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垄断是能源价格市场化的前提


  日前,据报道《能源法》正式稿已修订完毕,进入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其中把能源定价原则表述为:“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长期以来,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活动的规模扩张,能源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也是当前国际战略竞争与合作的核心内容。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如何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节约能源、寻找可替代能源的问题。近年来,能源立法成为国际热点,客观上反映了各国对解决能源压力的重视。当然,各国的能源立法都普遍处于尝试和探索过程中,美国早期的能源类法律,就散布在很多具体规定中,如1978年通过的“公共企业管制政策法”,就旨在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新技术的采用。直到2005年才出台了一部综合性、内容最为广泛的“能源政策法”,作为能源发展的基本立法。纵观各国能源立法的历程,政府放松价格管制是一个总体趋势,我国将来的能源法强调这一原则,是符合大方向的。然而也要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尚未有效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能源市场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在促使能源价格形成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到可能扭曲改革效果的各类因素。

  首先,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必须以能源市场结构优化为前提。所谓价格以市场为主导,是与政府的行政定价相对应的。由于面对波动日趋强烈的国际能源价格,以及随着消耗规模大增、国内资源的稀缺性有必要反映到价格上等原因,完全由政府人为控制能源价格,已不符合转变增长方式、有效利用能源的大局。事实上,以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为例,近年来已出现放松价格管制的倾向。然而,完全过渡到以市场为主导定价,是否会更合理有效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从现代市场结构来说,按照垄断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当前我国的能源市场,很大程度上属于完全垄断市场。如果放任由这样的完全垄断市场来自行定价,必然会导致价格联盟和串谋,损害最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在所谓“油荒”的背景下,以高额亏损为理由,包括冶炼在内的很多企业都要求放开价格控制。但是,石油产业从上游的开采、到中游的冶炼、再到下游的销售,很多都掌握在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巨头手里,它们从上游获得的垄断利润,在弥补下游亏损后,还照样能实现巨额利润。从此角度看,中石油所谓的“亚洲最赚钱的公司”,其实是“亚洲垄断最成功的公司”。由此来看,能源价格要以市场为主导,前提是这个市场是良性的,否则还不如由政府控制。这就要求真正放开市场准入,引入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培育市场竞争环境。当然,由于能源的自然垄断性和战略性,各国都难以形成完全竞争市场,也多是垄断竞争市场,我国起码也应该促使能源市场向寡头垄断转换,作为进一步扩大竞争的基础,在此电信行业提供了一个逐渐弱化市场垄断性的案例。

  再就是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要服务于两大最终目标。从各国政府的倾向来看,重视能源问题,最终是为了服务于两大目标,即国家战略目标和民生目标。能源价格改革作为我国能源问题的核心环节,必然要服务于这两大总体目标。一方面,从国家战略角度看,我国面临的难点是对国际能源定价机制缺乏影响力,在国际能源价格波动时很被动。对此,长远来看能源价格走向市场化、与国际对接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要运用价格机制来真实反映能源企业成本,限制过度开发带来的高利润,引导企业利润流向,缓解“中国资源需求威胁论”的影响。另一方面,从民生角度看,在某些情况下,能源价格过度市场化可能会使公众利益受损。即使在美国,我们看到,2005年“能源政策法”放松了价格管制,使能源价格上涨更难遏制,客观上在短期内损害了普通公众利益。而与国外相比,我国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都远远落后,因此虽然能源价格低于国外,但实际公众支出成本的相对比重可能会更高。而在能源市场垄断程度高的情况下,能源企业的成本转嫁能力强,如石油、天然气等领域价格改革的成本,可能更多由消费者被迫买单。由此,在走向能源市场化定价的趋势下,两大目标可能有矛盾性,处理好长期还是短期利益,以及改革速度的把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还有能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要有利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对受到很多争议的美国“能源政策法”,一种代表性批评就指出:“该法基本上遵循了19世纪的化石燃料为主的老路子,而不是通过起草能源法案把我们引入使用清洁能源的未来”。目前我国仍然以煤作为主要能源,这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这种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能源系统整体效率低、环境污染重。从国家长远利益看,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该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然而,目前的能源价格体系不仅在传统能源方面问题多多,更没有适应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使得在市场上新能源很难与常规能源竞争,因此针对各类新能源,应该与传统能源区别开,形成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为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创造基础条件。

  总之,能源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能源法应作为能源改革的根本大法,更多规定基本的能源发展原则。另外,还需要修改和增加现有能源单行法,强化其现实操作性,从而在围绕能源价格延伸的改革中,避免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