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质疑“全民低保”——兼答韩久旭先生


    7月12日凌晨,我发表了《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的短文,对吴敬琏老先生6月26日提出的“全民低保”新概念发表了我的不同看法。该文发表的第二天,韩久旭先生对我的文章提出了质疑,随后李云轩先生也发表了评论。我觉得李云轩先生的评论已经讲得很明白,但韩久旭先生今天又对我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批驳。

    首先我要感谢韩久旭先生和李云轩先生,我对两位先生这种对学术研究认真负责的精神表示钦佩。为了表示对两位先生及网友的尊重,下面我想陈述我对“全民低保”这一新概念的不同意见,以求教于大家。

    一、我为什么说“全民低保”这个概念不太妥当

    “低保”制度是从社会救济制度演变而来的。1993年,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这一制度,随后部分城市开始推行。1997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低保”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低保”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0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http://www.mca.gov.cn/news/content/recent/200666110225.html)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994.7万户、2234.2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72.3元,比上年提高11.2%。2005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156元。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191.9亿元。

    民政部的统计报告特别强调,城市“低保”对象连续3年稳定在2200多万人。

    此外,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13个省份、1308个县(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有825.0万村民、406.1万户家庭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9.0%和72.1%。其中:困难户298.8万户,五保户49.7万户,其他人员家庭57.7万户。在没有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2005年共有1066.8万人、654.8万户家庭得到了特困救助,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7%和19.9%,其中:特困户290.4万户,五保户300.1万户,其他救济对象64.4万户。

    目前,国务院要求所有城市都要建立“低保”制度,并且有专门的《条例》予以法规保障,据民政部门统计,城市已经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但对农村实行“低保”制度,中央提出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实行,但没有像城市这样有专门法规硬性规定。

    从上述2005年的统计数据很容易看出,“低保”制度是面向贫困人群的一项再分配制度。

    关于贫困人群的数量。如果按照民政部门城市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来推算,城市贫困人口约为2200多万人,同全国城镇5亿多人口相比,大约占5%左右。当然,现在关于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学界也有不同的估算。

    至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数量,据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在5月29日召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与法制研讨会”上所称,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还有4067万人,合计6432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不到10%。

    即使考虑到将来“低保”制度在城乡普及,但这项制度所面对的人群是特定的,只有贫困人口才会被纳入“低保”范围,而贫困人口只占总人口的一定比例,这样,如果在“低保”之前冠于“全民”,显然是不贴切的。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在《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一文中写道:直观的理解,说“全民低保”,意味着大家都成了“低保”对象,改革开放了快30年了,“暮然回首”大家都成了贫困户,岂不是又回到了贫穷社会主义了吗,至少会引起“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这样的歧义。

    韩久旭先生为“全民低保”进行了界定,即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低保的待遇(是一项无需任何付出的生存权利),并解释说:(这)并不代表就是必须每个人都有份(所谓的平均主义),只有在合适特定生存困难的环境下本人申请才能获得,有社保的人和能够正常工作的人等跟低保绝对无缘。汤耀国先生也指出,吴老先生提出“全民低保”的本意,可能是让全民都享受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我的看法是:如果一个概念提出来后,特别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千方百计还要去解释,这表明这个概念不成熟,最好不去使用。


    二、我为什么说“低保”制度承受了不该承受的压力

    我在《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一文中用“低保”对象构成来说明这个观点。民政部在《200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同时公布了2005年城市“低保”对象构成。

    2005年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在职人员114.1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9.1%;下岗人员430.7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1%;退休人员61.3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6.1%;失业人员410.1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0%;“三无”人员95.8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上述人员的家属及其他特殊救济人员1122.1万人。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低保”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职人员也成了“低保”对象,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本人工资收入低,或者抚养人口多,或者家庭其他成员遇到了特殊困难(如生病等)。无论何种原因,政府都应该给予收入上的帮助。

    此外,2005年有60余万退休人员也成了“低保”对象,我觉得这跟养老金制度有关系。自2000年起,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因原供职单位缴不起养老保险费,而不能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退休金,改为按当地“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我过去已经专文分析过,这是对这部分人员很不负责任的。根据2001年我去辽宁调研掌握的情况,按退休费标准和按“低保”标准,二者相差一倍,比如退休费应该是500元,而“低保”标准只有250元左右。

    至于下岗和失业人员各有400多万人成了“低保”对象,是因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3年,不能再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改为领取“低保”金,失业人员则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已满,而下岗和失业人员仍然没有实现再就业,即使找到了工作但很不稳定。解决这个人群的出路是尽快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我在上篇文章中已经说明,我不反对“低保”制度,但“低保”制度是被动的,进入“低保”制度的人数越多,说明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的问题越严重。积极的态度是修补那些制度,让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尽最大可能避免更多的人成为“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大幅度减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经济繁荣了、社会进步了,这是件大好事。

    三、“低保”与收入差距的关系

    韩久旭先生还对我把“低保”与收入差距二者联系起来提出了批评意见。其实,吴敬琏老先生那篇文章的标题就是《妥善处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我理解吴老先生的意思是用“低保”这种再分配手段去调节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是一种结果。差距过大,一种情况是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太低且人数过多,如果通过“低保”制度,这个人群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不仅能解其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这就是再分配对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附:

吴敬琏:《妥善处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http://www.cet.com.cn/20060706/YAOWEN/200607064.htm

韩久旭先生的评论

韩久旭 于 2006-07-13 发表
    高书生同志的‘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与‘国企工人下岗=权贵富裕社会主义’有什么不同呢?国库里的银子多得快烂掉了,一边是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穷人(建议你去边远贫病地区去视察一番,再讲话!),作为你这样的参与分配框架制定的同志说出这样的话,委实是让穷人寒心(因为你已经不是穷人了),试想一想一个微薄的低保薪资救人于水火,能够有多少人趁火打劫呢?如有至少是无良之辈;也许你还年轻积累是你的使命,吴老可是对穷苦贫困人民的一次大营救,你尚且不同意!却望顾左右而言它,大谈分配绝口不提全面覆盖的事,试问我们的社会主义要走向何方?是不是饿死一批、病死一批、过劳死一批,你认为呢?好一个‘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为你的言行羞愧中……
韩久旭 于 2006-07-13 发表
    高同志该放弃你的高谈阔论了回到现实中来吧!为有吴老如此良言感到欢呼,为中国的强大,全民崛起欢呼!

李云轩先生的评论

李云轩 于 2006-07-13 发表
    我对高先生的这篇文章的理解与韩先生有很大的差别。我觉得高先生的思想很明确:
    一、高先生首先声明:其一,不怀疑吴老先生的动机,只是觉得吴老先生“全民低保”的新概念不太妥当;其二,不反对实行“低保”制度,并且坚信这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认为高先生不是反对低保,而是认为城市“低保”制度承受了不该承受的压力。如果说我国现在参加低保的人越来越多,不是因为我们的保障制度好了,而恰恰说明我国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问题。正因为退休金养老制度、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没有起到该起的作用,才会使我国需要低保的人增多。在我国,低保只是相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生活能力、没有社会保障的人群而建立的制度,而现在如果让这种制度去涵盖其他制度,或者说是包罗万象,那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可能的。
    三、就我国的国情与国力而言,我国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全民低保也未必是可行的事情。吴老先生说现在我国已经有三个省建立了全民低保,而高先生的数字却表明,“根据这几年的情况看,城市“低保”对象大约占城市居民(户籍口径)的5%左右,当然一些经济转型城市可能更高些,比如2001年我们去辽宁的阜新市,这个比例要达到1/3左右。”我不知道哪个数字来的更准确一些。但是就我估计,即使是城市有户籍的人的低保覆盖全了,而广大的农村地区要建立起全民低保却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因为这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制度的支持。
    四、高先生最后提到,这几年一直在呼吁面向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实行一种低门槛、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目的也是防止现在的青壮年(特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将来年老时因没有被社会保障所覆盖而落入贫困。这说明他并不象韩先生所说的那样不体恤民情、他顾及民意、无视群众的疾苦、弃百姓与水火而不顾。相反他也是在一直致力于去寻找一条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分配制度的重点应放在解决百姓的最基本的生存的问题上,在这一点上,高先生、吴老先生甚至是韩先生的观点与立场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是可以探讨而且需要探讨的,有许多事情是不辩不明的。作为百姓,可以凭自己的热情、激情来解说国策,但是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是要有严格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来不的半点虚假与浮夸,否则将会是贻害无穷的。
    我不知道我是否误读了韩先生与高先生的思想,这是我的一己之见,写出来,供大家商榷。

韩久旭先生的再评论

韩久旭 于 2006-07-14 发表
    回高书生同志,有关你的‘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一文的误区:   
    首先,全民低保怎么能等于贫穷社会主义?引用你文中的语言‘直观的理解,说“全民低保”,意味着大家都成了“低保”对象,改革开放了快30年了,“暮然回首”大家都成了贫困户,岂不是又回到了贫穷社会主义了吗,至少会引起“全民低保=贫穷社会主义”这样的歧义。’问题是,你的思路链条如何构成?我不得而知,作为你是专家就不应该有这种文字游戏的思路(你如果否认不是专家!就不用再辩了);全民低保是什么概念?应该是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低保的待遇(是一项无需任何付出的生存权利),并不代表就是必须每个人都有份(所谓的平均主义),只有在合适特定生存困难的环境下本人申请才能获得,有社保的人和能够正常工作的人等跟低保绝对无缘。你的这句话似乎在歪曲全民低保的本意,只有人性化全民低保才是最基本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的生存保障。举个特例:如监狱释放人员在没有工作、没有住所、再加上没有低保,他会去干什么?不用猜就能得出结论。难道这样的全民低保你都歪解?这可是无法想象的事情啊!
    其次,从逻辑层面来看,全民低保是个可操作性微观层次的狭义范畴,贫穷社会主义是个宏观定性概念化的广义范畴,二者如何画等号?如此游戏国学文字,真是不敢苟同;建议你有时间观看一下汉语真成了“中世纪的茅坑”一文;不再赘述。
    再次,社会主义必须是全民低保;引用文中所言‘由此我想起的是,城市“低保”制度承受了不该承受的压力,是因为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问题。说句通俗的话:是别人感冒了,却要让自己吃药。’低保无条件的全民化有其根源性质,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全民低保必须接管,制度是国家制定怎么是不该承受的压力呢?难道愿意为所谓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问题,甘愿看着社会动荡而推卸责任吗?所谓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存在问题难道不是国家的制度吗?你讲的‘别人’是什么人?中国是完整的国度,中央就必须为地方制度负责,何来‘是别人感冒了,却要让自己吃药。’的谬论?!当前不仅是需要城市“低保”制度并且要引申到全民低保制度。
    最后,不要将不相关的内容罗列在一起;引用‘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不要对“低保”制度给予那么高的期望。’这二者是怎样挂上钩的?低保是最低生存保障,收入差距与低保何干?没有工作的与有工作的比较?是不是很荒唐?先考虑富裕人群与薪资阶层的差距吧?!引用‘这几年,我一直在呼吁面向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实行一种低门槛、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目的也是防止现在的青壮年(特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将来年老时因没有被社会保障所覆盖而落入贫困。’社保的性质始终是对劳动者的一项必然覆盖,这也是你要研究的方案体系;低保是国家机器必须覆盖的平衡人民生存环境的强有力保障,否则制度缺陷将是人民的坟墓国家动荡的根源。两全其美的事是共产主义的范畴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