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欣明
当很多人大谈特做健全法律法规的时候,又经常为法律法规留个“后门”。
笔者认为那些制定者不是看不出来所留后门,很多的还是利益使然。这到是让我们感受一些人的手段高明。
近来,深圳实行交通小事故“快处快赔”规则,这无疑是个好政策,为交通畅顺带来了很多益处;从10月1日实行几个月来,获得很多人的好评,实施“快处快赔”道路拥堵下降三成,但是路面的交通事故总量并没有减少,于此又带来其它的烦恼。笔者认为这是很多“小后门”所致,助长了一些人的不良的意识。
日前,笔者见到一个小交通事故:停车场退出的一部车撞到一辆正常行使的小车,事故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倒车车辆负全责(双方都有全险),看上去的修车费用不会超过1000元。然而,这样的事故却用两个小时还需要警察到现场才解决,但受害车主还是不满意,好在不是主要道路上,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受害车主不满意的原因是他要自行去修理场,自行买单,作为受害者却全部要自己搞定,没有人给他垫付修车费用;他更担心的是,他怎么能拿到赔偿?肇事车主说:“你修好后,你电话给我,我付款就行了。”
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他不来哪?我也就此问题问警察,警察说:
“这就要看他的诚信了。”
“难道没有什么约束吗?”
警察回答的非常有水平:“法律上没有说的我不能回答你。”
“如果肇事者不来结账还有其它什么办法?”
“那就只有上法院了。”警察把问题一下子推的一干二净。
“哪你们在管理上为什么不想到可以制约的规定哪?”
……
其实这件事情上,就是法律上一个小小的“后门”,让以前可以很快处理的一件事情,变得复杂起来。受害者也是担心最后没有人买单,或者他陷进无休止的讨小钱之中;因为他没有看出什么能保障他……
在这件事情上,明显地是肇事者成为了“大爷”。就像那位“车辆受害者”说,往后主动肇事反而成本很低,也不用担心什么!的确,我们都不愿意发生事故,碰到个守信用的肇事者一定会很好配合,那么大家就“好聚好散”。我到是认为,堵住小后门是非常重要的,而不要拿那些虚无缥渺的诚信作借口,特别事很多人没有很好地理解诚信的时候(另见本文所附:《戴欣明谈诚信》一文)。就拿这件事情来讲,如果交管部门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要求肇事者(当然需要立法规定)在受害者要求付赔偿款的时候,肇事者不能去(有的时候是无意,有的时候却是有意;因为即使一年后去付款也没有任何问题),延期几天怎么处理、延期一周、一个月怎么处理,应该有个明确的条文保证受害者权力。再有,肇事者还要补偿受害者因此造成的时间等成本的额外赔偿(确定赔偿额的10-30%幅度,甚至更多),这样才有可能让驾驶者小心。
管理上有个“哲学思路”:让他们自己解决好了(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些作用),这会省我们很多事情也可以节约管理成本。这是“高明”的手段之一!也是“利益”;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成本”,其实是成本更高,只不过他们没有看到而已。
我们的房价也是如此,一个个政策的漏洞立即带来恐慌性追涨,感觉不买就没有了;因为那些政策对置业者没有保障。
2002年国家施行土地“招拍挂”政策后,“顺驰模式”出笼。其特点不过是不惜以极高价格拍得土地,在预付小部分定金后,再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启动项目建设,迅速推向市场,以销售抵偿所欠土地款及银行贷款,而就是这“小部分”定金小的足可以让他为所欲为,这些完全可以看出来这个政策的未来效果却没有加以“注意”。那已经不是留一个小后门的问题,而是“房门洞开”。这还是一个拿地环节,在房地产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环节。法律法规的“小漏洞”在房价上涨中推波助澜,从无数钻空子成长起来的“人”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房地产就是相互斗法及能钻就赶快钻空子的“行业”,结果是两败、乃至三败俱伤。
为什么不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就想清楚哪?!特别是很多完全可以想清楚的事,就像上面提到的交通事故事件一样。
20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