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产政策疑似强化城乡分隔


曾经担心新农村建设会把农村变成永久的农村,使得城乡分隔一成不变。现在,则是从关乎市民利益的住房政策,倒过来担忧起城乡分隔了。来自两个方向的政策指向,如果都指向一个方向的话,这种担忧似乎更加深重。

 

小产权房——农房处置权问题。

国土资源部1214日重申,我国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所谓的“小产权房”。

这种规定似乎和几个月前刚刚实施的《物权法》的私有权神圣的精神有所失调。也就是说,“小产权”为何会形成?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对土地的这条法律约束并不应该构成对房产的买卖约束,农民为何不可以建造住房并出售?农民是如何不具有房屋的买卖权力的?一方愿卖一方愿买,违背了哪条法律?农民可以说他们卖的只是住房而没有买卖土地。但是,土地上的住宅和土地是无法分割存在的,要想保证土地的国有权利,其上的房产也就只好当“陪斩”了——若让本应该自由买卖的房产自由,捆绑的土地就会失控。

如果要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其实不应该有那么难。核定18亿亩红线的范围,然后严刑峻法加以保护,凡是动用18亿亩的任何用地手续一概不批,凡是私自动用的一概严惩不怠,怎么可能守不住?因此,“18亿亩红线”不是小产权房政策的一个理由充分的借口。

之前有 “产权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明晰”、“物权法,奔去来兮塞翁之马”等帖子,谈论的是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物权”实际上不具有“天然的”神圣性质。政府让你“不可侵犯”,你就“神圣”,说你没有完全的所有权,你也就不再“神圣”了。

显然,这种政策完全依赖于对公民的城乡身份的甄别。如果国家不断弱化市民身份下福利待遇,推行社保全民化、公平化,我们可以相信,城乡身份对于公民将不再重要。到时,为了能够在农村买房或者买地建房,就会有人自愿改变市民身份,以“农村”户口实现对小产权房的完全产权化。

其实,这是一条已经明确的道路。中国人做事历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国土部的政策导致小产权房的经营方陷入困境,则其自然会探索变通策略。可以设想,农村地方政府如果可以从小产权房的销售和宅基地的流转当中获利的话,一定会积极主动出台一些鼓励市民到农村置业的优惠政策,借以抵消国家政策造成的影响。

如果撇开宅基地,农民也不能单纯出售住宅房产的话,他们还可以“以租代售”,签个70年的租房合同变相售房,似乎国家还没有禁止农民长期出租自有房屋的法规。

如果用土地征用可能得不到补偿来吓阻市民购买农房,市民也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一旦宅基地被政府征用,所得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归租房者所有,以冲减无法继续租住的损失”。不知道法学家能否论证这个条款是否违法。

 

农民工在城镇的购房行为如何界定。算第二套住房吗?

国家现在严控房贷,尤其是第二套住房。第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政策已经明朗化。显然,这个政策也是基于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分割体制的,这里说的买房者,都是市民身分的人,不包括同为国家公民的农民弟兄。“以家庭为单位”的政策一出,已经有人在担心会不会引发“假离婚”风潮了。

大家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有媒体讨论如何使得农民工获得市民待遇的话题。市民待遇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城里上学、农民工工伤医疗,当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住房问题。

实际上,由于近年来很多城市的急剧膨胀,所谓的“城市辐射效应”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郊区的经济结构,尤其是近郊的生活方式,更无须说那些“城中村”了。但是,由于城乡分隔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这些实际已经不同程度城市化的人们,很多在头顶上还顶戴着农民的帽子,当然,随着政府“惠农”政策的推行,这些“农民”们也不会放弃权益,也是“惠农”政策的受益者。

由于担忧新的“城中村”出现,有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采用了统一规划、整片拆迁征用的办法,城市周边的农民由于拆迁而得到安置。

现在,不断有媒体在谈论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是如何照顾农民工的。

国家会不会在最近的时候,出台农民进城购房落户之后如何处置其原有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相关政策?不得而知。

如果国家政策规定,已经进城落后的农民必须放弃原有的宅基地,似乎可以和城里人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的政策对等。但是,这种政策制定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一些地市级城市,为了扩张,鼓动属地农民进程购房,并承诺户口进城。但是,这些人进城之后,依然保留着在农村的宅地和房产。有些是孩子进城了,父母还在农村,或是父母不定期进城小住时日,或是孩子们周末假期回农村家里休闲一下。有些这种家庭父母去世之后,农村的产业就成了城里子女的继承物业,似乎国家并没有任何可以说得过去的理由去没收这些财产。

还有一些在城里“混”得相当不错的,把自己农村家里的旧宅改造得阔绰气派,犹如地主庄园,真的成了“城里人的乡间别墅”。在珠三角长三角的一些地方,城乡差距已经缩小无几了,如东莞等市,农村城镇化程度很高,农民的自建住房已经是完全的城市化水平且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为何农民可以进城买房而市民不可以到农村买房?显然,如果农民城市化过程可以对原有宅地住房不闻不问,而明文限制市民到农村购房置业的话,实则是对现有市民的不公。

而解决诸如户籍权益这类问题的政策,纯粹是政治性的,经济学的原理已经无能为力。

 

假如中国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垮台只是时间问题,那么,诸如“小产权房”、“第二套房”这种捆绑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问题,其实也都是暂时的、历史的。直辖市重庆已经在实施城乡一体化,新近批准的“武汉大都市圈”以及“长株湘城市群”也有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图和举动。或许这条道路可以避开“小产权房”之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