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多的考察和筛选,7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任命三名法学家为副厅级官员。“面对各种质疑检察机关宪政地位、取消和削弱检察权的声音,面对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挑战”的背景,使最高检决定要培养自己的中青年法学家,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才有此次最高检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开创之举”的特殊任命。
毫无疑问,有着厚重法学理论积淀的法学家的“加盟”,必定能够强化“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的理论建设,丰富完善这种理论也是指日可待。问题在于,中国检察系统的被质疑、处境相对尴尬的现实,仅仅因“理论”的缺失吗?正如我们国家在法治进程中“法”的普遍被漠视(省市县各级电视台违法滥播广告的目中无法就是明证)现象,仅仅是因为“法”的不完善不健全吗?此次被任命的法学家“长官”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最大的问题在法律实施环节,目前的立法都停下来,保证现有的法律都能得到有效执行,我们的法治现状就很不错了”。
监督“无力”,操作缺乏独立性,都是检察系统为人诟病的尴尬现实。对权力之监督往往“马后炮”居多,更多的是无力监督,对权力的审判更无力,更缺乏独立性,看上边脸色监督、审判的尴尬,更是严重影响检察制度的“名誉”。而这些现实层面问题的根子并非在于“理论”之缺失。而是检察体系内部的“共识”,即领导先于法律,上级先于法律,换言之,就是领导、上级意志要优于法律意志的检察“共识”,这种“共识”与检察官由地方领导、任命而非垂直领导、任命有密切关系。纵是有了相对完善的理论制度,不打破这种源自体系内部的“共识”,也枉然。不管你理论上如何如何之独立之有力,只要权力影响干扰在实际上无法避免,就仍会遭人诽议。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制度理论的完善还能有更多的意义吗?
法学家“长官”的“加盟”,即用非权力体系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操守的知识分子,突破体系内固有的“成见”,打破唯权力是瞻的阻碍法治进程的观念,逐步引导检察系统“独立”、有力,不知道最高检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尽管这种人才、观念的引进相对整个检察体系而言无疑于“杯水车薪”。让人隐忧的是,这些“红色理论家”会不会最后被固有“成见”同化?他们政治上的可靠,会不会使得他们为所谓政治而放弃了知识分子的独立操守,拜倒在权力脚下?目前大多数“政治”中的权力优先因素让人害怕呀!理想的政治就是人民优先法制优先,而不是相反。
真如此,理论上“金玉其外”,实际上“败絮其中”检察体系只能更影响社会的法治进程。我们要这种完善的理论制度还有何用?自欺欺人而已。虽然仅仅一次特殊的人事任命不应该承担如此沉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