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参加市委组织部课题《地方党委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的研究》。《盼望周刊》也就专职副书记课题赴广西调研。我参加的市委组织部的课题调研才刚刚开始。
我市县区党委换届经过半年时间的运转,优化班子结构、精简领导职数的意图已经基本达到。
但也存在一些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其中减少副书记职数后,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不统一、工作分工不明确,“专职不专”,成为当前党委领导班子工作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三山区不设专职副书记,也是一种模式吧。
与专职副书记相对应的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常委分工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是对地方党委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改进。
目前从广西的情况看,专职副书记的工作分工类型:
第一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市委日常事务、党群工作,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第二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不包括组织人事工作在内的其他党务工作,联系其他工作。
第三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不作具体分工,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市委日常事务、党群工作,政法(或宣传)工作,联系其他工作。
第五种类型: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党群、政法、宣传工作,联系或分管部分经济工作。
以上这五个类型,总的来说,就是两种,一种是“实权”,一种是“虚职”。作为“实权”,界定他们的职责范围究竟是多一些,还是少一些;是实一些,还是虚一些,关键还得从设计这样一个职位的最初愿望中寻找合理答案。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1、专职副书记与常委的关系。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常委,三者之间责任如何划分?新体制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各常委直接向书记(常委会)负责,那还要不要向副书记汇报工作。如果要,那还是原来的层次,只不过把原有几名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统到一个人身上,没有真正达到改革的目的。如果不要,那副书记只是分管群团、党校和编办等几个部门,没有太多的职权,会造成实质上的地位下降。
北京市换届后县区委副书记的职责是综合协调::一是协助决策的职能,即党委决策方案特别是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方案的准备、协调和调查研究;二是协调执行的职能,即对于党委方面需要跨部门合作完成的一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相关领导职务或分管一些部门的工作,如兼任政法委书记、分管区县委的决策研究机构、编办等综合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四是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各区县可根据上述职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专职副书记分工,市委不作统一规定。参考北京等地的经验,我们可以把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具体化解为以下四项:一是协助决策,即党委决策方案特别是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方案的准备、协调和调查研究;二是协调执行,即对于党委决策的执行特别是需要跨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相关领导职务或分管一些部门的工作,如兼任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分管党委的办公室、决策研究机构、编办等综合性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四是完成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
2、党政分工重叠。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是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切实解决党政分工重叠的问题,党委常委只负责管好各自分管的工作,不再联系政府方面的具体事务
3、如何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难把握。实行新的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党委班子成员不再直接管理具体的经济事务,很多人担心会削弱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新形势下,党委如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各地普遍感到比较棘手。
4、"减副"容易造成权力更多地向书记集中。谁在"一把手"面前说"不"?对"一把手"的监督会不会弱化?这是人们所担心的。纪委书记只担当常委,纪委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在新的运行机制中显现出来,尤其在反腐方面。过去,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在班子的分工中实际要重一些,能够直接协调到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如今在都是常委的情况下,直接指挥的因素就会少一些。但这并不代表纪委的监督地位下降。无论是实际的工作情况,还是目前的反腐败需要,纪委的工作都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5、“专职副书记”要不要。有人认为“专职副书记”的存在,还会造成新的“小书记办公会”的产生,更加剧了权力的集中。如果书记赋予“专职副书记”更多的权力,他就会制约更多的常委,如此就会加重其份量。因而就会出现,在研究人事安排问题上,书记、行政首长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加上组织部长就可能先开会,形成第一套方案,同时通过其各自直接制约的常委做工作,从而争取大多数以获得常委会顺利通过。作为中共中央,可以不设立“专职副书记”,照样统领7000多万共产党员,地方又何必多此一举!
6、常委会如何构成。四川巴中有这样的探索:巴中市委常委由原来的13名精减为11名——市委书记、市长、两名副市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一名县委书记、统战部部长、军分区政委、公安局局长、副书记由原来的5名精减为1名,即市长。
目前存在的专职副书记定位模糊的现象,是原有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向新体制过渡时,新机制、新制度尚未完善、尚未成熟的表现。而在中央明确要求之前,各地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探索都是允许的,总体原则是要以提高执政效率、保证领导班子高效运转,同时扩大党内民主、实行有效的监督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有这样的一些思路:
第一,从选拔领导干部路径上来看,如果依然延续常委→副书记→书记这样一个路径的话,那么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界定就应该按照“书记管总,兼职副书记主管经济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专职副书记分管党务工作”的原则,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范围就应该多一些、实一些。目前党的系统普遍反映最弱的是党建问题,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管党建是一个好的选择。”
第二,从领导班子分工上来看,如果全面推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且能够逐渐打破常委→副书记→书记这样一个选拔领导干部路径的话,那么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界定就应该按照“书记→常委→全委→党代表→全体党员递次负责”的原则,确保常委分工负责的全面实施,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范围就应该少一些、虚一些,并在适当的时候全面实行书记职数的“一正一副”制。
第三,从加强党的“四位一体”建设上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阶层的多样性、利益诉求的多样化的趋向不可避免,加快完善社会事业建设成为一项极为紧迫的政治任务。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界定还可以按照“书记管总,兼职副书记主管经济工作,专职副书记分管社会事业建设”的原则,对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就应该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具体职责,以领导力量的加强,确保我国社会事业与经济、政治、文化齐头并进,同步发展,确保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四川省以文件的形式,对这种全新的党内领导体制做了一个大致的描述。《试行意见》规定,常委成员的工作直接对常委会负责(之前是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常委之间分工不交叉,没有在政府兼职的常委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对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和工作运行,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形象——“专职综合型”、“专职党务型”和“兼职综合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