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6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组织法》)至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我国广大农村已实行多年,随着村民民主意识、自治理念的不断增强,要求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也更加迫切。村委会换届选举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选举程序不断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选举方式不断民主,由“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由“海推”到“海选”。特别是杭州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自“海推”和“海选”又探索出一种“自荐海选”选举模式后,大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村委会选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从分析杭州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中现象入手,加大措施和对策探索,进一步推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保障亿万农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一、选举中的十大现象与问题
1、是“控”选举。有的竞选者为控制整个选举得到多数票的局面,从村民代表选举时,就开始为自己的竞选势力确立优势地位,目的是在村民代表制定村选举办法、投票办法时,设置和控制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增大当选概率。有的村为了能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中占优势,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上互不相让,以抓阄的办法来确定村民代表候选人,有的甚至出现临时分户。
2、是“赢”选票。有的竞选者为能赢得村民群众对自己的好感,进而赢的村民的选票,通过捐赠捐助公益事业或为村民安装有线电视和作出有利于村民承诺等有效途径,提高自身形象。
3、是“拉”选票。有的竞选者为夺得基层组织的掌控权,通过宗族、派系、宗教势力联络感情,利用村霸、地霸等地方恶势力、社会黑势力干扰、操纵村委会选举,拉票现象白日化。
4、是“骗”选票。有的竞选者为骗取选票,私下信口开河,胡乱许愿,有的为迎合农民眼前利益的需要,以分集体土地征地款或村集体积累资金分红诱导村民,甚至提出有悖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竞选承诺。以达到将村民的选票骗到手为目的。
5、是“跑”选票。有的竞选者钻现行法律、法规对秘密写票处规定不明确,执行中收缩弹性大的孔子,有的选民借口家里比秘密写票处更保密,要求拿回家填写或跑离现场,达到场外交易目的,导致跑票现象发生,选民意志受到干扰。
6、是“买”选票。有的竞选者为将村民的选票搞到手,不惜出重金,通过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送色拉油、送购物劵等手段“买”选票。
7、是“抢”选票。有的竞选者由于心态或处于某种目的,自己选不上,也不让村里平安,看计票差不多,自己要落选,纠集地痞流氓或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找借口,砸票箱、焚烧票箱、抢夺选票。
8、是“造”选票。有的竞选者为了更多取得选票,不惜手段伪造选票,利用村选举委员会对选票管理不严或通过印制选票的印刷厂盗骗抢或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偷选票,极力破坏选举工作。
9、是“争”选票。有的竞选者为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利用选举委员会的派性,故意在村民文化素质低,填写选票不规范上找岔子,对一张指向很明确的选票,进行争夺,到处上访,有意识地为支持者争夺选票,出现了不公正的选票认定,其中有一个村至今还没解决。多次上访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去年,市民政局把10多张难以认定的选票带到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分析会上,请专家领导认定。
10、是“组”选举。有的竞选者为了达到更大程度地争取选民支持,增加当选机会,自发组织竞选班子,事前组合,抱团参加竞选。
二、问题之原因
出现上述原因,有认识上的原因、有基层操作和指导上的原因、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错位。
乡镇干部的四种认识。
1、是法制意识不够强,认为《组织法》太超前,基层难以把握和操作;有的在选举程序上打折扣,引起群众上访;有的消极应付上级规定要选举,法律又不能违抗,村民自治让农民自己爱怎幺办就怎幺办,顺其自然,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陷于被动。
2、是认为在素质最低的地方实行最高级的民主,是一种无序的民主。
3、是认为乡镇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对村委会干部没办法管理,特别是对村委会成员不称职,要罢免难以启动。
4、是乡镇干部工作越位。有的乡镇干部直接包办选举,把选举委员会推到一边,亲自主持、亲自确定无效票、亲自填写报告单,引起村民的极大反感。
竞选者的四种心态。
1、是确实有想当上村干部,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
2、是当上村委会干部后,自己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又增加了政治资本,光宗耀祖,树立自己的威信。
3、是认为村集体经济不断在发展,土地征用款、上级拔付的村镇建设资金不少,村干部可支配资金增多,当上村干部有利可图。
4、是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的使用承包上,村镇建设项目上,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牟取私利。
村民的四种思想倾向:
1、是部分选民民主意识强烈,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透,民主权利十分珍惜。
2、是大部分选民小农意识较强,既得利益追寻,得到谁的实惠就选谁。
3、是有些选民认为选举工作是政府搞的,只要有误工补贴,选谁都无所谓。
4、是个别选民民主法制观念不强,只要能为我说话,只要敢于出头露面,与政府对着干的人,不管是判刑的缓期的或是正在服刑的,哪怕是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照选不误。
(二)指导操作不严。
部分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指导不力,他们认为目前村民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与民主法制观念尚未达到实施《组织法》的理想境界,村民自治意识和选好当家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从而导致指导方法简单,随意简化程序,违规操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理也不够及时,听之任之,持侥幸心态。有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多次失误。在2005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出现了“一人多投”、“唱票计票有误”、“秘密写票处管理不严”、“委托投票出错”、“选票认定随意性”、“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现象。如2005年5月,有一个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共发出选票1099张,收回选票1098张,在唱计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候选人得票数相加之和多于1098张,造成落选方上访,并私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求重新选举,并无理阻挠重新验票。有个别村在选举过程中,有个别工作人员单独拎票箱、写选票。有少数村投票时间还没到,就开票箱计票、唱票,造成群众集体上访。
(三)选票认定较难。
《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经历了一个从组织任命到投票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有候选人选举到无候选人选举的转变过程,实现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飞跃。而“海选”、“自荐海选”选票都需要选民填写姓名,但村民文化程度的实际,出现选票上的名字“音同字不同”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公平、公正地决定一张选票是否有效,既保障选举人意志,又要减少和避免更多的废票出现,有利于选举获得成功,这就与选票的认定有关。我市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票认定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村民选举由于派性的影响,造成上访增多。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1、是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佳。
按照《组织法》和《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浙江省2005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提出: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抓好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尤其要抓好村选举办法的制订、宣传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有的村就难把握。一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在选举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的不佳,个别村党支部处于瘫痪状态,支部书记没有能力领导换届选举,主动退出村选举委员会,放弃了党组织的领导权。少数村党支部班子软弱无力,在群众中威信差,没有被推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有的甚至推卸责任不愿当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有一个村党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因为该村村情复杂,选上之后怕得罪人不愿当任,2005年6月15日正式选举,该村选票的认定,只因一票之差决定是否当选,村选举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又脱离了村党支部的领导,至今还没办法认定。该村村民和村选举委员会多次上访省、市民政部门,写了“×××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黑幕----没有村党支部领导的村选举委员会”,法律法规对不愿当任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很难处理。
2、是“贿选”行为认定较难。
民政部2005年出台了村委会选举中,有关贿选区分标准的指导:“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它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不同,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同时还要区别正常的礼尚往来”。虽然上级对有关贿选区分有标准指导,但基层操作难以把握。选举贿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买卖选票是贿选,但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借口或委托他的亲属朋友出面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色拉油、购物劵等算不算贿选?在查证、取证上,竞选人自己不承认,接受财物的村民也不愿承认,造成证据链缺失。《组织法》对查处的职能部门规定不够明确,民政部门查处这些问题,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手段。
3、是暴力违法行为界定较难。
在2005年换届选举中,据统计,我市共有15个村的票箱,在选举日当日没有开箱计票。而且,这些当日没有开启票箱的村,都不同程度发生了群体性围攻事件,多则的村达15个小时,少则也有3—4个小时以上。原因是竞选一方看选举结果对自己不利就借口选举程序违法把票箱砸毁。其中有一个村,竞选者由于落选,利用宗族帮派势力,欲阻拦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干部离开现场,派出所民警及时护送镇干部撤离,遭到40多名不名真相的村民围攻,拦截警车,辱骂民警,砸村老年协会的玻璃窗,现场极度混乱。该地区公安迅速调集其它警力增援,有效控制了局面。还有部分村民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借口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等,向村干部泄私愤,从而多次砸毁票箱,破坏、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当地公安机关不敢介入,并拿出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治安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7号)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农村派出所要慎用和善用警力,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因此对此类行为都不敢处理,导致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出现无序状态。
4、是候选人资格难以把握。
《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浙江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24号)通知,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在思想政治素质、学历、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任职要求,并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选举办法要求任职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虽然《组织法》和省委文件都有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排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近期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被推选为候选人。有些村在本村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列为候选人,但在村民“直选”中还是通过选票上的“另选他人”途径依法当选。如:2005年3月,一个县级市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有三名服刑人员(含缓刑)在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后,又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因此,该市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关于是否可以取消正在服刑人员当选资格的请示”,经杭州市人大请示,浙江省人大答复: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履行职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如被选民选举为村委会成员的,停止其履行职务。但其中有一个被判五年刑,届满还在服刑,那幺主任一职空缺,基层干部不理解,部分村民不能接受,多次到市人大、信访局上访要求取消其资格。
5、“组合竞选”日益明显。
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组合竞选”十分明显,竞选班子向全村选民散发竞选名片,明确竞选成员分工,集体向村民承诺公益事业,有的还特意印上“为民做事、公开办事、不谋私利”12个字,作为承诺,投票结果,竞选班子全部当选。某乡有19个村,在2005年换届选举中,就有15个村采用了“组合竞选”形式,而且大部分当选。“组合竞选”现象的普遍出现反映出选民在投票时,不是在某一职位选人,而是从整体上挑选一个村委会班子。浙江人大特别报道刊登了“组阁竞选”悄然上演----以团体形式竞选村干部是一个方向”。文章指出:“村合并后,原先不同村的参选人自发协商组成竞选团队,让村民作出选择,这是一个较好的方式”,“组合竞选”从好的方面来讲,竞选团队一旦当选,由此产生的村委会班子比较团结,具有一定凝聚力,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的一个村的班子就是以“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对新班子评价:“村委会成员很团结,意见统一,干劲也足。该村新班子成立后,康庄工程、拆迁安置、地段拓展、村大桥修建------一个个工程接连上马”。新当选的村主任说:“组阁竞选里的学问太大了,在组合的时候,既不能把自己的‘九亲六族’组合进来,也不能把口碑不好的人组合进来,否则大家就不会投你的票。同时,也不能把无能的人或你的‘死对头’组合进来,不然当选以后怎幺开展工作?怎幺干出成绩?另外还要考虑各个村民组、各个家族的利益平衡,哪一个方面没考虑到,你就有可能当选不了”。特别是村规模调整后,村与村之间大家都不熟悉,如果班子里没有小村或小姓的代表,以后在那些地方办事就很难。不少乡镇干部
一、选举中的十大现象与问题
1、是“控”选举。有的竞选者为控制整个选举得到多数票的局面,从村民代表选举时,就开始为自己的竞选势力确立优势地位,目的是在村民代表制定村选举办法、投票办法时,设置和控制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增大当选概率。有的村为了能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中占优势,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上互不相让,以抓阄的办法来确定村民代表候选人,有的甚至出现临时分户。
2、是“赢”选票。有的竞选者为能赢得村民群众对自己的好感,进而赢的村民的选票,通过捐赠捐助公益事业或为村民安装有线电视和作出有利于村民承诺等有效途径,提高自身形象。
3、是“拉”选票。有的竞选者为夺得基层组织的掌控权,通过宗族、派系、宗教势力联络感情,利用村霸、地霸等地方恶势力、社会黑势力干扰、操纵村委会选举,拉票现象白日化。
4、是“骗”选票。有的竞选者为骗取选票,私下信口开河,胡乱许愿,有的为迎合农民眼前利益的需要,以分集体土地征地款或村集体积累资金分红诱导村民,甚至提出有悖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竞选承诺。以达到将村民的选票骗到手为目的。
5、是“跑”选票。有的竞选者钻现行法律、法规对秘密写票处规定不明确,执行中收缩弹性大的孔子,有的选民借口家里比秘密写票处更保密,要求拿回家填写或跑离现场,达到场外交易目的,导致跑票现象发生,选民意志受到干扰。
6、是“买”选票。有的竞选者为将村民的选票搞到手,不惜出重金,通过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送色拉油、送购物劵等手段“买”选票。
7、是“抢”选票。有的竞选者由于心态或处于某种目的,自己选不上,也不让村里平安,看计票差不多,自己要落选,纠集地痞流氓或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找借口,砸票箱、焚烧票箱、抢夺选票。
8、是“造”选票。有的竞选者为了更多取得选票,不惜手段伪造选票,利用村选举委员会对选票管理不严或通过印制选票的印刷厂盗骗抢或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偷选票,极力破坏选举工作。
9、是“争”选票。有的竞选者为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利用选举委员会的派性,故意在村民文化素质低,填写选票不规范上找岔子,对一张指向很明确的选票,进行争夺,到处上访,有意识地为支持者争夺选票,出现了不公正的选票认定,其中有一个村至今还没解决。多次上访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去年,市民政局把10多张难以认定的选票带到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分析会上,请专家领导认定。
10、是“组”选举。有的竞选者为了达到更大程度地争取选民支持,增加当选机会,自发组织竞选班子,事前组合,抱团参加竞选。
二、问题之原因
出现上述原因,有认识上的原因、有基层操作和指导上的原因、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错位。
乡镇干部的四种认识。
1、是法制意识不够强,认为《组织法》太超前,基层难以把握和操作;有的在选举程序上打折扣,引起群众上访;有的消极应付上级规定要选举,法律又不能违抗,村民自治让农民自己爱怎幺办就怎幺办,顺其自然,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陷于被动。
2、是认为在素质最低的地方实行最高级的民主,是一种无序的民主。
3、是认为乡镇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对村委会干部没办法管理,特别是对村委会成员不称职,要罢免难以启动。
4、是乡镇干部工作越位。有的乡镇干部直接包办选举,把选举委员会推到一边,亲自主持、亲自确定无效票、亲自填写报告单,引起村民的极大反感。
竞选者的四种心态。
1、是确实有想当上村干部,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
2、是当上村委会干部后,自己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又增加了政治资本,光宗耀祖,树立自己的威信。
3、是认为村集体经济不断在发展,土地征用款、上级拔付的村镇建设资金不少,村干部可支配资金增多,当上村干部有利可图。
4、是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的使用承包上,村镇建设项目上,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牟取私利。
村民的四种思想倾向:
1、是部分选民民主意识强烈,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透,民主权利十分珍惜。
2、是大部分选民小农意识较强,既得利益追寻,得到谁的实惠就选谁。
3、是有些选民认为选举工作是政府搞的,只要有误工补贴,选谁都无所谓。
4、是个别选民民主法制观念不强,只要能为我说话,只要敢于出头露面,与政府对着干的人,不管是判刑的缓期的或是正在服刑的,哪怕是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照选不误。
(二)指导操作不严。
部分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指导不力,他们认为目前村民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与民主法制观念尚未达到实施《组织法》的理想境界,村民自治意识和选好当家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从而导致指导方法简单,随意简化程序,违规操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理也不够及时,听之任之,持侥幸心态。有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多次失误。在2005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出现了“一人多投”、“唱票计票有误”、“秘密写票处管理不严”、“委托投票出错”、“选票认定随意性”、“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现象。如2005年5月,有一个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共发出选票1099张,收回选票1098张,在唱计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候选人得票数相加之和多于1098张,造成落选方上访,并私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求重新选举,并无理阻挠重新验票。有个别村在选举过程中,有个别工作人员单独拎票箱、写选票。有少数村投票时间还没到,就开票箱计票、唱票,造成群众集体上访。
(三)选票认定较难。
《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选举经历了一个从组织任命到投票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有候选人选举到无候选人选举的转变过程,实现了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飞跃。而“海选”、“自荐海选”选票都需要选民填写姓名,但村民文化程度的实际,出现选票上的名字“音同字不同”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公平、公正地决定一张选票是否有效,既保障选举人意志,又要减少和避免更多的废票出现,有利于选举获得成功,这就与选票的认定有关。我市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票认定方面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村民选举由于派性的影响,造成上访增多。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1、是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佳。
按照《组织法》和《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浙江省2005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提出: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抓好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尤其要抓好村选举办法的制订、宣传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有的村就难把握。一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在选举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的不佳,个别村党支部处于瘫痪状态,支部书记没有能力领导换届选举,主动退出村选举委员会,放弃了党组织的领导权。少数村党支部班子软弱无力,在群众中威信差,没有被推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有的甚至推卸责任不愿当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有一个村党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因为该村村情复杂,选上之后怕得罪人不愿当任,2005年6月15日正式选举,该村选票的认定,只因一票之差决定是否当选,村选举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又脱离了村党支部的领导,至今还没办法认定。该村村民和村选举委员会多次上访省、市民政部门,写了“×××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黑幕----没有村党支部领导的村选举委员会”,法律法规对不愿当任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很难处理。
2、是“贿选”行为认定较难。
民政部2005年出台了村委会选举中,有关贿选区分标准的指导:“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它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不同,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同时还要区别正常的礼尚往来”。虽然上级对有关贿选区分有标准指导,但基层操作难以把握。选举贿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买卖选票是贿选,但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借口或委托他的亲属朋友出面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色拉油、购物劵等算不算贿选?在查证、取证上,竞选人自己不承认,接受财物的村民也不愿承认,造成证据链缺失。《组织法》对查处的职能部门规定不够明确,民政部门查处这些问题,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手段。
3、是暴力违法行为界定较难。
在2005年换届选举中,据统计,我市共有15个村的票箱,在选举日当日没有开箱计票。而且,这些当日没有开启票箱的村,都不同程度发生了群体性围攻事件,多则的村达15个小时,少则也有3—4个小时以上。原因是竞选一方看选举结果对自己不利就借口选举程序违法把票箱砸毁。其中有一个村,竞选者由于落选,利用宗族帮派势力,欲阻拦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干部离开现场,派出所民警及时护送镇干部撤离,遭到40多名不名真相的村民围攻,拦截警车,辱骂民警,砸村老年协会的玻璃窗,现场极度混乱。该地区公安迅速调集其它警力增援,有效控制了局面。还有部分村民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借口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等,向村干部泄私愤,从而多次砸毁票箱,破坏、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当地公安机关不敢介入,并拿出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生的治安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7号)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农村派出所要慎用和善用警力,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治安问题。因此对此类行为都不敢处理,导致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出现无序状态。
4、是候选人资格难以把握。
《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浙江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24号)通知,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在思想政治素质、学历、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任职要求,并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村选举办法要求任职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虽然《组织法》和省委文件都有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排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近期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被推选为候选人。有些村在本村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列为候选人,但在村民“直选”中还是通过选票上的“另选他人”途径依法当选。如:2005年3月,一个县级市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有三名服刑人员(含缓刑)在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后,又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因此,该市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关于是否可以取消正在服刑人员当选资格的请示”,经杭州市人大请示,浙江省人大答复: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履行职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如被选民选举为村委会成员的,停止其履行职务。但其中有一个被判五年刑,届满还在服刑,那幺主任一职空缺,基层干部不理解,部分村民不能接受,多次到市人大、信访局上访要求取消其资格。
5、“组合竞选”日益明显。
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组合竞选”十分明显,竞选班子向全村选民散发竞选名片,明确竞选成员分工,集体向村民承诺公益事业,有的还特意印上“为民做事、公开办事、不谋私利”12个字,作为承诺,投票结果,竞选班子全部当选。某乡有19个村,在2005年换届选举中,就有15个村采用了“组合竞选”形式,而且大部分当选。“组合竞选”现象的普遍出现反映出选民在投票时,不是在某一职位选人,而是从整体上挑选一个村委会班子。浙江人大特别报道刊登了“组阁竞选”悄然上演----以团体形式竞选村干部是一个方向”。文章指出:“村合并后,原先不同村的参选人自发协商组成竞选团队,让村民作出选择,这是一个较好的方式”,“组合竞选”从好的方面来讲,竞选团队一旦当选,由此产生的村委会班子比较团结,具有一定凝聚力,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的一个村的班子就是以“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对新班子评价:“村委会成员很团结,意见统一,干劲也足。该村新班子成立后,康庄工程、拆迁安置、地段拓展、村大桥修建------一个个工程接连上马”。新当选的村主任说:“组阁竞选里的学问太大了,在组合的时候,既不能把自己的‘九亲六族’组合进来,也不能把口碑不好的人组合进来,否则大家就不会投你的票。同时,也不能把无能的人或你的‘死对头’组合进来,不然当选以后怎幺开展工作?怎幺干出成绩?另外还要考虑各个村民组、各个家族的利益平衡,哪一个方面没考虑到,你就有可能当选不了”。特别是村规模调整后,村与村之间大家都不熟悉,如果班子里没有小村或小姓的代表,以后在那些地方办事就很难。不少乡镇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