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日报:驾驶员质疑检车“连坐”制


驾驶员质疑检车“连坐”制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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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违章为何不告知

  车辆检审时很多驾驶员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被告知你的车辆有违章记录,必须先处理违章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对于检车的这个特殊规定,大多数人都能接受。可市民樊涛却表示质疑,认为其有违法的地方,于是一纸诉状将昆明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昨天获悉,法院对这起行政案已正式立案。

  检车发现两年前的违章记录

  “如果不去检审车,我可能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违章。”樊涛是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的职工。他告诉记者,今年4月23日,他开着自己的私车到昆明市第九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去检审。在交完各种检审费,检验合格后,工作人员“突然”提出:通过电脑查询,他的车辆有“违章”记录,按照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规定,他必须先处理违章罚款,九检站才能给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违章,什么时候?我怎么一点都不知道。”正在樊涛一头雾水时,九检站的工作人员手脚麻利地递给他3张“机动车违章处罚提示单”,其中一张上面写着:“云AP25XX车主,你于2005年5月22日、2005年10月8日、2006年12月27日在煤气公司南口、法医院西口、丹霞路北口,违章信号,请于检测签证后,尽快到大队违章办接受处罚并消除违法状态,否则将影响你下一次的车辆年审。”另一张则说他“于2006年5月23日在七大队辖区内违章停车”……

  数次违章记录,最早的一次在两年前,樊涛的大脑里迅速搜索自己的“不良行为”,可还是一无所获。“如果是闯红灯被电子眼‘逮到’,为什么交警部门不告知?为什么在检车时才告知?而且还要‘处理’之后才检审签证,让人被迫接受处罚?

  驾驶员首打检车“连坐”官司

  检车时发现违章记录,这是很多驾驶员都会遇上这样的情况。对于“突如袭来”的处罚,大多数驾驶员为了检审过关,都会立马接受处罚,乖乖交纳罚金。可樊涛却偏不,还为此较上了劲。

  在交了罚金,检审通过后,他将昆明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判定交警支队违法行政乱作为;判定其设置“电子眼”拍摄“违章”行为的执法方式违法,包括通过“快件”邮寄的方式也违法;请求法院对上述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判处交警部门实施整改,确实做到依法行政,合法履行职责;撤消“搭车”处罚,退还被迫交纳的“交通罚款”,合计863元。

  据了解,这是全省首起检车“搭车”处罚引发的官司。

  检车时能不能附带条件?

  樊涛说,经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上述交警部门的做法严重违法。根据《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检验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交警部门利用车主需要‘合法’的心态实施违法的‘执法’,这种执法方式很粗暴。以非法的工作方式代替正常的法律规定的工作方式及职责,极大地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樊涛还对电子眼纠违章“发难”。他说,《实施条例》第108条规定:“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由此可见“告知”及“当场交付”是交警部门执法的义务和责任。电子眼纠违章采用的是简易的处罚程序,按法律规定,必须告知当事人,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可这点交警部门显然没有做到。“他们仅用‘快件’邮寄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却又无法保证当事人能否收到和‘明知’。这种罚款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对于打行政官司,樊涛已经不是第一次。用他的话说,以前影响颇大的医保纠纷、保险纠纷中,相关的行政机关都被他告上过法庭,“我打的都是公益官司,目的不是为钱,就为争个理。”

  记者雷晴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