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涌故事:丈夫的公平PK孩子的生存


   

    这真是一个太难做出的决定了,被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夺去了生命的王才有的妻子骆小英,无数遍地问自己。

 
    骆小英和王才有生活在湖南一个偏僻的乡村里,上有年迈的公婆二人,下有两儿一女,三个年幼的孩子。清贫的生活让他们不能天天享受团圆之乐,丈夫王才有不得不外出广东的东莞打工。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王才有自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之外,全部都寄回了家里,勉强维持着家里老小六口人的生活。
   真是屋漏偏逢连阴雨,王才有的母亲不幸得了重病。为给母亲买药,王才有东挪西借地凑了三千元钱,准备去街上的邮局,把钱寄回家里。可当他走到一个偏僻的路段的时候,来自于广西的22岁的男青年周云雄上前实施抢劫。王才有拼命地护着他那来之不易的救命钱,周云雄极其残忍地用手里的钢管猛击王才有的头部,致使王才有死亡。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很快被抓获了,等待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而当王才有的死讯传到了湖南家里的时候,妻子骆小英真是欲哭无泪。看着两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和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她不知道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东莞中院的法官给周云雄说:如果他能考虑用金钱赔偿骆小英家里的损失,使死者家属要求从轻判决的话,法院可以给于量刑上的从轻考虑。这让原本绝望中的周云雄,看到了一线生的希望,他马上告诉家里这个情况。周云雄的哥哥周云峰立刻赶到了骆小英的家里。一方面是法官和周云雄的辩护律师都在给骆小英讲这样的话:如果不接受周云雄家里的赔偿、不等达成协议得话,法院可以判处故意杀人犯周云雄死刑,也可以判决周云雄附带赔偿骆小英家里的损失,但是,由于周云雄是一个超过了十八岁的成年人,他目前没有任何个人财产,这样,就会出现法院判了周云雄应当赔付,但实际上却可能是一分钱也执行不到;与此相反的是,如果骆小英答应了周云雄家里的赔偿要求,与周家达成协议,在得到周家的赔偿款之后,要求法院对周云雄从轻判决的话,她就可以得到周家的一笔补偿费,而这样,周云雄也就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周云雄的哥哥周云峰几次赶到死者家里,两次跪倒在王才有的老父亲面前,说弟弟那么年轻,放他一条活路吧。骆小英和公公觉得太难决定了:一方面,作为儿子、作为丈夫,王才有是为了保护给母亲治病的钱,而被周云雄残忍地杀害的,这样的深仇大恨,最解气的办法,就是让周云雄杀人偿命,以告慰王才有的在天之灵;但是,那样的话,解恨是解恨了,解气是解气了,可结果呢?这个家里老的老、小的小,今后该怎么过日子呢?解气只是一时的痛快,总不能带着这样的感觉不吃不喝地过日子吧?三个孩子都还小,他们甚至不知道家里出了什么事,还吵吵着爸爸什么时候回来给他们买好吃的呢。在这个家里,在这个时候,钱是多么地重要呀。
 
   周云峰提出来先给他们五万元,等他们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再给其余的费用。犹豫再三,又考虑再三,骆小英心想:这笔费用可以让孩子们长大成人,她自己再苦再气都无所谓,想方设法地把孩子拉扯大了才是最重要的。最后,骆小英终于在协议上签了字。王才有的父亲伤心地说,是儿子拿命换来的钱呀。协议签了,钱也拿到了,最终故意杀人犯周云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们能看出来,东莞法院本身是没有权力这样做的,这是国家尝试的一种司法改革,只不过东莞法院是这项改革的试点法院之一。我们国家做重大决策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几个点来做试验,当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这样,后来的企业破产制度是这样,现在的户籍制度改革也是这样。试点看看效果、试点看看老百姓的反应,总结利弊之后,再决定是否要在全国全面推开。
 
    这个例子很典型,也代表了我们国家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处理的一种新思路。一位法学界的专家说了,这种赔偿与量刑综合考虑的状况,一种权宜之计;也就是说,是国家暂时的一种举措。暂时到什么时候结束呢?他认为应该到国家有能力拿出钱来赔偿受害者的时候。到那时,受害者家属和幸存的受害者本人,就不再指望犯罪人用金钱来补偿了,也就不再需要订立那种让人两难的协议了。但是,目前如果所有的受害人方面的赔偿,都由国家来负担的话,那对国家来说是一笔极其沉重的负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才考虑由受害方和加害者谈协议。
 
   但是,这样做又会极大地影响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感。因为客观效果是:金钱有可能让加害人死里逃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此,两种意见是很对立的,很难说谁说服谁。一种人认为: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很重要,应该严格地依法办事,将犯罪人用法律严惩。而另一种人则会觉得:人死了是没有办法复生的,人已经死了,不拿钱而要求严惩,那也就是出一口气,得一个心平;但是,拿了钱,却会让今后的生活变得更加容易一些。
 
   我总体来说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现实、也更理智。但是,我觉得如果受害人家属持第二种观点的话,他们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金钱补偿不能太低了。就上面这个案子来看,我认为全部下来,骆小英应该拿到20万元的赔偿,才能接受;否则得话,钱太少了,作用就不大了。受害方拿了钱,一来可以使死者的三个孩子今后生活得更好,这也是死者所希望的;加害方付了钱,也会使犯罪人在遭受漫长的牢狱之苦之后,还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当然,有人会说,对于有些富有的人来说,他不就可以除掉自己的仇人,然后靠钱免于一死了吗?这不成了有钱的人可以花钱买命,没钱的人只能去死了吗?
 
   我认为,对于法律问题, 是不能只关注个别例子的。我们应当看到,在大量地抢劫、杀人、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者大多家境贫寒;所以,对他们来说,要拿出一笔不菲的赔偿费,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而遭受侵害的家庭,却会在悲痛过后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这就使双方有了协议的可能,各取所需。至于有人因为花了钱而使自己拣了条命,或是减轻了牢狱中的时间,那完全是有可能的。对此,如果谁要想不明白的话,我可以说得更深一些。
 
   我们从小就学习这样的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人也许很少去考虑这句话和现实的关系。实际上,法律是典型的上层建筑的内容,它应当和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被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左右。现在中国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只能是这样一个现实;等到国家的经济实力雄厚了,国家有钱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了,那时候也就没有了这种法律认可的钱与命的交易了,那个时候,在那种经济基础之上,才可能有更为公平的法制出现。
 
   社会上的很多事情都必须进行一种选择,这种选择要考虑的不是怎么样做全是利,怎么样做全是弊,而是利大还是弊大。具体问题对不同的人答案不可能一样。骆小英家里选择了钱,我相信肯定也有很多不那么困难的家庭会选择让对方去死,为亲人得一个正义。面临同一个问题,各个家里、各个人的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选择。大家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法律完全能左右结果的,而是法律规定要加上当事人的最终选择,才能最终完成的。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种大胆的,也是一种在当前中国非常有必要尝试的法律制度。这会让当事人面对突然遭受到的伤害,多一种理智的选择,其结果可能是对双方都有利。当然,也可以不选择这种协议,让法律按严格的标准去判就是了。
 
   不过,我也有一点担心,会不会有的法院在得了犯罪者家属的一些好处之后,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受害者家属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呢?当前腐败那么严重,出发点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一种尝试,千万别又弄出什么新花样来,因为制度再好,毕竟是要靠人去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