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贷款业务能否在国内展开


 反向贷款是近些年在欧美开展的,其宗旨在于银行为以够房的人士进行贷款发放,根据房屋的价值和未来的市场价格及贷款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开展业务。比如一个60岁的老人拥有一套住房,想在退休之后做点自己喜欢的事情。但由于资金的问题无法如愿。申请该项贷款之后,他以房子作为抵押标的,进行贷款。银行经过评估后批准贷款。当然他也可以什么都不做。但根据合同在他百年之后,其房屋所有权必须无偿归属为银行,不得有他人继承。

从国人的传统思维来看,置业本身就是种从自身角度必须做的事情。古人云: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人性的角度家是自身的需求,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家是最基本的社会组成单元。而家的建立必要的条件就是房屋。家之上有个宝字盖意味需要有遮风档雨的地方,屋更是让你一直住到死为止。加之民众都清楚当今社会一套房子对于人的意义并不仅仅是房子本身提供居住的涵义,还有更多的精神意义。从投资的角度看由于房屋本身的固定性,租金的稳定性,未来增殖的价位空间等因素也成为了广大民众的投资热点,促进可房地产业的火暴!
   
客观上讲,比如在北京拥有一套100平的住房假设购买时价位为8000元/平方米,首付应为240000元加上各种手续契税等税金,物业,供暖,装修等费用应为30-32万左右。如30年偿付。每月不到4000。等金偿还须3500左右(前提是不加息)。做房奴30年拥有一套让自己受益终身的房子,也可传于子孙后代。当然有条件的也可一次付清。从《民法》,《物权法》的角度讲国家对拥有产权证的房主是完全保护的,但在土地权益使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通常土地使用证是与房屋产权证同时颁发的。旅游区为30年,普通住房为50-70年各地不等。新版《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 而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只提到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也没有规定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对地上建筑和附着物进行赔偿。 难怪《物权法》草案初审时,有专家这样解释: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只需要给房主相适当的补偿金。 但这"适当的补偿今"也未能体现在最新版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因为早在"70年之限"写进法条时,有关部门就把"70年后房屋折旧为零"考虑在其中,既然为"零"也就不用补偿了。 更让房主们感到担心的是,即使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也未必能续期使用。因为《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如果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意味着70年之后房屋真正属于谁尚无正确依据。传于后代的想法从法律上暂无可行。

假设一位80后的男性青年大学毕业后工作到30岁,需要一套自己的住房9(新房)。按前面80万的标准。首付等费用有家里赞助和自己所得支付。于后30年间每月至少得拿出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进行还贷(如结婚后,方共同偿还压力递减)。30年后拥有实际的全部产权。及后40年的使用时效(房屋不出现坍塌)。按60岁退休还有10年的时间如果这时进行房屋反向抵押贷款,银行假设他的生命特征明显健康寿命大约为80岁,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20万,那么他50岁后的每个月都会得到大约为3300左右。也可一次或分次领取但在他百年之后房屋自动归属银行。但是他如果想留于子孙。完全可以用这30年的积蓄中的一部分进行首付,再以银行前期每月给予他的贷款补贴子孙的房屋。这样一是拥有了第二套住房(暂时性30年);二是拥有的标地为新房,可多使用30年。或者是丁克家庭完全可以用这120万做自己想做的一切事情,例如:环球旅行,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完美充实。

终上所述,房屋反向贷款。对国人的思想其实是一次认识上的冲击。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它可能更加完善了现有法律的不足,从人性上更加让民众明确自己应该要什么。白驹过隙,千年一瞬。充实地走完人生才是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