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制度性建设和群众监督下的阳光权利


 

反腐败的制度性建设和群众监督下的阳光权利

  

李华新

  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权力制约的重要制度,其中有两项:一项是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另一项是年终考核制度。但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这两项制度发现的。少了结果公示这一环节,使得制约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中国青年报》1122)

  对于来自中共自身的反对腐败的制度建设,一个时期以来,也出台了若干的措施和条例,有时候有人就开玩笑的说,要是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在的根本会有多少是合格的,那就很难说了。

    我们也有相关的关于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和考核的群众评议的步骤,但是这里面我们有多少是真实的,有那些是有劣迹的干部呢?而且一些干部在得到了权利和位置之后,有谁来真正监督他的呢?而且一些所谓的诫勉谈话,有多少是可以真正起作用的。因为一些官员他的腐败历史也恰恰是和他的被提拔的历史一致的,边腐败边被提拔,这其中由谁来为此承担责任,也是无人说得清的。

     而且在一些腐败的官员那儿,也真有为此坚持不懈的举报者,如举报河北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为此用了八年的时间,而且因为举报自己还身陷囹圄,为此付出的代价还小吗?而就说这8年的时间才能告倒程维高本身,就说明我们的廉政建设是有需要改进之处的。而举报或是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写信,是对党的信任。要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举报渠道畅通,保护制度得力,才会有人敢于举报。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并不乐观。

因此在廉政建设的制度性措施中,应该有专门为百姓有监督空间的设置,要有让群众讲话的制度设计。如果一项制度设计让群众说不上话,一定不是一项好制度。比如在干部考核过程中,让领导干部听听群众说些什么。现在的所谓的公式,其实也不过是在走走过场罢了。现在有些地方政策的制定者就说为官者本身,想想看这样的制度设计,他会自己引火烧身吗?!    不敢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怕自己的利益受损。 

    因此说,权利要真正那个在阳光下运行,是和反腐败要结合群众路线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想真正把百姓当成回事,是一定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监督参与设计的,而这需要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让权力运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听到群众监督的声音,这就需要一个制度来保障。

     我们现在的反复制度不少,可是那些是真正管用的,那些不过是再走走过场,而我们应该清楚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失去了监督的机制,如果是自己来制定制度来监督自己,割自己身上的痈疽烂疮,这种痛能否真的下去手,并不是意见简单的事情,可是要是腐败依旧泛滥严重,那么,就是一个很严肃和危机的问题了。

    有些问题有些腐败问题在群众中已经反映很激烈了,但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却依旧够不着,往往是在出事之后,往往是在查办其他的案件时,偶然发现了不得不去反腐,这样的事情并不再少数,于是人们会对所谓的反腐机构的无能感到可怕。而有的甚至只是是高层震怒之后,才会被查处,等等奇怪现象屡见不鲜,那也就在说明我们的反腐的制度性建设中的某些环节或是力度措施是有问题的。

反腐的制度性建设不少一句空话,群众的监督也一定有威慑力和可以操作的实际运作方式,   

群众不畏惧当官的,是因为群众在有制度的保护,是因为群众雪亮的眼睛有分辨秋毫的搬到机会,这个所谓的权利下阳光是拥有透明和公开直视的场合和平台。

    这就需要拒绝黑箱需要权利的公开透明,一切都要大白于天下。谁来主持这种设计,显然不是当年的毛泽东时代,他听不得有贪腐行为的高官,因为他一震怒,拉出去枪毙的法子,现在也不能如此行事。可是贪腐不除危害极大。

    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行使,百姓的监督一定管用,于是有反腐专家言,治理清除腐败也要走群众路线。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