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炒股新规难管实质性违规


                   
    针对日渐增多的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买卖股票行为,4月10日,证监会终于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鉴于此前证监会多次表示要用这个“管理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高管的股票买卖行为,因此,对于这个“管理规则”的出台市场是寄予了厚望的。不过,从这个“管理规则”的内容来看,投资者要失望了。因为在笔者看来,“管理规则”管理高管买卖股票过程中的表面违规比较容易,但对于高管买卖股票过程中的实质性违规,则无能为力。

    以笔者拙见,这部规范高管股票买卖的“管理规则”,更多地只是停留在技术的层面上。比如四种股份不能转让的情形界定,“25%规定”的基数确定,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等。严格按照这一“管理规则”执行,对于控制高管超比例转让股份,甚至减少高管短炒股票现象,肯定是卓有成效的。

    但恕笔者直言,高管超比例转让股份,甚至短炒自家股票,这固然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但总体说来,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情节实际上是很轻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由于高管证券帐户的管理不善,被家人或朋友利用了;二是高管对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所以在无意之中做出了违法违规的行为;三是对有关条款的理解出现了错误,因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以说,这样一些违规,对于高管来说并不是故意的。因此,要纠正这种违规并不困难,一部技术性的“管理规则”,基本上就可以解决这类问题。

    不过,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有意识的违法违规,管理规则就有点鞭长莫及了。管理规则中唯一可以约束高管有意识地违法违规的条文,仅仅只有第十三条,即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这样四个敏感的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这对于减少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是有积极意义的。如万通先锋董事长冯仑,于2007年3月7日和3月9日分别增持5.01万股和 2.16万股万通先锋,而该股在3月 7日至 3月 15日短短7个交易日中,就于9日、12日、14日和15日4次达到涨停板。就在这一段公司股价迭创新高期间,公司恰于3月 12日推出了每 10股转增10股派1元的高送派方案。可以相信,在“管理规则”出台后,冯仑这种“高管股神”的故事就不会上演了。

    但尽管如此,笔者以为,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有意识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规则”还是显得无可奈何的。因为上市公司高管有意识违规的话,他完全可以用自己亲朋好友的帐户来买卖股票,完全不必动用自己的帐户,甚至是家人的帐户。实际上,如果是高管自己的帐户或者家人的帐户上发生违法违规买卖股票的事情,那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不小心”,或者说是“犯傻”,甚至是利令智昏。在正常情况下,这种事情根本就不可能出现。

    不仅如此,就是在高管自己的帐户上,高管成股神的事情,“管理规则”一样也无能为力。因为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一些高管买卖股票的数据来看,高管低点买进,高位卖出的功夫往往都是“超一流”。这其中是否有内幕信息交易或者内幕交易,高管持股是否成了“老鼠仓”,只怕是谁也说不清楚。就说万通先锋董事长冯仑吧,即便是提前一个月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其结果也只能是赚得更多。所以,即便是有了一个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设置,这也很难杜绝内幕信息交易的可能。

    此外,“管理规则”对高管买卖股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管理规则”第1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证券法》对这类事情的处罚仅限于第47条与第195条,最重的处罚也就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违法违规成本对于高管们来说实在是再便宜不过了,这又怎么阻止得了高管们在股票买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呢?

         http://www.cet.com.cn/20070411/SHELUN/2007041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