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在主观上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但只要有理有据、手段正确,在客观上就具有维护法制尊严的作用。为此,政府不能简单把公民维权看作“谋利行为”。只要是确有依据,诉求在合理范围之内的公民维权事项,政府应当帮助维权者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政府不能因为以往的工作曾有失误,就连公民维权是“拆台”还是“补台”也分不清楚。哪怕以往的侵权行为来自政府,今日公民的正确维权也能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的尽快实现。政府对公民维权的态度越积极,公民通过维权给社会带来的稳定性因素也就越多。如果公民连维权的积极性都已经丧失,必然是法律公信力荡然无存,政府所维护的社会稳定也不可能长久。
[来论]劳动者维权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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