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不是游离的


 

党纪处分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不是游离的

李华新

    12月20日,中央纪委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实施。《解释》共10条,归纳概括了10类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具体适用条文,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2007年12月20日09:49  来源:人民网

     如何真正对待在频发的矿难事故中,一些主政官员的责任或是如何处理监督部门党员干部的职能作用的失职情况,显然我们在以往的一些做法是需要进行改进的。现在把党的纪律条例和安全生产联系在一起进行考量,应该是一种进步,也是我们党在对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一次新的创意。因为在这些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中,有不少的事故是有其人为因素的。而且腐败也是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利有直接的关系。

   如何重视安全生产,并非是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之所以在一些地方事故发生之后,有的地区变着花样的对抗中央的检查。有的即使是中央工作组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事后有的在两年之后,那些责任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在一些重大事故中,地方政府一些领导其实不是在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事故的发生,有的甚至会和黑心矿主沆瀣一气共同对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有的是明明知道不具备生产的条件,尤其是在安全上有隐患,也和因为个人的到好处而放行。有关的规定对于他来说毫不起作用。

  近几年来,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也要看到,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尚未根本扭转,一些地区和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不能产生逆转,为什么事故频发。我们应该从中找到什么需要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的办法。新的一届中纪委的这个做法,应该是找到了问题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现在按照防范于源头的思路,对于有权钱交易的,对那些用官商勾结的,所适用的就不仅只是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在此之前,要先从党的纪律上给予必要的严肃的处理。也就手在你违反了党纪之后,要从党的纪律上予以严肃查处,制止被开除出党。也许党你于矿主勾结的时候,你早就忘记了你的党员身份,可是你毕竟在党内有有职有权,而你一旦在安全生产上失职或是有意勾结作手脚的时候,你先要失去的是在党内的职务。而一个被开除出党的人,自然在今后的道路上是无法继续有什么发展的。同样一个接受党内处分的人,在获得被提拔的机会就会要少了。

    因此,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组成起草组,着手起草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就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措施,同样的对于已经明确接受处理案件的司法检察人员,如果要拒不办案或是有意推诿的,也应该出台严厉的问责制度。

     党的纪律是为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所必须遵守的党内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在对一方经济发展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如何监管查处,不能等到事故发生之后在接受党纪监督,而是这个过程应该始终伴随。因为在经济发展中对利益的追逐是商人的贪婪本性,而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事情也不会自动杜绝消失,从源头来源制止腐败现象的出现,党内的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安全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解释》,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愿这样的承诺能够真正成为得到贯彻执行。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