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成为政府部门就能有效维权?


帕金森定律与消费者维权之困

黄振迪



■ 聚焦
  
  日前,深圳市人大代表、消委会工作人员杨剑昌面对消委会“无权无人无力”的尴尬,上书中央,希望将消委会改革成为行政事务监督部门,比工商局高半级。如此一来,方能有效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或消委会)属于社团组织。但是笔者了解到,广东对消委会是如此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拨付必要的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目前深圳的消委会,属于由政府“全额出资”的事业单位,领导也一直是由政府部门领导担任,人员也由政府配备,与香港消委会并无本质区别。

  考察消费者委员会由“社团组织”转化为“事业单位”内中缘由,想必就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利于保障维权效果。但是,从杨剑昌所反映的情况,以及我们日常消费中遇到的维权现状来看,这种“变身”效果似乎并不明显。那么,当消委会上升为一个政府部门,是否就更具有效率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所谓的执行力和效率与机构膨胀并非成正比。英国政治家帕金森在其《帕金森定律》一书中指出,行政机构膨胀一般会遵循这样的一个脉络:恶性膨胀——再膨胀——直到衰亡。全能政府并不代表效率的提高和职能的加强,而是行政效率的下降和执行力的衰退。膨胀的政府,只能是效率的降低,而绝不可能是能力的加强和执行力的上升。要克服和消除这些弊端,在于政府进行精简机构、简化层次、调整权限划分、下放权力等改革,“小政府大社会”,才是出路。

  放眼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无不在向着这样的方向努力。以香港特区政府领汇上市和医疗改革、日本的邮政改革为例,以前由政府统率的职能部门和公益事业,也正逐步在转向市场化道路,这可以说是现代行政的一个趋向。

  而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医疗改革之困,其根本也正在于此。作为事业的卫生系统,不但有着政府、公益事业的双重身份,同时又要面对着“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克服身份主体重叠带来的职责不清、权力膨胀,几乎是不可能的。要么是低效、低能,要么是自我机构膨胀、自我无约束。政府只有退出利益、监管的同一主体角色,分拆成利益和监管成为两个不同的角色,才能达到制衡、发展的目的。

  现在再回到消委会的本题上。“消委会”本来就应该是社团组织,其根本职能在于反映社团的呼声和诉求,而非执行。因此,其根本出路不是进入政府职能部门,而是反其道而行之——进而脱掉“事业单位”的帽子,完成从过去的不尴不尬境地,向真正的消费者社团组织的嬗变和回归。

  当然,这仍然需要全社会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消费者有着全民性,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也就是人民的普遍利益的一个体现。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关键在于消费社团组织的意愿诉求能不能建立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效畅通的通道;关键在于政府内部的决策、协调能力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关键在于司法为民理念的充分体现以及司法公正、司法执行力的强有力保障。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消委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虽然按照法律它能够得到政府的拨款和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资助,但是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还是更需要政府在拨款上的支持和其他资源上的支持。

  “消委会”身份的回归,不仅仅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团发育、社团自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打造精简、高效、责任、现代化政府的必然要求,这也正是与现在深圳市业已开始的向责任政府转变的一个很重要方面。而更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不能理顺政府、司法和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消委会提供执行力的强有力的保障,消费者委员会就会更加边缘化,而成为一个彻底的摆设!
  

附:

1、列举消委会的四大困境 杨剑昌上书中央建议改革

http://www.szonline.net/Channel/content/2005/200512/20051216/397573.html

2、杨剑昌上书获市长批示 许宗衡称其提建议精神值得提倡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d/dsb/A10/200512220351.asp

 

(原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12月20日)

 



· 2006-01-11 20:50:52  未注册网友


    虽然我不是什么知名作家或者评论家,更不是法学家,或什么学者之类。但我要对黄先生的观点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1、消委会改革是必须的,因为客观存在着问题,而不是某一个人要权要钱的私心冲动使然。

    2、消委会要认真定性。究竟是完全的民间团体还是民权官办?还是完全政府机构?有待研究。我个人意见,不宜一下子将其完全“社会化”。因为消费者本身具有分散性,私利性,弱势性等特点,国内的消费市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委权能力并未足够到国外的水平。可以尝试循序渐进的方式。

    假设一下子放开消委会,从经费上,智能履行上,组织方式上等方面考虑,都将会遭遇比目前更严重的挫伤。国外的消费者团体都是自发的。比如发行报刊杂志,以订阅的人为成员,但是,试问《中国消费者杂志》有多少人看过?它又发挥了多少的指导作用?而且,全中国那么多,十几亿人,是不是不入会就不受保护?

    另外,从客观上来看,消费者组织完全可以成为一股影响政治的力量。他由于自己的诉求,可能不止在经济上要发挥影响力,更可能在政治上谋求地位,这样,国家是否做好了应对的措施?引导好,而不致失控?回归消委会的本性,它的职责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向政府等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的合理建议,反映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等等。而一旦消委会失去经费支持,变成一个纯非赢利性的ngo,或者npo,谁来保持它的运作?我可以用一个词语来形容初期的变化,就是——作鸟兽散。

    3、关于消费者自发组成的团体。这应该更充分地支持。但与法定一个消委会的存在不相矛盾,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配合。



    对网友跟贴的回复

    感谢您如此认真的回复。正如您所言,对于杨剑昌先生的动机我们是不需怀疑的。他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消费者协会确实存在着一种弱势和边缘化倾向、已经被边缘化了或者更确切地说从来就没有真正发挥过强有力的维权作用。其原因也正如杨先生和您所举的一样:没有一个强力来维持其弱势地位。

    那么当成为政府部门之后就会加强其力量否?笔者文章中的分析可以作为参考。我现在想到的是,我们往往对官僚主义深恶痛绝,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也视政府机构为效率,这个观念应该转变了。如果政府什么也管起来,只会使她的活力逐渐丧失。而且我们之所以造成行政机构庞大和行政成本虚高、行政效率低下,也正是这这种观念在起作用。正如邓小平先生所言:“什么都想管,什么也管不好”。

    其实,这种什么都想管,可能是出于先生同样的用意:想让它规范起来,想让它强势起来。而结果呢?效果却往往是正好相反。这也可说是中国特色的一个根源。

    另外,先生讲到的消委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政治力量,我也深有同感。我们现在讲到的“政治”,往往视为党派、窃国的代名词。其实“政治”含义与“社会管理”更为接近。“消委会”作为一个法律上的社团组织,本来有着自己的诉求和公共利益在里面。其发育正有益我们的社会管理。因此,要扶持她,更应该让她进入正常的轨道,让她正常地发育,才是出路。

    迟复请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