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快即将启动,回顾去年本市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同时还有很多的人事工作者和大学生朋友还不清楚这些问题。最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现在做详细说明。具体表现在:
1、强调"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的要求。该要求可以理解为:在本市注册,具有自主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般应直接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以下简称:"签约")。
2、增设用人单位为外地生(指:外地户口学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2006年为外地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单位须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在沪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对于经批准可办理上海市户口的外地生及用人单位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一个窗口"是指:外地生的入户、档案、用工、退工等相关手续归口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个"窗口"办理。"四个一致"是指:上述经办事项必须做到:签约单位(即《报到证》所列单位)、户口申请单位(即:《批复》所列单位)、用工/退工单位(即:《劳动合同》订立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
据悉,上述政策要求、管理规定以及执行力度将在2007年得以更加严格和强化。预计,尚若出现不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的情形,将可能带来以下难以解决的隐患:
1、若签约单位无申请上海户口资质,则政府不予申请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审批通过。
2、由于不符合"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即使户口审批通过,但是也不能办理入户、用/退工手续。另外,还会影响员工正常办理出境事宜。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对规范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签约、申办户口工作提出以下服务原则:
1、"签约单位与用工类别相配套"原则
由单位或者个人参照2006年或对照2007年将出台的单位申办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确定与学生签约的单位和用工类别:凡确定由单位自行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企业用工。凡确定委托派遣单位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派遣单位用工。
2、"用工类别与劳动合同、社保类别相一致"原则
凡客户确定企业自行签约用工,则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才服务中心代办企业名下的用工、社保。
凡客户确定委托派遣单位签约用工,则由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办理名下的用工、社保。
1、强调"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的要求。该要求可以理解为:在本市注册,具有自主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般应直接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以下简称:"签约")。
2、增设用人单位为外地生(指:外地户口学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2006年为外地生申请上海市户口的单位须于2005年4月1日之前在沪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对于经批准可办理上海市户口的外地生及用人单位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一个窗口"是指:外地生的入户、档案、用工、退工等相关手续归口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一个"窗口"办理。"四个一致"是指:上述经办事项必须做到:签约单位(即《报到证》所列单位)、户口申请单位(即:《批复》所列单位)、用工/退工单位(即:《劳动合同》订立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
据悉,上述政策要求、管理规定以及执行力度将在2007年得以更加严格和强化。预计,尚若出现不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的情形,将可能带来以下难以解决的隐患:
1、若签约单位无申请上海户口资质,则政府不予申请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审批通过。
2、由于不符合"四个一致"的管理规定,即使户口审批通过,但是也不能办理入户、用/退工手续。另外,还会影响员工正常办理出境事宜。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对规范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签约、申办户口工作提出以下服务原则:
1、"签约单位与用工类别相配套"原则
由单位或者个人参照2006年或对照2007年将出台的单位申办上海市户口的资质条件,确定与学生签约的单位和用工类别:凡确定由单位自行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企业用工。凡确定委托派遣单位与学生签约申办户口,则属派遣单位用工。
2、"用工类别与劳动合同、社保类别相一致"原则
凡客户确定企业自行签约用工,则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才服务中心代办企业名下的用工、社保。
凡客户确定委托派遣单位签约用工,则由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办理名下的用工、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