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全国的科技研究与开发当中,广大民间企业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首先,看一下在企业工作的科研工作者、工程师占全国科研工作者、工程师的比例,日本的这个数字是62.1%,与之比较,中国为37.1%;其次,看一下企业使用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国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日本的这个数字是66.0%,中国为22.7%;至于日本企业“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国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更高,接近80%(美国的这个数字约为50%)。因此,日本的科技体制被称为“民间企业主导型的科技体制”。①
1.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
日本的大企业大多经营多项事业,对每项事业设有专门的“事业部”主管。因此,在多事业部制的大企业中,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形成为多层次的复杂机构。一般来说,在企业总部设有“中央研究所”,主要从事带有基础性、开拓性的研究和关系到所有事业部的公共性研究。而在事业部的层次上,既设有包括若干个事业部的“事业集团”所属的研究所,又设有从属于各个事业部的研究所,这两类研究所主要从事“事业集团”关心的研究及具体的产品开发。比如,在日本电气公司,为了“后天”的研究开发由中央研究所承担;为了“明天”的研究开发由“事业集团”研究所承担;为了“今天”的产品开发则由事业部研究所承担。①
由中央研究所研究开发的基础性的研究成果,需要向作为产品开发部门的事业部研究所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依不同技术领域的特点以及事业部研究所对该技术领域的技术积累和能力而有所不同。在事业部研究所对该技术领域拥有较多的技术积累与经验时,转移方式仅以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主,而当事业部研究所对该技术领域的技术积累与经验不足时,转移方式就比较复杂,比如在技术资料之外附加试制品,甚至由中央研究所直接向事业部研究所派遣研究人员。
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的“基础性研究”同真正的基础研究、或“国家层次上的基础研究”是有区别的。前者只能说是“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与技术开发‘打基础’的研究”,而不是在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体系中作为“新的科学知识与原理的发现者”的基础研究。因此,民间企业的研究机构即使冠以“基础研究所”的名称,也不是“国家层次的基础研究”的承担者。另一方面,日本的大中型企业的研究机构虽然能较好地适应在工业化后期、对已有技术进行引进、改良、提高的渐进型技术革新,却很难适应进入信息化时代之际所需要的开拓型技术革新。如同美国“硅谷”等地那样,一方面不断涌现出富于创新思想与开拓精神的、甚至在传统观念上常被视作“异端”的技术尖子,另一方面又不断培养出独具慧眼、能识别新技术萌芽的未来价值的风险投资家(“老板”),同时还存在着促使两者结成研究开发型
的风险企业,并有利于这种企业的成长的金融环境与社会风土。与之对照,日本科技体制将科技研究主力集中在“从属于企业”的研究机构之中,不利于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的发展,因而不免有落后于时代之嫌。
① 比如,在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当日本电气公司批量生产64K 集成电路芯片时,将256K 芯片的开发任
务交给电子器件事业部的研究所承担,而将1M、4M 芯片的研究任务交给由若干事业部组成的“超大规模
集成电路研究所”承担,至于中央研究所则承担为开发16M、64M 芯片所需的基础技术的研究。
(见冯兆奎,日本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