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如此,行政许可程序不健全仍然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官僚主义,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行政许可处理期限过长

行政许可处理期限规定较少,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拖延现象严重。有的许可项目,当事人跑几趟都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可能在几天之内办完,有的可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由其具体制度来实现,其中时限制度最集中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完成行政行为及相对人参与该行为的连续过程。这就必然涉及到行政行为完成的必要的时间限制。时限制度直接结合了行政效率和相对人的利益,各国行政程序法一般都在原则规定之外设专门规定。《澳门行政程序法》在非官僚原则及效率原则指导下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快捷之义务。该法第5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时进行,因而应拒绝作出及避免出现一切无关或拖延程序进行之情事,以及应命令与促成一切对程序之继续进行及作出公正与适时之决定属必需之情节。同时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期间与延期。我国现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中对时限规定也有所体现,但在立法上还是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效率功能的发挥。如行政处罚程序的期限仅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极少数行政法律规范中,而在《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中没有时限规定。有时虽有规定但各个规定之间相互冲突,造成实践中难以执行的情况。《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对行政处罚没有统一的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行为各个阶段作了相当多但又不尽一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各法规、规章中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修改的内容仅限于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相互冲突的时效规定仍各自有效。除此之外,不少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尽管有时限规定,但立法者经常回避违反此规定的法律责任或只是笼统地提及应承担责任而不规定依据什么承担何种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违反6个月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至于责任形式等没有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形同虚设。
    2.
行政许可程序不公开

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程序对外往往不公开,申请人难以了解许可机关的办事程序、许可过程和许可结果。深圳某燃气企业,1999年验收合格,到200211月才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这已是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的证书,等于发给一张废纸,拿到“废纸”再去办营业执照,又过了工商规定的90天办营业执照期限……对此,外国行政程序法已有许多规定值得借鉴。例如,1958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6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于行政程序中,有随时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适当报告,知悉程序进行状态之权利。再如,1993年日本行政手续法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除行政上有特别困难外,依法应于提出该申请之机关办公处所备妥审查基准,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

3.行政许可程序缺乏公平机制

我国的行政许可程序几无公平机制可言,而许可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建立一套公平机制来保障,如听取意见或听证制度,陈述理由制度,其中特别是听证制度。听证是指当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可能对相对一方发生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防止片面认定事实。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特别规定了听证程序。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91条规定:审理事件记录时于起草决定之前,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该事件之记录。利害关系人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期间内,得陈述其主张并提出认为有关系之文书及证据。日本行政手续法第10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而为处分的依法令应斟酌申请人以外第三方人之利害,如有必要应尽量以举办公听会或其他适应方法,给予申请人以外第三人听取意见之机会。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某些重大的行政处罚已规定了听证程序。我们认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如同实施行政处罚一样,也是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也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许可法中,对于重大的许可决定也应规定听证程序,以保证许可决定的客观公正。

4.行政许可程序过于繁琐

本来很简单的事项,往往搞得很复杂,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据报载,某农场为了扩建一个鸡舍,在办理手续时曾盖了200多个图章,一个县办合资企业从申请到正式开业经过60多道关卡,盖了400多个公章。某省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许可环节多达106个,其中86个系收费项目,加上部门流转程序,上马一个项目需盖的公章还要增加。如此繁琐的程序不仅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等现象的蔓延。

5.行政许可“暗箱操作”

我国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许可条件和标准千差万别,随意性较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是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比较笼统,有的甚至没有规定许可条件和标准,只原则规定好“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条件”之类,使许可机关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二是许可条件和许可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当事人获得许可信息材料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这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带来许多不便,而且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妄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留下了可乘之机。批不批准,全凭行政机关某些人的意愿、感情和兴趣,他说缺什么材料你就拿什么材料,他让你跑几趟就要跑几趟,任凭他随意刁难,当事人敢怒不敢言。

6.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严重

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是目前行政许可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因此利用许可收费现象日益严重。如某省一局发文规定,核发某一登记证,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最后由县级政府发证,每证收费200元,年检费100元。在某种情况下,收费成为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从而导致许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因交了一定费用就取得许可执照,给行政机关管理带来了混乱,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