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可能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一)杭萧钢构案:“中国牛市维权第一案”
继2007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因虚假陈述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周金法、董事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责的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单银木、周金法、潘金水作出公开谴责后,据新华社报道,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与职业股民王向东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案件涉及非法所得达4073万余元,而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这样,杭萧钢构案从以虚假陈述为特征的“中国牛市违法第一案”将可能变成兼有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特征的“第一案”,而且,将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0条及其《修正案》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因此,罗高峰、陈玉兴与王向东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陈玉兴因有立功表现,估计能减轻处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4073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违法所得金额比较巨大,有可能只处最低限额即一倍---4073万余元的罚金。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杭萧钢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成为“中国牛市维权第一案”。而根据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法官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已可以为有关法院立案,并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置程序与管辖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因此,只要丽水中院作出相应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权益受损的民事赔偿投资者可以向罗高峰、陈玉兴与王向东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而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有可能从中产生,诉讼管辖还可能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但是,从中出现了一个新课题,在杭萧钢构案中,由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侵权行为并存、联动、呼应、互为因果而非单立,故出现了侵权责任竞合(从侵权人角度)或请求权竞合(从受害人角度)的问题。过去,这种竞合的案件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和相关法院判决中,往往是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并存(如众城实业案、琼民源案、东方电子案),或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并存(如北大车行案),而在杭萧钢构案中出现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竞合的现象,倒是第一次。而且,过去相关案件中发生的侵权责任或请求权的竞合,只限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没有涉及民事责任,而这次的杭萧钢构案中,有可能出现民事侵权责任或请求权的竞合,又是第一次,这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语焉不详的。
从法理上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向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可能会是多方面的,但法院审理时,则应当根据避免增加讼累的原则处理之,即在同一损害后果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出现多案由、多诉请、多审理、多案判决并存的局面。尽管有多种责任竞合,也应根据全部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以最大、最后、侵害最广、损害最久之责任吸收其他责任,并导致多种请求权竞合达到归并;同时,由于多种责任存在的客观性,法院在审理时,必须明确各种责任与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投资者起诉时,若已经涉及多种责任,则自不待言,但若仅涉及某一责任时,则法院应告知存在多种责任。若法院当时因故不知存在多种责任或投资者拒绝涉及多种责任,再涉讼时,后案应扣除前案已定责任承担范围,若前案未审结发生后案,两案应合并审理。此点还可能涉及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责任归并、权利义务确定、诉讼时效、管辖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有待澄清或确认。
因此,在杭萧钢构案中,一旦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形成,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的投资者,应当考虑在原案中追加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侵权原告责任人为被告,使法院能归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两种侵权民事责任或民事诉讼请求权,予以单案审理,并由此明确两种侵权责任与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此,法院应当向涉讼的投资者明确告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人(被告)主要是杭萧钢构公司等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对象,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民事责任人(被告)将是由丽水中院认定有罪的犯罪人。
投资者一般比较关心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财产保障问题,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杭萧钢构公司自不待言,而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的被告其财产同样是有保障的,丽水中院将在内幕交易刑事诉讼中,依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没收巨额违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金。如果今后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中,被告(内幕交易行为人)若无力承担民事赔偿款项,原告投资者可以要求通过已没收款项与已收取罚金来支付。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公司法》第21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目前,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处于暂停状态,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部分原告投资者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诉讼中止,理由是“存在诉讼障碍”,又一次出现在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曾出现过的暂停受理情况。虽然法院最终仍会恢复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但作为原告投资者仍迫切地希望法院尽早恢复受理并审理该案,早日为使法律正义得到伸张,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补偿。
《哪些证券欺诈受害者可以维权?》----附新闻;《最高法院法官解惑证券民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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