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电视上看到法盲犯罪的悲剧实在太多,专家们总是很自然地将一些犯罪归因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缺乏守法精神等等,由此进一步提出要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这个结论粗略地看来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在诸多刑事案件之中,除了一些特殊的法盲悲剧以外,真正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而导致的犯罪,恐怕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显著。
法律也者,对于法律人来说,也许是一个让人肃然起敬的物什。但是对于普通的百姓而言,它不过是一个预期并权衡自己行为之得失的工具罢了。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经说:“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所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这话是有道理的。比如对于一个准备从事抢劫的人来说,如果抢劫五万元,他将判刑7年,那么对于一个“坏人”而言,他会从法律角度来权衡利弊:逮住,就是失去7年的自由,逃脱,就是五万元的收入。按理说,这种利害关系是很好计算的。但最头疼的是,逮住和不逮住之间的概率很难计算,因为如果这个人将公安局当作弱智,逃脱的概率就极高,那么他当夜磨刀动手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此人把公安局都当作福尔摩斯,有一个案子,坚决破一个案子,逮住的概率就极高,那么他想来想去,由于成功率不高或者实在难以规避被捕,说不定就此歇手也未必。所以如何准确判断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和案件之发生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关联。
显然,我这样的判断是基于一个也许不大牢靠但并非绝无可能的预设,即,人在企图达致某种目的的时候,总是愿意选择最便利且最有效率的方法来实施之。比如假设一个人能够免费取到一项物品,一般而言,他决不会故意花钱去买它。进而论之,如果世界上真的有上帝,他能够保证一个抢劫案绝对不会侦破,那么一个人会选择抢劫一个珠宝商的珠宝(假设他有绝对的能力),还是会选择通过等价交易来获得这些珠宝?显然,从效率的角度而言,抢劫是更容易被人选择的。然而,遗憾的是,世界上并没有上帝或者上帝从来不做这样的保证,这导致选择通过合法还是违法的手段实现目的,很大程度上受到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的影响(这里面的道德问题我们暂且不论)。为什么呢?因为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和侦察技术是个未知数,是个变量。这就导致:如果一个人缺乏这方面知识或自以为具备但实际上缺乏这方面知识的话,他将会在一个错误的概率计算之下错误地开始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法律外行动。结果不免锒铛入狱。譬如在一些案件中,罪犯其实在现场已经留下很多重要侦破线索,甚至包括血迹毛发等等,但根据他可怜的反侦察知识,却自以为天衣无缝,所以愿意铤而走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案件其实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规避的。如果在法律宣传过程中,我们让老百姓们知道一些公安机关的基本的侦察技能,对于那些准备从事违法犯罪的人来说,准备成本显然要大大提高,当他苦思冥想,总找不到一个完美的规避之法时,说不定就此放弃了犯罪的念头。
近几年来,我们看到很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非常简单。原因在于罪犯对于公安机关的一些基本侦察手段毫无知识。譬如有些犯罪嫌疑人居然不知道自动取款机前面有摄像设备,因此盗窃了银行卡还大模大样地去取款(我曾经一个学生就是这样被发现的);有些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来自偏远山区的民工)居然不知道使用死者的手机可以被定位,甚至不知道血迹或体液或毛发可以成为重要的侦破线索,而自以为杀人以后,迅速离开犯罪现场,就可以安然无忧了(就像小时候偷西瓜一般)。正是出于侦察技术方面的无知,导致他们把被逮住的几率算的太低,相反把逃脱的可能性算的太高,从而自信满满,铤而走险。这种对于侦破知识的无知而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受害者甚至对于罪犯本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遗憾的事情。就拿我江渚子来说吧,倘若有朝一日死在这么一个无知者无畏的简单暴力犯手里,一定要恨得胸口发痛死不瞑目的,甚至要挣扎着从地下爬起来,好好教他几招。如果对方是个高智商的罪犯,他花了三十年的时间,动用了三十万的成本,外带五个美女,精心构陷了一个陷阱,让我俺渚子不知不觉入局。那么俺江渚子在临死之际,也是心服口服的,恐怕还要对他翘大拇指连声说妙。因此,为了减少这方面的遗憾,让人死得心服口服,让罪犯枪毙得心服口服,我觉得有必要进行刑事能力方面的宣传。当然,这种宣传对于激愤犯罪或特定原因的犯罪不一定有效。但它理应成为法律宣传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