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监系统实施履职问责的认识与思考


  
  最近,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笔者认为,《问责办法》是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实施《问责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全面履行好监管职责的需要。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责任制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银行业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完成监管任务,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措施。对于我国来讲,新的银行监管机制与机构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效能,确保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与银行监管机构本身内部治理的完善密切相关。《问责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要依照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这有利于改变以前不规范的监管“惯性”,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适应银行业全面开放的需要。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入新的起点。从湖州实际情况看,“十一五”时期,湖州要全力实施在杭湖宁发展带中间率先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将为银行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必将吸引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外资金融机构进驻或看好湖州市场,未来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这对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问责办法》的实施,要求我们的监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做到监管有据、监管有度、监管有力和监管有方。

  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问责,是建立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介和考核基础上的惩戒方式,是对没有按照制度和规定行政而造成后果的失职行为的处分行为,问责制的建立使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与各项规章制度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对照《问责办法》,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梳理和明晰、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工作职责的流程化管理,有效解决“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通过内部监管来实现监管者的自律,进而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赢得各级党委、政府、被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认可,树立银监部门和监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