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近日公众热议的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有了初步结果,将把执行了两年的1600元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公众对此反响强烈。多数认为还应进一步提高,以3000-至5000元为谊;而国家表示提高到2000元已经年减少税收300个亿。
笔者认为,个人收入所得税主要是两大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一是调节收入差距。这两大功能一是着眼于经济,一是侧重于政治。在实际操作中这两大功能应统筹兼顾,互为依存,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此消则彼长。
我国的个税征收始于1980年,最初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综合收入400/月,当时人们的收入水平差距不大,工薪阶层收入普遍低于起征点,因而对多数人影响不大,征税着眼点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后来调整为800元/月,这一阶段人们的收入水平虽然逐渐拉开了档次,在一定程度上也还在合理范围内,这个标准一直延用到2006年。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这时期的征税着眼点已经是兼顾增加收入与调节分配差距。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进一步加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而此时的社会分配则以收入的多元化,差距逐步拉大为主要特征,因此,今后的个税征收着眼点应当以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创造和谐环境为主,而即将确定的新个税起征点却难以体现这一特征。一方面,高收入者由于其收入来源多样,不但享受着多税源的扣除优势,而且非常容易地就将个税以其它方式消化,逃税漏税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对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其收入简单明了,征收容易,实际上仍然是工薪阶层是个税纳税主体。
有资料表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13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44.21%;2000年工薪阶层缴纳283亿元,占全国个税660亿元的42.86%;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而富人的纳税份额却不到10%——这在客观上不但与“多得多纳税”、“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税收原则相违背,而且使得税收本应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演变了事实上的“劫贫济富”。
个人所得税的一大功能是通过税收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相对公平。笔者曾多次撰文评论:不稳定难以发展,不和谐难以稳定,不公平难以和谐!决策者们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确定个税征收标准,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笔者认为,个人收入所得税主要是两大功能: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一是调节收入差距。这两大功能一是着眼于经济,一是侧重于政治。在实际操作中这两大功能应统筹兼顾,互为依存,根据与时俱进的原则,此消则彼长。
我国的个税征收始于1980年,最初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综合收入400/月,当时人们的收入水平差距不大,工薪阶层收入普遍低于起征点,因而对多数人影响不大,征税着眼点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后来调整为800元/月,这一阶段人们的收入水平虽然逐渐拉开了档次,在一定程度上也还在合理范围内,这个标准一直延用到2006年。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这时期的征税着眼点已经是兼顾增加收入与调节分配差距。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进一步加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而此时的社会分配则以收入的多元化,差距逐步拉大为主要特征,因此,今后的个税征收着眼点应当以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创造和谐环境为主,而即将确定的新个税起征点却难以体现这一特征。一方面,高收入者由于其收入来源多样,不但享受着多税源的扣除优势,而且非常容易地就将个税以其它方式消化,逃税漏税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对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其收入简单明了,征收容易,实际上仍然是工薪阶层是个税纳税主体。
有资料表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13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44.21%;2000年工薪阶层缴纳283亿元,占全国个税660亿元的42.86%;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而富人的纳税份额却不到10%——这在客观上不但与“多得多纳税”、“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税收原则相违背,而且使得税收本应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演变了事实上的“劫贫济富”。
个人所得税的一大功能是通过税收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相对公平。笔者曾多次撰文评论:不稳定难以发展,不和谐难以稳定,不公平难以和谐!决策者们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确定个税征收标准,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