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马斯获胜:民主制度出了故障?


        最新消息,巴勒斯坦议会选举恐怖组织哈马斯的132个议席中已经取得了超过70个议席,当权的“法塔赫”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已经总辞职。这也就是说,一直从事恐怖袭击的激进组织“哈马斯”,将走上巴勒斯坦政治舞台,成为一支继法塔赫组织之后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中最重要的一支政治力量。哈马斯的斑斑劣迹早已昭然于世,这样恶劣的组织竟然也能够在民主选举中走上前台。到底民主选举制度能不能真正代表真正的民意?民主制度能不能保证真正的精英当政,为民谋利?民主制度是不是最能保持国家稳定和人民福祉?民主制度难道真的出了问题?


    在几年前的一次“前《南周》”的一场辞职事件中,一位辞职者说过一番意味深长的话:“我们本是雅典的公民,而现在是斯巴达人的臣民”。是的,最早的民主形式在我们这个寰球出现,是从公元前8世纪雅典城邦形成之后开始的。到公元前492年,也即是我国的春秋末期,雅典城邦民主制已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其时,主权在民、制约权力和法律至上等观念已然形成。当时仍然发生过“多数人的暴政”的悲剧,被人陷害的苏格拉底的命运,被交给了当时的“雅典公民大会”决定,最后被判处了死刑。于是“多数人的暴政”,就是到了2400多年之后的今天,却常常被人拉来作为民主与专制的优劣的见证。甚至一些不知端底的人,还把靠暴力上台,靠独裁行政的希特勒归之于“多数人的暴政”之列。

    随着伊朗和巴勒斯坦正义与邪恶的搏斗,通过民主形式而出现的一些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再一次呈现在我们面前, “民主与专制孰优孰劣”、“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数千年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又再一次摆在我们面前:如果民主制度不能保证比专制制度更优越,那么就是民主自由再伟大、崇高,都是只不过是空想而已。

    民主制度就必须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吗?完全正确!但不仅仅是。

    在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利益、意愿和选择,通过选票的形式来体现,而不是通过暴力的形式来确定。这不能说是一个进步。这就比如社会的进化,过去在原始社会由谁的力量大、谁更残忍、谁更会杀人,就该谁得到人们的供奉、就该得到更多的妻子一样。从民主到选举的进化,是一个开天辟地的嬗变。

    过去恐怖份子是通过对无辜的人的杀戮来表现其实力的。这种原始的状态残酷杀戮,从来就没有划时代性地停止过。前不久的哈马斯和伊朗恐怖份子就是从来没有放弃过其人肉炸弹袭击。但是,不管怎样,恐怖份子却是永远走不上台面的。而能使他们见天日的,则是今天的民主制度——确切地说是“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选出来的却是与人类对垒的恐怖份子,这是否又量另一种形式的“多数人的暴政”呢?



    民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是一个概括性的民意表现形式。在恐怖主义盛行的国家,人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选举形同虚设。而当一个国家实行选举制度后,尽管她在其他方面还没有达到“民主国家”的要求,经过选举形式,就能得到人民嘱意的人或组织当选。巴勒斯坦议会选举,既有本国的机构的监督,又有国际监督,要保证其公正性是不困难的。

    我们可以自慰地认为。哈马斯的获胜是由于巴勒斯坦人受到了罪恶的蛊惑,是在民主制度下哈马斯以另一种方式的对人民的挟持。但是,这却是无法自圆其说的自欺欺人说辞,同时也是一些反民主的异类惯用的手法。

    哈马斯恐怖组织的获胜,只能说明:巴勒斯坦主流的民意是倒向哈马斯的。虽然,这不能直接解读为恐怖主义精神已经深入人心,但却反映出一个真实的信号,那就是巴勒斯坦人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哈马斯的获胜,不仅仅是民众对于法塔赫的腐败和低能的一种反正,也是其内部对于民族主义的倾向的一种认同——当然,这种民族主义也许是狭隘的,甚至是偏激的,但其主流意识的倾向性却是极为明确。这种民意并不是强奸的,而是一种自由的表达,这种民意虽然也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社会所不容的,但却是他们的人民的选择。因此,尽管他不是那么如人意,却同样也是需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

    那么,如果哈马斯恐怖组织继续其极端恐怖主义意识,国际社会的抵制就是反巴勒斯坦民意的吗?假如巴勒斯坦人一致的选择,就是使这个世界和他们自己如自杀式爆炸一样毁灭,我们人类社会也需要接受这种选择吗?我们需要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来使之回归理性,作出更为正确的选择?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都不过是一种假设,虽然无法回避。我们之所以会提出这些问题,同样是站在一个道德与正义的致高点,视巴勒斯坦人为异类,这已经是一种歧视。其实,任何一个民族的选择,并非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反映,而是现实的反映。任何一个民族,他们的意识都可以从实际中找到根据。他们不是那么容易被蛊惑,也不会是盲目的。巴勒斯坦人的选择,表现出的是他们需要一个强硬的姿态来表现自己、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但却绝对不会是希望人类走向毁灭。

    除非上帝的诅咒,任何一个组织,尽管他们以恐怖起家、以恐怖发展,却最终都不可能把目标定在自我毁灭上。他们往往是要把自己打扮成“神”的模样,认为只有按照他们的筹划,让他们当一百年的“公仆”,国家才能富强、人民才会幸福。就是以阿拉法特为代表的法塔赫组织,过去也同样是恐怖组织。但一旦他们走上前台,他们就不得不为着民族的命运考虑,就不得不使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所调整。当他们不能反映人民的愿望的时候,轻则人民抵制,重则武力颠覆;有条件的则会以人民的选票,使他走向衰落。现在的法塔赫的落败,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我们到底需要真正的民意,还是需要一个现代的“神”,带领巴勒斯人走出恐怖主义的罪恶渊薮,走向和平、理性、美好的未来?这在这次议会选举前就可以看出—— 一向以恐怖为根本的哈马斯,提出的口号是反对腐败和政府的“低能”,他们也提出了他们的经济政策和关注民生的一些措施,以此来迎合巴勒斯坦人的愿望和要求,而回避的是他们的专长:暴力。这已经反映出在哈马斯组织中,对于巴勒斯坦人的民意已经有了基本的估计,而且他们的估计也证明是正确的——他们已经得到了人民的支持。

    如果说我们需要“神”的引领,那么那个真正的“神”是巴勒斯坦人民自己。正如马克思所言:“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我们还得靠我们自己”。真正的“神”不是某个党派,更不会是恐怖组织——巴勒斯坦人的“神”,仍然是巴勒斯坦人自己!



    要理解民主制度,最好的解释恐怕还只有我们的现代化导师孙中山的解释,我们来听听他在百年前对我们的描述吧!


    “共和国是平等之国,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人民仍被奴役着,被压迫着;

  “共和国是自由之国,自由是人民的天赋人权。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小的自由,人民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共和国是博爱之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人民对当权者恐惧的‘爱’,当权者对人民口头上的虚伪的‘爱’,那种真诚的真挚的博爱我们看不到。

   “共和国是法制之国——立法是国会。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却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逮捕你,甚至暗杀你。立法者成了行政官员可任意蹂躏的妓女!


  “行政权是大总统和他统领的文官制度。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下’;在行政中,我们看不到透明的程序,看不到监督系统,人民不知道他们如何花掉了人民的血汗钱,人民不知道他们把多少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共和国的行政应该暴露在阳光下,可我们看到的却是暗箱操作,漆黑一团!

  “司法是裁判。它在立法和行政之间,谁犯规,他就亮谁的黄牌、红牌,甚至罚下场去。而裁判的原则是什么?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样一部宪法。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被当权者玩弄于股掌之上。”


     平等的选举权,才刚刚是民主制度的开始。接下来的将来才是最实际、最重要的。民主选举之后,我们有没有能力使我们的选择作出调整,我们是不是会永远拥有选择与重新选择甚至是基本的表达的权利(比如新闻自由)?我们会不会被我们选择的公仆挟持?民主选举之后,我们的立法权、监督权是不是能够得到落实?

     ——哈马斯走上前台不可怕,而恰恰是民意的真正体现! 哈马斯走上前台,只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开始。

     最后,让我们仍然以现代化导师孙中山的话来作结:


     “我们到底想要什么?就要这样一个假共和吗?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真专制;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真复辟;

   如果共和是假的,那我们有的就永远是被奴役!

   如果共和错了,那自由就是错的;

   如果共和错了,那平等就是错的;

    如果共和错了,那博爱就是错的;

   不,共和没有错,我追求共和没有错,你们追求共和也没有错,她只是还不完善。美国的共和制不完善,瑞士的共和制也不完善,咱们中华民国新生的共和制更不完善。我们要做的,是一点一滴地完善她,让她更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