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寒
茅于轼、贺卫方等知名学者专家在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向国务院法制办郑重建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学者们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了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和落后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公民人权的非法剥夺,是极少数拥有政治、司法特权的公民对他以外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任意奴役。
从劳教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看,或许这种罔顾公民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的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那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空,是广大公民权利意识并未觉醒、法律制度遭到漠视的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的荒谬性与野蛮性就必然凸显出来,茅、贺等先生虽然未经全体公民授权,但要求废除这个制度的建议,一定会获得相当高的民意。因为,文明世界对剥夺一个公民自由可以接受的底线是,不仅要接受处罚的公民有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而且只能接受依据法律,符合法定程序的处罚。几个人凑到一块一商议,一个未经法定程序通过的行政管理制度就可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不可理喻的行为。
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这个制度是非法的;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这个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其随意性、灵活性、不受制约性以及高效率等都是其他管理制度无法比肩的。但是,我们知道,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人类司法文明的核心价值,即使中国古代也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这种靠“政策”来求得“灵活”与“效率”的做法绝对是反文明的。
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贡献者,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有两项成就至今熠熠生辉,一个是主张废除死刑,一个是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后一项,它的意思是说,即使是法院,只要一个公民未经必要的审判程序,也不能先入为主地给人定罪,所以,公民涉嫌犯罪的侦查阶段,这个自然人叫“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叫“刑事被告人”,罪犯的称谓,必须等到他被判有罪而且终审判决生效以后。从“人”到“犯”,有着一整套极为严格繁琐的程序。正是这套繁琐的程序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体现法律的严肃与科学。
劳教制度则不然,效率之高,程序之简,随意之大无与伦比,但它对公民自由权的剥夺却丝毫不逊色于法院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的有罪生效判决,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今年8月23日的《法制日报》就报道了一件“怪事”:江西有个小偷4年前偷了两根项链,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谁知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这个小偷疯了吗?当然不是,小偷是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考虑,宁可被判刑,也要逃避俗称“二劳改”的劳动教养。因为具体就他的罪行而言,劳教比判刑重得多。
作为中国汇入文明潮流的明显污点,劳教制度必须扔进历史垃圾堆了,而它的终结者必然是程序正义。
茅于轼、贺卫方等知名学者专家在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向国务院法制办郑重建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学者们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了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和落后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公民人权的非法剥夺,是极少数拥有政治、司法特权的公民对他以外所有不特定公民的任意奴役。
从劳教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看,或许这种罔顾公民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的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那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空,是广大公民权利意识并未觉醒、法律制度遭到漠视的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制度的荒谬性与野蛮性就必然凸显出来,茅、贺等先生虽然未经全体公民授权,但要求废除这个制度的建议,一定会获得相当高的民意。因为,文明世界对剥夺一个公民自由可以接受的底线是,不仅要接受处罚的公民有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而且只能接受依据法律,符合法定程序的处罚。几个人凑到一块一商议,一个未经法定程序通过的行政管理制度就可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不可理喻的行为。
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这个制度是非法的;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看,这个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其随意性、灵活性、不受制约性以及高效率等都是其他管理制度无法比肩的。但是,我们知道,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人类司法文明的核心价值,即使中国古代也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说法,这种靠“政策”来求得“灵活”与“效率”的做法绝对是反文明的。
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贡献者,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有两项成就至今熠熠生辉,一个是主张废除死刑,一个是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后一项,它的意思是说,即使是法院,只要一个公民未经必要的审判程序,也不能先入为主地给人定罪,所以,公民涉嫌犯罪的侦查阶段,这个自然人叫“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叫“刑事被告人”,罪犯的称谓,必须等到他被判有罪而且终审判决生效以后。从“人”到“犯”,有着一整套极为严格繁琐的程序。正是这套繁琐的程序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体现法律的严肃与科学。
劳教制度则不然,效率之高,程序之简,随意之大无与伦比,但它对公民自由权的剥夺却丝毫不逊色于法院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的有罪生效判决,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今年8月23日的《法制日报》就报道了一件“怪事”:江西有个小偷4年前偷了两根项链,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谁知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这个小偷疯了吗?当然不是,小偷是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考虑,宁可被判刑,也要逃避俗称“二劳改”的劳动教养。因为具体就他的罪行而言,劳教比判刑重得多。
作为中国汇入文明潮流的明显污点,劳教制度必须扔进历史垃圾堆了,而它的终结者必然是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