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说(3):治体分权:大三权分立制衡
提要: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只是“小三权”,应该还有一个“大三权”分立制衡:即多元精神文化与经济、政治这三方面的互动制衡。
“民主”新论系列目录:
共和新说(1):社会观依据、历史先例
共和新说(2):权力互动、群体自治
共和新说(3):治体分权:大三权分立制衡
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共和新说(5):阶级斗争的理想形式(已先发表)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
兼利主义: 民主应有之灵魂
共和民主的现代体现(3):治体分权
“治体”,即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基层单位的内部治理机构。治体如果是经过民主程序选任的,那么它只是某一范围内全体公民的意志代表(立法机构)或意志执行者(行政、司法机构)。(如果不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则当别论。)治体所代表或执行的应是高居于其机构之上、统摄一切的公民意志,而不是源自它本身的内在独立意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功能机构,治体并不具有如一般公民群体所应享有的那种完全独立的政治主体地位。它们与其它社群的关系只是代表与被代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对等关系。
但是,上面说过,共和式民主是让不同阶级/阶层/群体的利益在相应的权力互动中得到相对的制约平衡。所谓“公民意志”,实际上是这种权力互动的即时结果。权力互动的前提当然是权力分享,即分权。“共和”就是“分权”。分权制衡作为共和民主思想的一条重要原理,当然也应是治体建构的一条重要原则。
既然治体所代表或执行的不是其内在的独立意志,它的权力为什么又非分不可呢?那是因为,虽然治体不应具有源自本身的内在独立意志,但所有治体都是由具有独立意志和思考能力的个人组成的,而且要将外在的公民意志,或“公意”,具体体现到繁复细密的法律条文、行政决策、司法判断中去,仍必须通过组成治体的各个个人对公意的理解、对相关客观情况的了解,通过各个个人的独立思考和判断,那就难以避免地会打上个人或个人所属群体意志的烙印,而有可能使其所应代表或执行的公意扭曲走样,甚至完全违背了。防止治体内个人独立思考和判断违背公意的有效途径,除了有效的民主选任程序机制[1]和有效的公民道德提升机制[2]以外,就是治体分权、互动制衡。总之,分权制衡有助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机构之间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有利于社会和谐协调、长治久安,因此为现代民主国家所普遍采用。虽然分权制衡的具体方式应视具体国情而因地制宜,但其根本原理无法否定。如财务会计之分为薄记和出纳就是一种分权制衡。既然在小范围的事务上可以这样做,那么在国家大事上就更应该这样做。
西方有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孙中山先生有五权分立之说,即加上独立的监察和考举两权。笔者赞同此精神,在下文以及以后其它文章中将会有所体现,此处不拟细述。
同时,笔者以为,上面说的只是“小三权”,应该还有一个“大三权”分立制衡。什么是“大三权”?下面将重点细说。
大三权分立制衡:哪“三权”
“大三权”,指的是经济、政治、与精神文化这三方面的互动制衡。
现代社会的上述这三个领域各有其不同的核心价值,即分别是效率、平等民主、真善美。这三种不同的价值标准之间常常是相互矛盾抵触的。因此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在这三种不同的价值考虑之间往往是有所偏重的。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三者却是缺一不可。只有当这三者之间保持着持续不断的相互制约和动态平衡,社会才能实现持续的和谐和进步。如果三者之间长期失去平衡,社会就会发生严重病变,其后果不堪设想。
在西方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内,如美国,设有关于经济、政治等事务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它们各自所提出的议案自然体现出对不同领域价值的偏重。再把这些议案分别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全体议员来审理,那就体现了经济、与政治、与其它方面不同价值考虑的互动制衡。但是美国所标榜的政教(政治与宗教)分离,实质上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分离,掩盖了大资本金权势力对于社会精神文化的单方面强势操弄,放任其塑造出一种狭隘、自私、短视、空虚、颓废、堕落的社会风气,配合其片面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国家经济政治运作的实际控制,使其得不到真善美的精神文化的熏陶和制约,以致使国家的内外政策越来越霸道,贻害自身和世界。显然,所谓政教分离之说,在现实面前只是一个幌子而已。关键不是要不要政教分离,而是要不要多元精神文化之间的权力互动,和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之间的互动制衡。
在《共和新说(2)》一文中笔者已提到,在共和制度包容面较广的国家里,如欧洲大陆,不同阶级、派别之间的互动制衡往往也是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制衡。但有些国家,如中国,长期以来是在比较单一的意识形态支配下运作,得不到其它意识形态的制约。主流意识形态本身又缺乏自我更新的机制,时间一久就难免僵化起来,结果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当人们感到必须改弦更张之时,就已经晚了。一旦情势危急,就不得不用猛药,“硬着陆”,急转弯。结果是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荡、甚至所谓“断裂”,人们不得不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且变革前的僵化越严重,变革后的反弹也越厉害,很容易走上另一个极端,难以求得“中道”,这就有可能酿成另一场社会动荡和灾难。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虽然也实行共和民主,但前文也说过,美国基本上是在两个资产阶级党派之间轮流执政,遵循的大体上是大同小异的同一种意识形态。白宫换主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政策上的变化,但那大都是策略性、技术性的微调。这种调整比起一党一派长期执政情况下的调整要容易一些,但与多种意识形态党派共和的欧洲国家相比,美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就显得僵化得多。可以预见,如果现在这种僵化情况继续不变地发展下去,将来当历史逼迫美国实现重大社会变革时,也可能导致国内甚至世界严重动荡和灾难,例如法西斯化(911以来对民权的严重侵犯就是一种危险的兆头)、挑起新的世界大战等。
大三权分立制衡:如何分立
那么,什么样的体制结构,可以容纳多元精神文化之间、以及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之间的权力互动呢?
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都必须基本上遵循某种单一的意识形态原理,不可能同时遵循两种或多种很不相同甚至对立的意识形态原理,否则无法运作。
另一方面,即使某种主流意识形态基本上适应某一历史阶段的社会实情,也不能说明该意识形态就是无懈可击了,相反它不可避免地会包含着缺陷或片面性。而其它与之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识形态,即使基本上是反历史潮流而动的、或是带有乌托邦色彩的,但也可能包含着某些真理性的认识。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主流意识形态如果不随着发展,而是僵化不变,那么它原有的缺陷和片面性就会发展到使整个意识形态变得落后甚至反动,而原来已被历史淘汰的意识形态又可能会经过改头换面趁机复辟,给社会发展带来曲折;或者原来带有乌托邦色彩的意识形态经过实践锤炼、自我修正而充实成为适合新历史条件的思想体系。这就是“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辩证法。但在缺乏多元精神文化权力互动机制的情况下,新的思想体系可能要通过激烈的社会争斗和动荡、甚至流血革命,才能改变主流意识形态的独霸局面,而争得其应有的地位。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必须给不同于甚至对立于主流思想体系的其它意识形态,以平等的体制内发言地位。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迫使当政者时刻倾听来自各种不同思想体系的声音,作为参考、警戒,择善而从。这样就能既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又能促使各种意识形态、尤其是主流意识形态顺随历史规律与时俱进、不致因僵化而使社会问题积重难返、酿成大难,从而真正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首先要在法律和机制上保证不同意识形态的党派和个人的权利地位、保证其在体制内发表不同意见的充分空间、保证能促使当政者采纳各种合理意见。由宪法保障的共和体制就能够是、也应该是这样的机制。
在具体的组织架构方面,可以设想在立法机构内增设多元精神文化监察委员会,甚至是与立法、行政、司法相平行的多元精神文化监察机构,或者是立法机构的“上院”。该机构应由各大意识形态党派、团体(包括各大宗教派别)、或非党团代表人物组成,除了执行有关精神文化各行各业的立法和监督权力以外,同时也参与经济和政治事务方面的立法、监督工作。
笔者曾为文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上、下两院。”“下院由各行各界、各地域、各阶层、各社团的民选代表组成。”“上院由执政党派出代表为主体,加上其它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派出的代表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3〕现在加上大三权分立制衡的考虑,该上院的“无党派代表人士”还应该明确包括各大宗教派别、和各世俗思想流派的非党代表。这样的“上院”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特殊历史地位(中国的特殊国情/历史条件),政治协商的传统(也许就可以以“上院”代替“政治协商会议”的设置),又体现了精神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分权互动。一般来说,具有较为久远传统的思想体系,或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大多提倡或标榜平等博爱的精神,以及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而笔者本来建议的上院“不代表任何行业、界别、地域、阶层、团体的局部利益诉求,对下院提交的初步决策议案完全从全国或全地区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讨论、辩论和票决。。。”)〔3〕就体现了精神文化对于某些狭隘、短视的经济、政治利益诉求的制衡。同时,上下两院之间的互动,又让各种思想体系、意识形态,时刻接受来自基层民众广泛实践的检验、锤炼和取舍,而不致陷于僵化。(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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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2]将另文专述。
〔3〕《试论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