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行政许可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理应是国家专属立法权,这是世界通例。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由行政许可法一次性授权:在法律没有设置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行政法规设定;地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行政许可的,可由地方性法规设置。规章一般无设定权,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有必要对现有行政许可作全面清理,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废止。需保留者上报国务院批准。对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如有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单行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为公众提供服务,需要特殊资格、资质的许可事项,都应授权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管理。但也需要由单行法规作出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要完全做到行业自律,尚需一定的培育时间。
    2.
行政许可最重要的两项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具体条件、许可程序,都应该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公正的前提。二是信赖保护原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首先是政府守信,才能有市场信用。行政机关因改变政策而撤销许可,由此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补偿不能低于公民的原投入。这也是贯彻谁批准谁负责的最好措施。
    3.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行政许可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程序对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以至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由于许可种类的不同,需要设置不同的程序,法律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同时,在行政许可法中也不可能详细列出所有的程序,只能规定一些主要的必经程序。具体程序应由单行法规定。设置许可程序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一项许可只能由一个机关审批。从机关内部而言,内部处室无权对外,一个部门只能一个窗口对外;从一级政府而言,各部门是该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实际上都是代表该级政府行使权力。因此,即使一项许可涉及几个部门,也应由一个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由主管部门自行协调。这也是国际通例。必须坚决克服内部程序外部化的弊病。
   
第二,听取意见。法律、法规在设定涉及公共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许可制度时,应该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对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在作出否定决定前的适当时间内,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除听证会外,在许可过程中作出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都应说明理由,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在听取意见程序中,除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还要特别注意听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条件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公布每项许可的具体条件。
   
第四,时限、受理、通知等基本程序。法律应当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审批许可的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申请人递交材料后,应登记在册并出具收据;受理、审批决定、暂扣许可证或撤销许可决定,都必须送达当事人,在确实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
   
第五,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随着许可制度适用范围日渐广泛,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管及对许可申请人、持证人的管理也显得日益紧迫。目前我国许可行为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滥发许可证、发证后疏于监管现象增多;第二,许可证持有人非法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现象严重,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地履行对许可证的监管职责。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及持证人许可活动的监管,行政许可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负有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职责,不履行法定许可职责或滥用许可权力的法律责任。还应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如禁止任何出租、出借、转让、伪造许可证的行为。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可以在许可证的格式、印制、防伪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管理。

4.收费

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第一,除行政机关实施核发证照式许可外,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同意、检验等。第二,行政机关收取的所有许可费用,除工本手续费外,都应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第三,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费,均应通过银行收取。第四,遇有多个竞争申请,且许可具有经济利益或数量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核发许可证照,拍卖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行政许可法对许可收费作出原则规定:一般许可只收证照成本费;有特别支出的,由单行法律在设定许可的同时作出具体规定,如技术鉴定的费用。收费统一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返还。不能使许可制度成为国家机关经营获利的手段。
    5.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两类,一类是属于许可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这类法律责任要通过单行法加以规定。另一类是国家机关的责任,包括无权设定许可擅自设定的;在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受理申请而不予受理;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却擅自审批或干预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只审批不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索贿、受贿的,等等。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凡是在法律正文中规定的义务,在法律责任中都应有对应的规定。
    6.
其他规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应就许可处理期限、信息提供、听证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第一,许可期限。行政机关应制定实施许可行为的标准处理期限并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通常最长期限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延长一次。受理机关须尽快处理许可事项,需补充材料或许可条件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向当事人有偿或免费提供申请许可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三,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颁发、拒绝颁发、更换、转让、变更许可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意见。第四,行政机关拒绝、收回、废止、吊销、变更许可或给许可增加条件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持证人,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向当事人交代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