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者借用犯罪黑数这一概念提出一个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容回避的概念,即领导干部违纪黑数。文章认为,存在领导干部违纪黑数不容置疑。文章还就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原因及其危害进行了阐述。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
邮政编码:6103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领导干部违纪黑数,是笔者借用犯罪黑数生造的一个概念,也可以称为领导干部违纪隐蔽数、领导干部违纪暗数、领导干部违纪潜伏数,其基本含义都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在正式的违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违纪数字。这个数字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有什么危害呢?原因又是什么,这都是笔者想逐一探讨的问题。
一、存在领导干部违纪黑数不容置疑
我国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呢?回答是肯定的。有多大呢?目前尚没有精确的数据,但“黑数较大”这种看法,不管是理论界或者其他领域的人士,都是可以取得共识的,只是大家不说罢了。
吴官正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总结2005年工作时指出,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各级纪委共立案147539件,结案148931件;给予党纪处分115143人,占党员总数的1.7‰。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44836人,严重警告的32289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173人,留党察看的10657人,开除党籍的24188人,违反党纪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和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共计15177人,占党员总数的0.2‰。
据此统计数据可以肯定,纪检部门的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但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进行的“21世纪挑战中国”的专家问卷调查所列的14个选项中,腐败成风高居第一位,选择该项者占被调查专家的42%。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反差?事实上,这恰恰说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在公众观念中的量化问题。
吴官正在报告中精辟指出,虽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正在得到遏制,标本兼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突出,反腐倡廉的任务仍然艰巨。
应该这样讲,这个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与当前老百姓的感觉是差不多的。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章查办了一批案件,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相比,查办数量与发案实际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这个差距究竟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地说,就是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在全国,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究竟有多大,很难定出一个确切的数字,但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暴露出来的“矿难”事件、“豆腐渣”工程,以及其他一些重特大恶性事故的背后,大都可以看到领导干部违纪的“影子”。
二、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原因
1、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领导干部违纪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侵犯对象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其社会危险程度不明显,“黑数”就会大大增加。正如原苏联B.茨维尔布利在论述犯罪黑数时说:“一般的说,潜伏程度越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就越高。如杀人罪和重伤罪,潜伏性的指数几乎等于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渎职罪,根据抽样数据,潜伏指数则达7-53%。”
2、领导干部违纪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违纪领导干部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中的漏洞,在违纪的预谋、手段以及违纪后反调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性特点,一般人难以觉察到,使黑数大为增加。
3、违纪领导干部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这种“保护功能”体现在违纪前,打着“公平”、“合理”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违纪时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让人难以发现;违纪后利用其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对抗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进行开脱,增加纪律追究的难度,使得黑数增大。同时,有的单位管理不严,变相的增强了这种“保护”功能。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领导干部的某些违纪行为的产生与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和所谓“搞活措施”有关,甚至与他的上司的支持纵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违纪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暴露出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到单位及领导者的声誉。因此,他们在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未暴露时百般掩盖;问题暴露后,组织指挥查办时,顾虑重重,找出种种借口,或是中止调查,或是浅尝辄止;问题查结后,尽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增加了黑数。
5、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也是黑数形成的原因之一。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办案收缴的违纪资金。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热衷于办理经济案件,对其他方面的案件往往不能兼顾。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普遍强调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对于小案,要么是查后不予立案,要么干脆就是不查。这种做法也给“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案”的出现营造了积极的空间。
6、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的知情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得利益者,这种人往往不愿举报;另一种是非既得利益者,有的认为事不关己,不过问,有的则担心打击报复不敢举报,这主要缘于其合法权益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
7、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要减少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关键因素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能力。但目前普遍的现象是我们的查办能力的不适应,办案保障条件落后于作案手段,使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查办受到影响,使得打击黑数减少黑数的战斗力不理想。
三、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危害
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最大危害,在其增大领导干部违纪的胆量,进而加剧了腐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温斯坦莱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对于执法不严的后果,法国思想家蒙田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的过失比任何事物的过失要更厉害,更严重,而且是持久性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则打了一个十分恰当的比喻,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1、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践踏了党的先进性。我们党的先进性质、奋斗纲领和崇高宗旨,是通过一个个党员干部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而党内的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践踏党的纲领,亵渎党的宗旨,玷污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得不到查处。如果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是一套,某些党员干部的行为是另一套,那将是党的建设之大忌、执政党将走向衰亡之渊薮。可见,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绝非危言耸听。
2、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经济建设。腐败分子不仅自己通过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资金,而且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国家巨额资金和大量财产流入不法分子手中。更为严重的是,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力进入市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可怕的是,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将诱导腐败分子胆量更大,更疯狂。倘若任其滋生蔓延,泛滥成灾,必将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
3、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危害精神文明。古人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风行草偃”。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腐蚀性。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必将增强腐败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不严加惩治,降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腐败就会像瘟疫一般迅速传播,腐化堕落、骄奢淫逸、狎妓嫖娼、贪污受贿、买官卖官、贪赃枉法和各种违法犯罪就会充斥整个社会,从而使封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沉渣泛起,污染社会。
4、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社会稳定。稳定与党风、政风是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使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纷争、动乱、乃至四分五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敏锐地察觉并告诫全党,如果不坚决搞好党风,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就可能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大大小小的乱子,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在迈出第一步的时候就遇到严重的障碍。
5、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产生原因之一就在于违纪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压制群众的民主权利,进而逃避查处。这必将侵害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仰、信念和信心。我们党是依靠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降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将无从谈起。
参考资料:
1、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3、冯剑章:《小议犯罪黑数》
4、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5、卢乐云:《腐败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严重危害性》
6、郭洪平:《很多渎职案未被追诉,检方高层直言“犯罪黑数”》
7、汪国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
8、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权力之癌的“病理解剖”》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
邮政编码:6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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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纪黑数,是笔者借用犯罪黑数生造的一个概念,也可以称为领导干部违纪隐蔽数、领导干部违纪暗数、领导干部违纪潜伏数,其基本含义都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但在正式的违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违纪数字。这个数字是否存在呢?如果存在,有什么危害呢?原因又是什么,这都是笔者想逐一探讨的问题。
一、存在领导干部违纪黑数不容置疑
我国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呢?回答是肯定的。有多大呢?目前尚没有精确的数据,但“黑数较大”这种看法,不管是理论界或者其他领域的人士,都是可以取得共识的,只是大家不说罢了。
吴官正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总结2005年工作时指出,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各级纪委共立案147539件,结案148931件;给予党纪处分115143人,占党员总数的1.7‰。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44836人,严重警告的32289人,撤销党内职务的3173人,留党察看的10657人,开除党籍的24188人,违反党纪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和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共计15177人,占党员总数的0.2‰。
据此统计数据可以肯定,纪检部门的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但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进行的“21世纪挑战中国”的专家问卷调查所列的14个选项中,腐败成风高居第一位,选择该项者占被调查专家的42%。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反差?事实上,这恰恰说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在公众观念中的量化问题。
吴官正在报告中精辟指出,虽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正在得到遏制,标本兼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突出,反腐倡廉的任务仍然艰巨。
应该这样讲,这个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与当前老百姓的感觉是差不多的。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章查办了一批案件,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相比,查办数量与发案实际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这个差距究竟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地说,就是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在全国,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究竟有多大,很难定出一个确切的数字,但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暴露出来的“矿难”事件、“豆腐渣”工程,以及其他一些重特大恶性事故的背后,大都可以看到领导干部违纪的“影子”。
二、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原因
1、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领导干部违纪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侵犯对象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其社会危险程度不明显,“黑数”就会大大增加。正如原苏联B.茨维尔布利在论述犯罪黑数时说:“一般的说,潜伏程度越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就越高。如杀人罪和重伤罪,潜伏性的指数几乎等于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渎职罪,根据抽样数据,潜伏指数则达7-53%。”
2、领导干部违纪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违纪领导干部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中的漏洞,在违纪的预谋、手段以及违纪后反调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性特点,一般人难以觉察到,使黑数大为增加。
3、违纪领导干部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这种“保护功能”体现在违纪前,打着“公平”、“合理”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违纪时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让人难以发现;违纪后利用其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对抗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进行开脱,增加纪律追究的难度,使得黑数增大。同时,有的单位管理不严,变相的增强了这种“保护”功能。
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领导干部的某些违纪行为的产生与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和所谓“搞活措施”有关,甚至与他的上司的支持纵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违纪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暴露出单位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影响到单位及领导者的声誉。因此,他们在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未暴露时百般掩盖;问题暴露后,组织指挥查办时,顾虑重重,找出种种借口,或是中止调查,或是浅尝辄止;问题查结后,尽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而增加了黑数。
5、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也是黑数形成的原因之一。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办案收缴的违纪资金。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热衷于办理经济案件,对其他方面的案件往往不能兼顾。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普遍强调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对于小案,要么是查后不予立案,要么干脆就是不查。这种做法也给“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案”的出现营造了积极的空间。
6、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中的知情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得利益者,这种人往往不愿举报;另一种是非既得利益者,有的认为事不关己,不过问,有的则担心打击报复不敢举报,这主要缘于其合法权益没有相关制度的保障。
7、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要减少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关键因素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能力。但目前普遍的现象是我们的查办能力的不适应,办案保障条件落后于作案手段,使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查办受到影响,使得打击黑数减少黑数的战斗力不理想。
三、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危害
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存在的最大危害,在其增大领导干部违纪的胆量,进而加剧了腐败。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温斯坦莱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对于执法不严的后果,法国思想家蒙田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的过失比任何事物的过失要更厉害,更严重,而且是持久性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则打了一个十分恰当的比喻,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1、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践踏了党的先进性。我们党的先进性质、奋斗纲领和崇高宗旨,是通过一个个党员干部的模范言行和优良作风表现出来的。而党内的腐败分子及其腐败行为践踏党的纲领,亵渎党的宗旨,玷污党的形象,腐蚀党的肌体。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得不到查处。如果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的是一套,某些党员干部的行为是另一套,那将是党的建设之大忌、执政党将走向衰亡之渊薮。可见,反腐败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绝非危言耸听。
2、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经济建设。腐败分子不仅自己通过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资金,而且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国家巨额资金和大量财产流入不法分子手中。更为严重的是,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力进入市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可怕的是,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将诱导腐败分子胆量更大,更疯狂。倘若任其滋生蔓延,泛滥成灾,必将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
3、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危害精神文明。古人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风行草偃”。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腐蚀性。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必将增强腐败的传染性和腐蚀性。如果不严加惩治,降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腐败就会像瘟疫一般迅速传播,腐化堕落、骄奢淫逸、狎妓嫖娼、贪污受贿、买官卖官、贪赃枉法和各种违法犯罪就会充斥整个社会,从而使封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沉渣泛起,污染社会。
4、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社会稳定。稳定与党风、政风是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使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纷争、动乱、乃至四分五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敏锐地察觉并告诫全党,如果不坚决搞好党风,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就可能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大大小小的乱子,使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在迈出第一步的时候就遇到严重的障碍。
5、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存在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干部违纪黑数的产生原因之一就在于违纪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压制群众的民主权利,进而逃避查处。这必将侵害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仰、信念和信心。我们党是依靠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降低领导干部违纪黑数,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将无从谈起。
参考资料:
1、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2、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3、冯剑章:《小议犯罪黑数》
4、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5、卢乐云:《腐败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严重危害性》
6、郭洪平:《很多渎职案未被追诉,检方高层直言“犯罪黑数”》
7、汪国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实务》
8、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权力之癌的“病理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