步强化,使得单位组织在法治结构中重新回归巩固生活,达到社会调控体系的再造(刘建军,2000:566-573)。然而,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当制度环境发生根本性变革、社会基层组织的内在逻辑被改变之后,单位体制和单位组织还在原有的意义上存在吗?
一种带有直接“诉求”色彩的观点与上述观点相对。曹锦清和陈中亚在《走出“理想城堡”——中国“单位”现象研究》中遵循梅因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指出,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实质上意味着从以抽象整体利益为主的单位组织转向以具体个人利益为导向的契约组织的运动过程,随着资源配置手段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单位体制的解体和个人化的发展是同样不可避免的(曹锦清、陈中亚,1997)。
㈢从“单位”到“组织”
如在本文开始时所指出的那样,单位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层面是组织层面和组织本身。组织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周雪光,1999),同时也是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社会和制度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在社会的组织层面上体现出来。如果从组织的层面上观察中国的改革和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的组织制度的变革,不仅涉及组织(或单位)与国家关系的变革,不仅涉及组织或单位功能的变革;而且涉及到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行为、组织间关系的变革,涉及到大量新型组织,例如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联营组织、合资企业等的出现和发展。中国的组织,特别是企业组织,具有很多特殊的性质和行为特征。例如,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是渐进的过程,或者说可以是渐进的过程?为什么一些在理论上看来属于“产权不清”的组织(乡镇企业),却能够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经济成长的重要基础(周雪光,1999)?为什么在中国很多成功的企业组织,不仅在所有制结构上是混合的,而且国有资产在其中还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与这些企业组织形成了什么样的关系?目前在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中,组织内部的关系性质和形式究竟是什么样的?这些关系和形式与组织的稳定和绩效有什么样的联系?对于上述种种问题的解答,“单位”无疑是其中的一个视角。但是应该说,随着单位体制的逐渐弱化,组织理论、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单位”的性质和影响应该成为一个在组织学理论框架中得到解释的问题。
综上所述,单位研究虽然没有吸引众多的研究者,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显示出,无论是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结构,还是对于认识中国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单位研究都是一个极富理论潜力和实践潜力的领域。实际上,我们对于这种独特的单位组织和单位体制本身的研究还存在很多空白,如,单位体制中单位间的行动结构问题等(李猛等,1996)。中国社会的变革是基于中国社会的结构而发生的,未来的变革依赖历史和现实的结构。单位组织和单位体制不仅会影响中国社会的变革,而且中国独特的制度环境也为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