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欣弗事件看公众知情权


  安徽省药监局和卫生厅作为药品的监管部门,在欣弗事件中的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既被怀疑欣弗的流通生产过程中可能的失职渎职;又被质疑“卫生部门7月29日就已经到阜阳调查此事,事故可能早就出现,作为药品的监管部门,安徽省药监局和卫生厅等部门肯定早就知道了此事,为什么没有向公众及时通报”,在8月1日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出面”,根本就没有真正做到政务公开,遇到危机就遮遮掩掩,规避责任。(中国青年报8月7日)

  批评指责铺天盖地,公众的义愤可见一斑。有谁希望生命被失职渎职夺去呢?公众想要知情权,显然比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要强烈。监管部门稍有的疏忽,都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而你有没有疏忽,失没失职,只有公开信息才能证明。

  “口水”中心的药监部门称之所以迟缓发布,是因为有去年对流行性乙型脑炎和泗县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的前车之鉴。前者被认为扰乱了社会正常心态,影响了社会安定,是“乱披露”;后者定性为群体性心理事件,疫苗本身没有问题,却造成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不堪重负。

  社会安定、社会心态到底受到了怎样的影响?谁定的性?无从得知。但此信息的披露,对当时流行性乙型脑炎患者和不明真相的民众来讲,如同吃了“定心丸”,而不会导致胡乱猜测和进而的谣言四起。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恐怕不是没有好处吧?后者只是给当地医疗部门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如果疫苗确实存在问题,而披露又不及时,公众生命安全问题可就实实在在的摆在我们面前了,相对于公众生命健康来讲,医疗部门的负担再增加些又算什么呢?最多国家损失一些,钱、物、力都是可再生的,生命能再生吗?

  任何事关公众知情的信息披露,都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关部门应该有具有这种基本的常识。不要担心信息披露会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即使是言过其实的信息披露,对公众对社会都只能平缓某种情绪,而不会加强。所谓的信息披露引起了社会问题,只能说明我们的信息公开还是太少了。公众对于公开的信息还不能以平常心对待。显然,这不是信息公开的问题,而是公开多少的问题。

  尤其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安全的信息披露,更应该如此。生命权是第一位的,比任何其他。谁也没有权力为他人选择!即使像安徽泗县给当地医疗部门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也没什么。国家为此埋单,难道不比公众付出生命更恰当吗?非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引起重视的危机处理模式,是人道的吗?

  实际上,任何危机的处理,都应该遵从生命第一,公众第一的原则,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就应该为维护这个原则付出。即便到最后,欣弗被证明无任何问题,由国家给欣弗赔偿而让民众解除对欣弗的怀疑,难道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