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术语:抵免


专业术语:抵免

     在今天的报道中,看到一篇《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避免抵免出现歧义》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7-03-16/000002066314.html)文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中规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应予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如果真是这样,说明立法者不懂专业术语:抵免。  

    抵免是“国际税收”里的术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index.jsp)对抵免法是这样解析的:类别:国际税收类,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的税额。这种方法居住国政府承认收人来源国地域管辖权的优先行使,但并不承认其独占,也就是说,居住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但允许将在国外实缴税额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因此这种方法能够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抵免法按抵免的数额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全额抵免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外国所实缴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限额抵免法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本国税额中的扣除规定了限额,即以外国所得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扣除额为限,低于此数可以全部抵扣,如果超过,其超过部分则不能在当年给予抵扣。限额抵免法比照全额抵免法更利于维护居住国的利益。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因国外实缴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其小于的差额部分还要在居住国补征。在收人来源国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时,其国外实缴所得税额高于抵免限额部分,居住国政府不允许抵免。可避免用本国的财政收人去补贴本国居民所承担的外国政府的高税负的情况。因此,限额抵免法可真正体现兼顾收人来源国、居住国和纳税人三方利益的原则。世界上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很多,但都是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还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兔方法,而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方法。

这样看来,修改不但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是错误的。因为原来的表述是对的;而且“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表述不准确。“抵免”就是指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允许抵免的税额就是依照本法规定允许的。相反,修改后就错了:因为前面加上了定语“关于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的,一般不叫“抵免”,就叫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