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经济-02
——在网上售酒无需酒瓶
[作者]John Perry Barlow,电子前锋基金会(EFF)创办人之一,全球电子联结(WELL)董事会成员,CSC先锋团 (VanguardGroupofCSC)和全球商务网络(GBN)顾问。经常撰写文章或发表演讲,讨论社会虚拟化的议题,是网络安全、虚拟现实、知识产权等主题的评论家。早在互联网初创时期,他就被称为网络界的土狼——“负责往外跑,越过营火范围,进入黑暗,然后回来通报四面八方发生的变化”。著名的《网际空间之独立宣言》的作者。
[译者]王绍祥 林永青
剑.文本.比特
现在的人类似乎致力于创造一个主要依赖于无形商品的经济世界。其结果只能是消除了创作者和他人“享受”其作品的实用性、和赏心悦目所应付的正当报酬之间的可预见的联系。
没有了那种联系,又没有自觉地设法弥补损失的话,除了不采用暴力,我们的未来也将建立在愤怒、诉讼、和恶劣的风气之上。
蒙昧时代,财产的拥有和分配大体上是军事行为。“所有权”以最粗野的工具--要么是拳头,要么是军队--给予保证,心狠手辣者不惜使用这种手段。财产是凶手的神圣权利。
到了公元1千年,商人阶级和乡绅的出现促进了道德观的发展。这为解决财产纠纷铺平了道路。中世纪下叶,开明的统治者,如英国的亨利二世就开始将这种不成文的“习惯法”修订成成文法规。这是些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它们主要是针对房地产,而房地产从定义上来说就具有地域意义,所以具有地方特色也无所谓。而且,房地产(realestate)确实是一种真真切切(real)的商品。
如果财富的最初的源泉是农业,那么,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人类不仅开始重视目的,而且开始重视工具。工具获得了一种新的社会价值。由于它自身的发展,人类才得以进行大规模的再生产和大量的(思想)传播。
为了鼓励人们发明工具,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制订了版权法和专利法。这些法律专门承担了使精神创作进入它们将具备用途的现实世界--或深入人心--同时又保证创作者能为他们所创造的价值获得报酬这一艰巨的任务。如上文所言,专门针对这一任务的法律和实践体系就是基于“实际的表达方式”的。
由于现在我们已经能够在不使其物质化的情况下使思想得以传播,所以我们现在不仅占有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且占有思想本身。同样,由于现在我们已经能够发明出永远无形的工具,我们现在已开始申请诸如摘要、虚拟事件和数学工式--这些以想象的到的最不真实的产品--的专利了。
在某些地区,这使得产权沦落到了某种模棱两可的境地,产权只好再度落入“能集结大队人马的人”的手中。(是否又有了暴力意味?)唯一的区别在于这一次这是一支由律师组成的部队。
他们以没完没了的诉讼,甚至是死来威胁对手,他们甚至声称一旦思想进入了他们所效力的公司的另一个脑袋中,他们也要求专有权。他们的所作所为,让人觉得这些思想几乎是独立于以前所有的思想而存在的;他们的所作所为,让人们觉着一种产品就必须是“能够”生产、传播和销售的东西。
先前被认为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和世界上所有图书馆中的、以及自然本身的、原为全人类所共有的资源,现在受到了层层保护,订立了一份又一份契约。似乎崛起中的新一代企业大有独占空气和水之势。
我们应该怎么办?即使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冰冷的乐趣,但在版权和专利的坟墓中翩翩起舞已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不幸的是,只有少数人会承认坟墓的主人已经死去,而且准备用武力坚持不再为大众所认可的东西。
立法者们竭力想把握住几乎要从手中溜走的的东西,甚至还竭力要扩大它。事实上,美国及其它关贸总协定(GATT)的拥护者正在把“死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申请“准入市场”成员国的一个必备条件。例如,除非中国同意保持一种甚至在其宗主国都不再适用的一系列外国文化原则,否则中国将被取消最惠国待遇。
在一个更为完美的世界中,在我们对网络空间中的企业的生存状况和业务有更清醒的认识之前,我们最好能在诉讼、立法、和本领域的国际公约中宣布一个备忘录。最理想的是,由法律批准已经发展成形的社会共识。与其说它们是社会契约,不如说它们是从千千万万人类交往中脱颖而出的表达集体意愿的备忘录。
人类进入网络空间还不是很久,或者说,还不具备足够的多样性以形成一个社会契约,以适应那个世界中奇怪的新环境。在取得人们的一致认同以前就形成的法律,通常只是为少数能通过法律的当权者服务的,而不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
这一领域中现有的法律,同既成事实的社会实践已经有了危险的分岐。关于未经许可复制商业软件的法律明白而严厉……但是很少有人遵守。实际上,软件盗版法是无法实施的,所以,违反该法律在社会上已形成了一种风气,因而只有极少数人出于担忧和良知才会遵守这些法律。
有时,我会就这一问题发表演讲,我通常会问听众中有多少个人敢于公开承认自己的硬盘上没有盗版软件。举手的人从来不会超过10%。
每当法律和社会实际存在着巨大反差时,社会往往不会作出让步。为抵挡风气的疾流,软件出版商目前的做法只能是找几个替罪羊。这种做法没有丝毫隐蔽性,其结果只能让人们更加目无法纪。盗版商业软件之所以泛滥成灾,部分原因是司法界不明白实施该法律的环境。人们认为以现实世界为蓝本的法律体系会适用于与现实世界大相径庭的环境,如网络空间。这实际上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每个生意人将来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在下一部分我将提到,无边无际的知识产权与实际产权其实大不相同,我们不能无视这些区别的存在而试图用旧法律保护它们。例如,如果我们还是认为和实物一样,信息越稀有价值越高,我们将制定出恰恰与信息的本质相悖的法律,因为我们知道信息的价值是在传播过程中增加的。
最不愿冒法律风险的大公司,会因为自己的奉公守纪而受到惩 罚。他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或者在剥夺对手权利的过程中投入的律师、武器和金钱越多,它们所面临的商业竞争就越象是夸扣特尔部落的“炫财冬宴”仪式,(对手们靠损毁自己的财产相互竞争)。他们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渐渐丧失了,因为它们每走一步都将陷入“水热火热”的法庭上的对抗。
信赖法律对于高科技公司而言,并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法律健全和适应的步伐和地壳运动一样的缓慢。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这好比是生物进化过程的频度一下子加剧了。现实世界的环境,将继续以令人目眩的速度发生变化,法律却被远远地抛在后头,而且更为困惑。这种差距是恒久的。
基于纯粹数字化产品的前程无量的经济,要么和多媒体行业一样一降生就是一个瘫子,要么要为争取产权继续孤军奋战。
在美国,人们已经看到经济发展中的一种相反的情形:飞速发展的小企业捷足先登,以率先进入市场而取胜;大企业却成天担惊受怕,天天打官司以保护自身利益。
或许,“问题者”只能够通过法庭而明哲保身,而“解决方案者”却可能缔造出的新社会,也许是通过盗版和自由复制。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法瓦解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这种现象,同时,再也没有什么新法律体制可以取而代之。
总有些事情会发生。毕竟,人们还得做生意。当一种货币变得无意义时,人们就用以货易货的方式做生意;当社会游离于法律之外发展时,它们会形成自己的不成文法典、习惯作法和道德体系; 当技术开始扰乱法律,技术同样也可以为保护创造权提供方法。
思想的经济-01:导言:网上售酒无需酒瓶
思想的经济-02:剑-比特-文本
思想的经济-03:信息分类学
思想的经济-04:在网络空间里索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