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义务教育法》也有待于进一步修改


      众所周知新的《义务教育法》已经出台,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因为一方面它进一步保障了适龄青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进一步保障了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问题。单从教育行业的纵向角度来考虑,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无疑有许多改进,但是横向来看仍然有一些不协调的东西,即新出台的《义务教育法》明显与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相悖,具体表现如下: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而《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青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而且国家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即国家承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实行全面的义务教育,这表明针对每一位适龄青年,不管他是一胎,还是超生户,都能享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这从道义上讲是值得理解的,从提高国民素质方面来说意义也是较深远的,但是从制度层面上说我们建立一个制度或一个政策时一定要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制度的推行,也更能取得实效,但是目前这种规定,只会助长生育,从而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也可能会使义务教育陷入资金支付的困境,同时这只是从静态来说的,从动态来看,情况可能更严重,因为这种政策的长期实行,不仅使大量黑户复出水面,从而更直接的增大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另外还会人口的增量变大,这在未来将在社会稳定,资金支付方面给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可能会出现象发达国家因保障金支付而陷入困境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对新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在加以改进即要规定只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适龄青年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而对其他超生部分可以加以分类,然后经过调研确定每一类的收费标准,当然收费可以很低,但一定要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适龄青年要高,也就是说对他们我们一定要收费,因为我们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人们少生育,这样从另一方面说就会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