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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有幸结识“新法家网站”,为发现了又一片思想的绿洲而无比兴奋。接着就想到让价值中国网的朋友们一起来分享,让中华文明的真精神得到更快、更广的复兴、传扬。
翟玉忠先生在新法家网站上发表的文章目前已见三十多篇,有些篇幅还较长。所论范围广阔,独到见解颇多,论述有理有据,足以发人深思。虽然翟先生同意本人在价值中国网转载他的文章,但考虑到其它条件限制以及效果,本人准备先行摘编:从翟先生思想观点的总体轮廓开始,按“中华文明(总览)”(已发)、“中国古典法家经济学”(已发)、“中国古典法家政治学”(已发)、“儒法之争”(已发)、“中西文明比较”(已发)、“中国古典哲学”、“当代世界”、“中国改革”的思路顺序编排;再选择一些最具代表性的篇章,可能加上简评、或提出一些供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等,加以转载。如果摘编不能完全忠实反映翟先生的总体思想观点,不当之处由本人承担文责。不过读者可按所附网址,查阅原文,一切以原文为准。
翟玉忠 论 中国古典哲学 之 名实
中国古典哲学中名实概念是如此重要,以至先秦诸子几乎家家都将它作为探讨的主要题目。现代国人对这个概念遗忘得是如此彻底,当他们满怀希望的引进西方的诸多概念条文的时候,对于后面的“实”则不甚了了。那些西化概念在中国变了形,中国西化知识分子的儒家士大夫本性马上暴露出来,用儒家泛伦理的逻辑将之归结为道德问题,然后就是灵魂改造之类的玄虚了,当然其中不乏对国人素质的历史性抱怨。
中国古典哲学中名实的本质是一种责任体系,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先秦学者对它如此重视,不厌其烦地讨论这一主题。谷斌、张慧姝、 郑开在注《黄帝四经·道法》“刑(形)名”时说:“有关形名(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在先秦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形名(名实)关系的论题之下,各家不仅讨论了事物的名称与事物的对应关系,而且还进一步讨论了人的名分、地位与社会等级制度之间的关系。因此,形名(名实)之名,不仅指事物的名称,还包括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形也不仅指事物的形体,还包括等级制度以及由之规定的人应有的名分、地位之义。因此,名不正、名实不符,不仅指事物的名称与事物不相符合,还包含有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与既有的社会等级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合之义”。
上面的解释注意到了“名”包括社会横向的和纵向的分层,也注意到了“实”所包含的权利,但忽视了“实”后面的责任、义务,《黄帝四经·道法》中则强调依法监督信托责任的执行。上面说:
“道体虚空无形,寂静深远,万物赖之以生。人一降生便有患害随之,这是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着欲望且这种欲望永无止境。人生则好妄动,妄动必有患害。具体表现在不能相识而动,甚至还逆时而动。妄动必然妄举事,举事则患害随之,具体表现在行事违逆事理或举事不量力而行,甚至行事不知功用何在。凡人举事必有言说,有言说即有患害,具体表现在言无征而爽信或口出大言不知尊敬他人,或者明明做不到的事却称能做到,或言过其实浮夸,或力所不及却扬言力量大有余。宇宙万物万事都生于道,其死生成败都是由道决定的。祸福同出一门,人们却不知道它们产生的原因。要想明白死生、成败、祸福的道理,只有依靠道了。依靠道,就能把握所出现的细微事物的形和名,形和名的观念一旦确立,那么是非黑白的分界也是随之确定了。所以懂得大道的人示范天下的便是变通而不固执,功成而不依赖它,顺时而动不妄为,处事公正不以私意。因此天下之事便可以在形名确立、名实相符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得到治理。各项法令制度都已确立,官职都已建置,那么天下万物就无所逃匿隐迹了。心胸广阔,能包容一切的人是精明的,最为精明的人总能建立功业。遵循正道的人总能达到因时而静的最高境界(至静),至静的人就是圣人。大公无私的人总是睿智的,至智的人可以成为天下所取法的榜样。如果用法度来审定是非,并且参照自然、社会的必然规律,那么天下之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证验了。事物繁多,多得如同仓中的粟米,然而法律制度一一设置具备了,那么再隐秘微妙的东西也无法逃脱。所以说法度已经具备了,所有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治理。”(原文:虚无[刑]形,其裻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动,动有害,曰不时,曰时而□。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莫知其所从生。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於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
《黄帝四经·名理》中还有:“考察天下事物,必须审查其名称。如果名实相符,再依据名称究察事理,是者为福,非者为灾。是非之分,须依照法令来裁断。以虚静之心审查事物,使依法所作的裁断符合事理。”(原文:天下有事,必审其名。名□□循名厩[究]理之所之,是必为福,非必为[灾],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
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对名实的探究深入,专门写了一篇《名实论》。他在谈到何为正名时说:“天地及由其所产生的一切皆是物。物以其物质存在本身为限而不超出物的本体,这便是实。实以其实质充满于物的实在而不显出空缺,这便是位。实一旦离开它本应处在的位,便不在其位。处在本应属于的位,就叫作正。应当用正来矫正不正的位,而不是以不正的位使之固定化。所谓正位便是矫正实;矫正了实,名也就正了。”(《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 ;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公孙龙还认为名实是治国的基础。他说:“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必须详尽考察名实关系,慎重而准确地给事物命名。古代英明的帝王无不关切名实治国的头等大事!”(原文: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事实上,中国古典政治经济思想家们总是将名实与法律责任紧紧联系一起,我们的先哲干脆用“刑名”指称法律,连主张礼治的孔子也没有忽略这一点。《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路(对孔子)说:‘卫国国君要您去治理国家,您打算先从哪些事情做起呢?’孔子说:‘首先必须正名分。’子路说:‘要这样做的吗?您想得太不合时宜了。这名怎么正呢?’孔子说:‘仲由,你真粗野啊。君子对于他所不知道的事情,总是采取存疑的态度。名分不正,说起话来就不顺当合理,说话不顺当合理,事情就办不成。事情办不成,礼乐也就不能兴盛。礼乐不能兴盛,刑罚的执行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不知怎么办好。所以,君子一定要定下一个名分,必须能够说得明白,说出来一定能够行得通。” (原文: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老子《道德经》也强调社会组织(名)与社会制度的关系(知止)。《道德经·第三十二章》:“道”永远是处于无名而质朴的状态。它虽然幽微不可见,天下却没有人能支配它。侯王如果能保有它,万物将会自动地服从。天地之间(阴阳之气)相合,就降下甘露,人民没有令它均匀,它却自然均匀。万物兴作,就产生了各种名称,各种名称已经产生,就要知道适可而止;知道适可而止,就可以避免危险。(原文: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道家与法家的主导精神是一致的,在儒术没有独尊以前,这种道/法结构是中华原文明的核心组分。法家经典《韩非子·二柄》中深入论述了以事责功、赏罚分明的政治学意义:“君主要想禁止奸邪,就要去审核形名。形名是指言论和职事。做臣下的发表一定的言论,君主根据他的言论授予相应的职事,专就他的职事责求他的功效。功效符合职事,职事符合言论,就赏;功效不符合职事,职事不符合言论,就罚。所以群臣言大功小的要罚;这不是要罚小功,而是要罚功效不符合言论。群臣言小功大的也要罚;这不是对大功不喜欢。而是认为功效不符合言论的危害超过了所建大功,所以要罚。”(原文: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异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
接下来韩非子讲了韩昭侯依法治国的一个小故事:从前韩昭侯喝醉酒睡着了,掌帽官见他冷,就给他身上盖了衣服。韩昭侯睡醒后很高兴,问近侍说:“盖衣服的是谁?”近侍回答说:“掌帽官。”昭侯便同时处罚了掌衣官和掌帽官。韩昭侯处罚掌衣官,是因为掌衣官失职;他处罚掌帽官,是因为掌帽官越权。
商鞅认为名分(名实)与法治是统一的,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圣人一定给法令设置法官,设置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师,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确定名分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势所必治就不会乱;势所必乱就不会治。势所必乱再加治理,就会更乱;势所必治再加治理,才会更治。圣王在势所必治的情况下来治国,不是在势所必乱的情况下来治国。”(原文: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商鞅的老师尸佼著有《尸子》一书,同样强调审核名实,权责分明的的重要性。《尸子·发蒙》上说:“名分,是由贤明的君主来审定明确的,善于驾驭的造父之所以与马匹纠葛少,是因为他操纵了缰绳,所以马匹能百依百顺;贤明的君主所以与大臣们纠葛少,是因为他们确定了名分,所以群臣没有一人敢不竭尽全力去做事。天下所以能够得到治理,是因为职分有别造成的;是非所以能够辨别,是因为名称确定造成的。名称超过了实际情况,那是一种过错;名称达不到实际情况,那就是欺骗。因此,实情完全展示而不伪装虚饰,本质朴素自然而无虚伪不实。故此,有修养的明君不会轻易听信别人的话,一切都是名分所能确定的。。。指使众人按诏令一起劳作,大家都慢慢腾腾的,要是在分得的田地上劳作,就快得很,这是什么道理呢?是因为后者有过错是无可逃避的。职责也是‘土地’,不可不分呀。君王与臣子如共有一块‘土地’,那么为臣者有过错就能够有所逃避。因此说,用墨绳来测量,那么不直的木材就有缺陷;用水平仪来测量,那么不平的地面就有缺陷;确定了名分,那么群臣中名实不符合的人就难逃其责了。”(原文:若夫名分,圣之所审也。造父之所以与交者少,操辔,马之百节皆与;明王之所以与臣下交者少,审名分,群臣莫敢不尽力竭智矣。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无过其实,罪也;弗及,愚也。是故情尽而不伪,质素而无巧。故有道之君,其无易听,此名分之所审也……夫使众者,诏作则迟,分地则速,是何也?无所逃其罪也。言亦有地,不可不分也。君臣同地,则臣有所逃其罪矣。故陈绳则木之枉者有罪,措准则地之险者有罪,审名分则群臣之不审者有罪。)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秦律出土,使我们清晰地了解到中国大黄金时代循名责实(《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的哲学理念在法律中是如何体现的。下面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国家仓库管理的几条法律,其权责之分明、赏罚之有度,令今人叹为观止:
仓房门闩不紧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动的器具,成例应罚一甲。(原文: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仓房门扇不紧密,谷物能从里面漏出,成例应罚一甲。(原文: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仓里有草垫,垫下有粮食一石以上,成例应罚一甲,并罚负责监管的令史一盾。(原文: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仓里有多少鼠洞就应论处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两个以下应申斥。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原文:倉鼠穴幾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是什么支撑起了秦汉帝国辉煌的历史,是什么铸就了这个民族永恒的骄傲?是一种渗透着丰满法治精神的哲学理念——名实——循名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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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哲学基础就是道家。《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第三》详论曰:
“申不害是京邑人,原先是郑国的低级官吏。后来研究了刑名法术学问,向韩昭候求官,昭候任命他作了宰相。他对内修明政教,对外应对诸候,前后执政十五年。一直到申子逝世,国家安定,政治清明,军队强大,没有哪个国家敢于侵犯韩国。申不害的学说本源黄帝和老子而以循名责实为主,他的著作有两篇,叫作《申子》。”(原文: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候,昭候用为相。内修政孝,外应诸候,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
“韩非,是韩国的贵族子弟。他爱好刑名法术学问。他学说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黄帝和老子。”
――翟玉忠:驳《新法家的错误——评翟玉忠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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