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过渡期长三角地区银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外资银行抓住难得机遇,加快发展步伐。截至2004年末,长三角地区银行业存款余额50244.53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1.36%;贷款余额38793.09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52%。长三角地区银行业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经营收入稳步提高,不良贷款快速下降,呈现良性发展的趋势。目前,长三角地区已成为中国金融最为活跃、银行资产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成为外资银行在华拓展业务和股份制银行扩张的首选之地。
在前过渡期,尽管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冲击没有预想的那样强烈。但是,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举措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外资银行对银行账户收费、申请银行专利、参股中资银行等,都折射出外资银行的领先之处,给中资银行予以积极的借鉴和启示。笔者以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促进中资银行主动改革。入世以来,中资银行密切关注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抓住深化改革之机遇,逐步实现从传统的、一味靠增加贷款扩大资产规模的粗放增长模式向实行资本约束下理性发展的新型发展战略转变。一是利用数据大集中提供的网络平台支持进行机构扁平化改革和业务流程整合,重塑组织架构。如中国光大银行重整信贷业务流程,在上海开设华东区审贷中心,直接应对地区金融一体化和入世后过渡期的挑战。二是各类中资银行机构通过剥离、核销、置换、清收等途径,消化不良资产,提升资产质量。三是对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资银行加大整章建制及惩处力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制度层面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四是中资银行积极引入经济资本预算管理这一国际先进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以效益为目标、以质量为基础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促进中外银行加强合作。一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合作。在业务领域,中资银行利用自身人民币资金充裕及网点优势,向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拆借、通存通兑及联合贷款、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等服务以获取收益。在资本领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联合合作银行等通过引进外资银行股东,交通银行率先在境外上市,不仅充实了资本金,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改善了公司治理机制,而且以此为契机学习和借鉴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方式、运作机制、服务理念、业务创新,进而提升中资银行业务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是中资银行之间合作。鉴于区域内银行客户的经营活动已经打破区划的藩篱,同时区域地方政府的跨省市合作、产业的紧密链接、城市的高度依存、企业的跨地区运营和资金的频繁往来,客观上对中资银行提出了区域联动服务的需求,突出表现在各行内部系统的跨地区联动以及地区客户风险信息资源的共享上。如工商银行在强化区域分行联动营销、科技与科研合作、实行客户资源共享、网点共享、信息共享等方面已经迈出联动步伐。
再次,促进优质客户相互争夺。一是中外资银行优质客户的争夺。由于外资企业母公司与外资银行母行已有多年的合作,中资银行的外资企业客户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流失,实行主办行制度的日本等国的企业尤为明显。此外,长三角地区大量优质企业在境外上市或者进行收购重组,客观上为外资银行的介入提供了契机,一些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较好、外汇使用较多的优质企业纷纷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之后,上海等地外资银行通过向优质企业发放贷款方式,将业务逐步延伸至长三角其他尚未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城市。二是中资银行优质客户的争夺。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之间优质客户的争夺,这从异地银行业务的快速增长上可见一斑。以湖州为例,截至2004年末,异地银行在湖融资总额104.82亿元,比年初增加54.9亿元,增幅高达110%,2004年杭州、上海、宁波等异地银行机构在湖贷款新增额首次超过本地银行贷款新增额。
前过渡期长三角银行业存在主要问题
(一)银行业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年来,长三角地区银行业的生态环境、银行营运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政府对银行经营干预日趋弱化、16城市发布宣言共同打造“信用长三角”等。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政、银、企关系协调不到位。政府干预银行经营的行为虽然大大弱化,但不自觉的干预还不时存在;由于前几年“逃废银行债务”与“惜贷”阴影的影响,银企双方至今尚未完全建立起互信共赢的联动机制,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还时有发生;政府对银行、企业的服务、协调功能还不到位。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刚刚起步,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还没完全形成。三是银行间竞争不规范。由于中资银行普遍存在着业绩考核刚性和规模扩张冲动,自身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出现不规范的非理性竞争,相互之间往往通过低价手段、高价成本争夺客户。四是在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过程中,外资银行却在税收和业务经营两个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对于中资银行机构来讲意味着不平等的竞争。
(二)银行机构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激活。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中资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在前过渡期,中资银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创新活力不够。从创新方式看,基本上以吸纳性和移植性的创新为主导,原创性的金融创新较少;从创新种类看,负债类的业务创新多,而资产类业务创新活动较少。具体表现在银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结构雷同,业务类型少,技术含量低,收入占比轻,与外资银行相比,差别明显。应当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尽管长三角地区中外资银行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在前过渡期并不明显,但外资银行在国际结算、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中间业务领域发展迅猛,已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冲击。
(三)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才是一家银行得以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外资银行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各家中资银行的业务优势,有选择地从中资银行争揽包括优秀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有海外工作经历的员工在内的三类专业人士,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长三角地区特别是上海、杭州等地中资银行机构人才流失,高校优秀毕业生向外资银行集聚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为提高人员素质,近年来各家银行机构都加大了对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但这些教育培训大都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教育培训效果并不理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尤其是职业银行家队伍任重而道远。
(四)银行监管方式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是差别监管理念难以体现。在监管政策的制定、监管措施的实施上,目前尚未完全走出过去“一刀切”或“切一刀”的习惯做法和思维惯性,导致好的银行机构也被迫承担了一定的监管服从成本,未能真正建立起银行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异地银行业务监管缺位。目前,对于是否允许银行机构异地展业,异地银行的业务地域范围等,监管部门尚未制定明确的政策依据;加上当地监管部门对异地银行展业没有监管权限,而银行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又不能跨区域监管,因此形成了“两不管”的局面,事实上形成了“监管真空”。三是外资银行监管需要加强。从监管情况看,一些外资银行为了抢占市场,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情况表明外资银行也并非“无暇之玉”,需要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四是监管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与银监会提出的“学习型、专家型、务实型、开拓型”监管干部队伍的要求相比,目前有部分监管人员知识老化,技能落后,难以适应银行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需要。
后过渡期长三角银行监管对策建议
(一)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对一些明显没有责任能力的机构创新行为或者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予以严格限制,对一些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增强竞争实力、改进金融服务的创新活动则予以积极鼓励。三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四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二)建立区域监管协调机制。一方面,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建议由上海银监局牵头,组建由上海银监局、浙江银监局、江苏银监局、宁波银监局等四个省级银监局及苏州、无锡、嘉兴、湖州等十二地(市)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的“长三角地区银行监管协调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风险监管信息共享等途径,对各地区的银行业总体运行、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交流反馈,从而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银行机构抗风险能力的监测和预警,促进区域银行机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建立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指标监测分析体系,通过对各地经济、金融主要指标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建立区域银行监管联合调研制度,关注区域银行机构改革的进程,及时反映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各自辖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及时通报,及时化解,防止风险向毗邻地区扩散。
(三)不断改进银行监管方式。一是在监管政策的制定上,银监会应充分考虑长三角地区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着手制定区域差别监管政策指引,不搞“一刀切”或“切一刀”,促进银行业适应区域金融一体化需要。二是在具体监管措施的实施上,银监机构应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措施,以激励银行机构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高自己的评价等级,促进其稳健经营,而不是滑向有问题银行的边沿。三是尽快制定银行异地展业的工作指引和管理办法,对异地展业的范围划分、展业资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展业资格认定、违规处罚、风险处置以及跨地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监管协作等事项予以明确,防范银行异地展业风险。四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尽快由合规性监管转移到风险性监管上,将发现银行机构的风险隐患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并以此为目标强化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五是强化对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探索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促进建立一支职业银行家队伍。
(四)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一是配合政府部门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银行业协会为平台,促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法院、银行加强协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联合制裁。二是抓紧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调整制定较早颁布、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银行经营,但尚未废止的部分政策法规;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有关金融法规,消除执法盲区;重视金融科技立法,增强中资银行核心竞争力。三是尽快取消中外资银行在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其他税种上的差别待遇,以及中资银行在业务范围、离岸银行业务、债权打折问题等领域的限制政策,促进长三角地区中资银行机构与外资银行建立平等、互惠的竞争格局。四是学习、研究国际上对外资银行准入限制措施方面的经验和惯例,通过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提出严格要求、加强对外资银行业务拓展和业务手段的监控、培养造就一支涉外银行监管队伍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外资银行的调控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