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不可行


节节攀升的房价,不仅让老百姓苦不堪言,各级政府也是一筹莫展,于是大大小小的调控措施纷纷出炉,增税、限价、惜贷,无所不用其极,但似乎仍然无法遏止住这匹狂奔的野马。最近又传出要通过物业税遏制投机,稳定房价。然以笔者之见,物业税不可行,至少现在不可行。

 

主张开征物业税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可以降低房价。物业税的设计架构是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出让年限每年支付,这样购房人购房时所支付的价款将可以扣除土地价,房屋的总价必将下降,更多人就可以实现置业梦想。我们不得不说,这样良好的初衷在实践中几乎不可实现。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价格与成本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供求关系。现在房价的飞涨的表象原因是供求关系失衡,造成这种供求关系失衡当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现实的需求旺盛因素,也有开发商的信息操控因素。作为一个经济学的门外汉,在此问题上,本人不作过多、过深的分析。但是诚如开征物业税的理由,一旦房价因此下降,必然会极大刺激需求的增长,然而土地是有限的、稀缺的资源,商品房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不可能无限放量,其结果是供求关系失衡状况将更加严重,反映到商品房价格上,必然是在初期下降的基础上迅速反弹,物业税所带来的降低价格的效果将被迅速稀释。所以,以物业税降低房价无疑是天方夜谭,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给真正有住房需求的普通老百姓增加额外负担,而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的利润,这绝对是南辕北辙。

 

开征物业税同时将给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环节带来不可操作性。现有的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是招、拍、挂,基本原则的出价高者得之。当然,北京市最近又出台双竞价模式,即同时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未来商品房出售价格。但不管以何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而一旦开征物业税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没有存在的合法依据了,其缴纳方式变成业主每年以物业税的形式缴纳。如果按照现有的标准操作,土地开发权利似乎就只剩下“未来商品房出售价格低者得之”。这将完全背离市场经济规律,几乎是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即便现在所采取的双竞价模式,本人也认为,这只是为稳定房价的权益之计。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方面是极大地降低房地产业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是获得土地开发的权利将无规可循,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权钱交易和腐败行为的愈发猖獗。

 

另外,以当前的法治环境看,征收物业税将使各级政府陷入法律泥潭,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之所以能做出这样一个结论,源于本人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的基本认识。目前这样的一个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严重缺乏诚信守法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开征物业税后,必然要面对一个问题:“不缴物业税怎么办”。

 

不缴物业税有两种情形:一种恶意的,有钱也不缴,就像对待物业费一样;一种是不能,由于家庭收入的突然恶化,无力承担物业税。不管什么情形,根据税法,拒缴税金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罚款、抓人、封门应该说都无可厚非。但是在依法办事这个问题之上还有一个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举个例子,近年来,由于拖欠物业费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业主败诉后仍拒绝履行时,曾经采取过非常严厉的司法措施,比如查封房产、拘留当事人等。但后来这些强制措施被紧急叫停,原因无非是激化了社会矛盾,当然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鼓励的。并且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只有一处房屋的,在执行时,不得拍卖房屋及其生活必需品。在处理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的矛盾时,政府尚可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调停,但是如果政府因业主不缴物业税而陷入执行纠纷时,政府就成为矛盾的一方当事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尚能激化到如此地步,如果业主与政府因物业税问题产生纠纷,这种社会矛盾将会被无限放大。最后,政府在物业税问题上将陷入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的尴尬境地。

 

稳定房价是摆在政府面前一个非常严峻而紧急的任务。但是任何新政策的出台都应该经过严密论证。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错误的法律或政策只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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