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分配”、“分配关系”,似乎很有道理,因为它确实进入了事物的内部,涉及到较深层本质。但税收到底是不是“分配”、“分配关系”呢?由于有人认为税收是分配,还由此引出是属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的争论;是分配国民收入还是分配社会总产品的争论。还常见“税收分配”词语。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分配,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配,从而真正弄清税收是不是分配。分配有两种含义:一是以“分”为主体的,主要含使整体事物变成若干部分的意义,如分配劳动成果;二是以“配”为主体的,主要含分派的意义,如服从分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所称的分配,是指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中的一个环节——分配。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讲,分配只能是对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否则连社会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就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了。然而,从整个社会来看,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是扩大的再生产;因此,分配就只能是对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税收参与的分配也只能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其实这里讲的税收是抽象税收)但实际生活中的税收所参与的分配,显然不仅仅只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的不但参与了一国一年内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而且还涉及更大的时空范围——实行属人管辖权的美国对其公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则参与了外国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遗产税还参与了以前年度的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可见,抽象税收只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具体税收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资本论》第1卷第8页)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科学研究的基本特点是抽象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对来说,抽象法的地位更为重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正是运用的抽象法。抽象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抽象是对现实事物客观本质的抽象;二、抽象的原型是比较发展的或典型的现实。由于在抽象过程中舍去了许多具体东西,由抽象形成的原理与现实事物丰富内容相比,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社会扩大再生产原理中的分配也就不是现实中的具体分配,参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也就不是现实中的具体税收,而是用抽象法形成的抽象税收。只要弄懂具体税收和抽象税收,税收到底参与什么分配,就很清楚了。
抽象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到底是参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呢?为进一步考察分析资本主义国家国民收入是怎样分配的,马克思又把这个分配分解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产业资本家在售出商品实现了全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补偿已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以后,把国民收入中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作为工资分配给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以便再生产出劳动力。让渡给商业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商业利润。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因为使用贷款又分割给借贷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利息。农业资本家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剩余价值,形成了地租。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就是这样进行初次分配的。马克思指出:“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资本论》第2卷第412页—413页)这就是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在不直接参加生产的阶层进行的再分配。资本主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和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进行的。收取服务费的形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关系不大,不去深究。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财政这个属概念里的种概念。财政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内容。税收就是为完成财政收入的任务而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从参加初次分配者手中收取一部分,集合起来,供国家财政支出——再分配。由此可见,税收在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只充当了个财政收入的收取角色,充其量只能说它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以上的分析考察中不难看出,税收不但不是分配,恰恰相反,而是收取。如果说分配,那么是谁分配,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必须回答。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产业资本家把新创造的价值V+m中的V分配给生产工人,把剩余价值m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等。再分配中的一部分——财政是国家把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分配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警察、军队、官吏等。如果参与分配就叫分配,那么,工资也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也可以叫工资分配。工资分配是分配工资。国民收入分配,就是分配国民收入。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不能叫税收分配。“分配论”之所以不够正确,还在于分配不是事物的本质,用分配表述税收的概念,自然就不会准确了。马克思说:“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马克思这里说的“事物的本质”是指社会属性本质,深入探讨需另论。
抽象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到底是参与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呢?为进一步考察分析资本主义国家国民收入是怎样分配的,马克思又把这个分配分解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产业资本家在售出商品实现了全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扣除补偿已消耗的不变资本价值以后,把国民收入中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作为工资分配给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以便再生产出劳动力。让渡给商业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商业利润。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因为使用贷款又分割给借贷资本家一部分,形成利息。农业资本家缴纳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剩余价值,形成了地租。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就是这样进行初次分配的。马克思指出:“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资本论》第2卷第412页—413页)这就是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在不直接参加生产的阶层进行的再分配。资本主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和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进行的。收取服务费的形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关系不大,不去深究。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财政这个属概念里的种概念。财政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内容。税收就是为完成财政收入的任务而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从参加初次分配者手中收取一部分,集合起来,供国家财政支出——再分配。由此可见,税收在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只充当了个财政收入的收取角色,充其量只能说它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以上的分析考察中不难看出,税收不但不是分配,恰恰相反,而是收取。如果说分配,那么是谁分配,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必须回答。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产业资本家把新创造的价值V+m中的V分配给生产工人,把剩余价值m中的一部分分配给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等。再分配中的一部分——财政是国家把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分配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警察、军队、官吏等。如果参与分配就叫分配,那么,工资也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也可以叫工资分配。工资分配是分配工资。国民收入分配,就是分配国民收入。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不能叫税收分配。“分配论”之所以不够正确,还在于分配不是事物的本质,用分配表述税收的概念,自然就不会准确了。马克思说:“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马克思这里说的“事物的本质”是指社会属性本质,深入探讨需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