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年虐杀妇女案的思考


    关于本案,应该思考的东西很多,笔者只从一个角度思考:本案的被害人当时应该怎么反应,当然,这样的思考或许逻辑不周,但作为一种探索是有价值的。
    首先考虑的是,本案中的4名少年的心理状态:这里引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的观点:在社会学上,4人的行为属于刺激反应行为,是最简单的动物反应行为。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就以虐待别人为乐,是一种非常低级的动物性行为。 4人的社会化并没有完成,不但不懂传统美德,对现在的道德也不了解,形成了价值真空,脑子里没有精神支柱,行为逐渐粗野化、野蛮化,而且只攻击弱者,是典型的向动物层次行为的退化。原因可能有多种,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如果给他们提供足够的人文关怀,教他们知道什么是礼义和感恩,他们就不会对社会这么仇视。
    笔者认为夏教授关于刺激反应的动物性行为的论述十分精当。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讨论4人人格变态的原因,社会是复杂的,出现变态人格的群体属于正常现象。笔者考虑的是,如何应对这种行为?
    本案中的刺激反应的动物性行为,表现的是以虐待他人为乐,专门攻击弱者,其思维支配内容与动物极为相似,这种行为的心理动因形成需要一定的氛围和条件:弱者、偏僻的环境。在遭受攻击时,如果弱者表现软弱、服从,发出无助、哀求的惨叫,那么这种心理动因势必得到极大加强,因为这些表现是变态心理动因培育的温床,如此一来对弱者更为不利,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根据以上分析,弱者遇到此种情形,科学的反应应该是奋起反抗,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奋力一搏,如此一来,上述变态行为的心理动因形成及加强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到破环,形势极大可能向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向发展。当然,最终的结果或许仍然是被害人不幸遇难,但遇难的过程将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有利于生命尊严的维护与死者家属心灵的慰藉。
    以上是笔者不成熟的思考,欢迎批评指正!
附: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情来源:京华时报  王阳   2007年11月28日 11时04分 

  

 

 

  2006年5月,宣武区17岁的双胞胎兄弟刘杰、刘刚和他们的女友一起,先后对2名妇女实施残忍的虐待行为,致其中一名妇女丁女士当场死亡,另一名妇女轻伤。

  检方认为一审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昨天该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

  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昨天上午9点30分,法院开始不公开审理。据了解,法庭审理时,4名涉案少年的表现与一审时的表情差不多:双胞胎兄弟和严某(女)面无表情;案发时未满16周岁的云某,则当庭流泪。

  今年6月,认定4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北京市一中院曾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因案发时未成年,17岁的双胞胎兄弟刘杰、刘刚分别获得17年、14年的轻判;作案时已满18岁的严某,获刑17年;作案时未满16岁的云某(女),同样因为未成年,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丁女士的家属认为判决过轻,请求检方抗诉。据悉,在研究了法院一审判决后,检方做出了抗诉决定。

  昨天,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了抗诉意见:4人作案时,严某作为唯一的成年人,不仅是犯意的提起者,而且以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方式,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并劫取被害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无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其17年,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此外,双胞胎兄弟中的刘杰,也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他首先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此后手持木棍长时间持续殴打被害人。作案过程中,他还用打火机等物对被害人身体进行侮辱,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此前判决其17年,亦属明显不当。昨天,市高院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案情回放

  2006年5月21日凌晨,刘杰、刘刚带着各自19岁和16岁的女友一同出门,准备去遛弯和找乐。在宣武区南新华街口的一公交站台下,他们遇到了在此避雨的丁女士。4名少年将丁女士挟持到一拆迁房屋内,抢走身上财物后,将其残忍虐杀。4人作案手段令人发指:先是长时间暴打,此后逼迫丁女士脱掉全身衣物,接着殴打,最后还用打火机火烧被害人全身毛发、侮辱被害人身体。警方5月22日将其抓获后获悉,5月20日凌晨,以同样手段,刘杰、刘刚等4人还虐待一老年流浪妇女致其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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