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现状


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现状

 

一、20世纪7080年代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程序几无规定

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一些只规定了要实行许可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许可的内容和时限,或者规定了内容但过于原则、抽象,规定了时限但时间过长,行政许可程序很不健全,随意性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与申请人关系的远近,甚至以个人获得好处的多少来决定许可与否,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具体的许可程序对许可行为予以限制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许可实体的公正性。同时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很早就有行政程序的专门法律规定。意大利在1955年、西班牙在1958年、德国在1976年就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对抵制腐败现象、实现行政许可的步骤、形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程序有些规定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审批程序,都有一些规定,尽管不十分系统,但有些规定也比较具体、明确。概括起来,一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二是许可涉及到一个机关多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个窗口对外;三是应由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事项,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有关机关已审查过的事项,其他机关不得重复审查;四是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五是实行受理许可与办理许可分离,重大审批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实行内部会审等制度,对许可权力加以分解,改变一个人、一枝笔说了算的状况;六是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前,行政机关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予审批的,要说明理由,并允许申请人申辩;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期间,不得在公务场所与申请人私下接触,更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法规对不同行政审批的程序还有特别规定

对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对普通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还需要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对行政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对行政认可事项,行政机关应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对行政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检验。对登记事项,行政机关要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要件的,才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