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是当代“包身工”?


   近年来,研修生制度使一批又一批“闲余”劳动力涌向日本,在促进中日民间交流的同时,为日本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农场赢得了廉价劳动力,也为一些借研修之名来日“深造者”赢得了经济收入。然而,这一个看似能够“普渡众生”的交流,虽然满足了一些淘金者的欲望,但却为我们的国家脸上抹了黑。原因在于,很多组织者、当事者、日本接受研修生的企业,违背了派遣研修生的初衷:“由贫穷或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送相关技术学习者,待学成之后回到自己的国家用所学技术支援祖国经济建设。”尤其是,这与日本政府所谓的“研修生制度是促进国际交流、做出国际贡献的制度”大相径庭。
    经济的发展需要国际间的友好合作,科学技术的提高需要更高层的知识精英参与国际交流。那么,我们的(部分)劳务大军到日本的工厂、农场、服装厂学什么?难到我们国家的农民不会养猪、喂鸭、种草莓?难道我们诺大的国土上真的没有他们的用武之地?归根结底,一些扭曲研修生制度的根源在于:
一,日本缺乏劳动力,日本当地用人成本高,日本青年人宁可到城里打工也不愿种地;二,部分研修生中介(说白了叫做劳务中介)者能够从“劳务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在日本有更多的华人中介所,靠赚取中国留学生等在日同胞的血汗钱来生存),这就是笔者最看不惯的在日部分国人喜欢欺诈自己人的原因;三,大多研修生(其实是到日本养猪种田干工厂的纯劳务)来自农村,并处于中低文化水品,其在日本劳动期满后,尽管每月只能拿到约4000人民币的工资(在日本工作极其辛苦,以同等时间和辛苦程度,日本人的月工资应该在两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务一族只得到日本人的五分之一左右),回国后却说自己出国长了见识,而且发了大财,却从不提及在日部分研修生受虐待、逃跑打黑工等现象。于是,我们的研修生所居住的村庄在其鼓动下,会常年掀起“日本劳务风”,甚至有很多农民借债送礼,要多次打点、打动一些黑心中介,才能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从中国农村“进城”到日本农村;从中国农村很阔气的田园“转运”到日本矮小的菜棚、猪舍种菜、养猪。
    据一些知情人士说,在一些地区,农民来日本打工的中介费已经涨到了四万元人民币,到韩国打工的中介费已经涨到了七万元。尽管中介费不断涨价,还是有很多人排着队为中介送礼。据说,谁要是能够被“内定”,仅向中介机构下属的小喽罗送礼的钱都要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我们在高中时代曾经感受到高考是万马奔腾的独木桥,而今天,特别是在一些“劳务风”洗礼的乡村,让我们感受最多、最为辛酸的是,扭曲研修生派遣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本旨,向他国输出劳力、甚至灵魂已经成为一股热潮。
    除一些技术类等纯粹的研修生外,劳务一族在日本的生活辛苦、寂寥,甚至饱蘸着新时代剥削所带来的痛苦,但是,他们、她们忍受着、拼搏着,无奈之下的“既来之,则安之”使他们、她们有苦、有泪只能往肚子里咽。因为,在未满期限时离开,就意味着违背雇佣合同;违背了雇佣合同,就意味着回国时拿不到相应的部分中介押金。仅仅谈到押金一词,你想我们的研修生还是研修生吗?最近,还真的有些媒体把在日劳务一族称作当代“包身工”。
    从研修生一词演变成劳务、包身工,词汇本身的辛酸演变,透着一股难以形容的苦楚。那么,是谁制造了这个苦楚?当然不是我们的政府,因为我们各级政府的出发点是:要派出真正的技术相关人才,到发达国家学习相关知识,并使之回国后能够用所学知识投入祖国经济建设。然而,这一政策到了一些中介的手里变了味道。难怪,在日本社会充斥着“在日本,车没有汽油味;蔬菜没有蔬菜味;人没有人味”这一流言,在日本的部分劳务中介随着日本社会的高速节拍,在气喘吁吁的淘金脚步中,不仅丢失了国籍,更丢失了人的灵魂。

●某地区招聘日本研修生的一则广告:
  赴日本[福冈]研修生招生简章
一、研修专业:
  菊花、玫瑰、葡萄、草莓、蔬菜等设施园艺作物的栽培专业。
二、研修条件:
  女性,19—25岁,未婚,初中以上学历,农业户口,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绝对服从研修和生活指导员的指导和管理,能绝对遵守接收企业的要求和规则。
三、待遇 :
1、研修期间每月工资6万日元。第二年转为实习后,底薪、加班等工资约11万日元,其具体工资根据研修生与日方接受企业间的雇用合同而定;三年总收入可达人民币20万元。
2、雇主提供保险、医疗、劳保等。
3、研修期三年。
四、费用:
   总费用2.76万元。另交保证金1万元,圆满完成研修任务回到成都全额退还。另护照、体检费、国内旅费自理。
五、报名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全家照1张,二寸彩照3张。面试费200元,6月上旬中方面试不合格全退,6月19日左右日方面试不合格者不退。
    据说,在很多中介的日本研修生招聘广告中,都明确女性应聘者为未婚人员,其处于何目的,笔者不便妄加评论。或许,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当政不久的一席讲话会让大家深思,他的讲话大意是:因为日本是个高龄少子的国家,所以应该提倡成婚和生子,在当前的日本独身青年逐渐递增。西方国家提倡婚姻最简单的理由是,两个人生活比较经济,但日本仍有大约百分之三十的男人未成家,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经济等因素。安倍在讲话中叹息道“难道我们的日本是男人都不能成家的日本吗?”。
    安倍“难道我们的日本是男人都不能成家的日本吗?”这句话,能够让人想起很多相关概念。研修生招聘五花八门,但笔者仍然赞同真正有些文化或一些技术精英来日深造,从而,来钻研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的相关技术,学成后投入祖国的经济建设。笔者反对一些地区、一些组织用不该有的手段和行为来扭曲研修生这一制度。比如,在一次南方某市来日本的招商会上,一位高层领导竟然拿出了工作报告式的讲话,当着众多日本重量级媒体记者的面,汇报其地区每年向多少个国家派出多少位研修生、研修生每年为其地区经济增长做出了多大贡献。在回答日本记者关于日本企业到其地区发展招聘工人需多少月薪时,他竟回答说“700元左右”。这一领导的讲话,无疑是说我们的研修生派遣到他国是为了赚钱;并以推销其地区工人廉价为筹码来招商引资。我想,从这位领导的口中,会让我们真正地体会到什么叫国耻。
   更有甚者,一位女留学生毕业嫁给日本老头后,在与其父亲同龄的丈夫的公司里干起了中介,几年来生意红火得不得了。每每回乡时,除把自己丈夫“夸作”社长、不敢透露其真实年龄、身份外,所到之处会立刻响起啧啧的赞叹声。欲想来日本打工的乡亲们前呼后应,就连她把杆子碰不着的亲属们也被捧得像太上皇。可见,日本打工、劳务之行是多么风光的事;可见我们所谓研修生的真正内涵和意义还是否存在?
●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全国劳动信息网/ 
http://www.manpowerinfo.com/subpages/japan_train_law.htm
(一)关于引进纯劳务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进入日本的各类人员,其中并不包括单纯劳动者和非熟练工人。也就是说,日本法律不允许企业或团体接收那些不需要特别技术的单纯劳动者。日本的劳务市场尚未开放。
(二)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接收外国研修生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研修生通过在日本的研修,学习和掌握日本企业的技术、技能、知识和管理经验,回国后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日本把研修生称为“产业留学生”。 研修生原则上在赴日之前必须已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赴日后必须从事和所学专业有关的研修,回国后必须从事和在日本学到的技术知识相关的工作。 日本企业接收外国研修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合资企业或贸易伙伴接收;一种是通过商工会议所等团体接收。大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种做法,数量不多。大量没有海外交易关系的中小企业一般采取第二种做法。
1、取得研修资格的条件
  入境管理法把“研修”这一居留资格,即在日居住、停留资格定义为“由日本政府或民间机构接收的以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的活动”。根据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要取得在日本的“研修”居留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目的是为了学习在自己国家不能学到或难以学到的技术等;
(2)、研修生对将要在日本研修的领域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3)、回国后确实把在日学到的技术应用到相关工作中。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还应提交具体的在日研修企业,研修工种等资料,由研修生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研修合同便可进入日本研修。
2、研修生的性质
   日本法律规定,研修生是具有一定学员性质的,不能算作劳动者,其工作只算作企业内学习,而非工人,因此不适用劳动法、税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等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研修生不能从事“资格外活动”,也没有工资,只由接收单位支付“研修津贴”,即基本生活费用。
3、研修活动范围
   研修生进入日本研修后,必须按所签合同在固定企业的固定工种进行研修,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更改研修企业或放弃研修,否则有可能根据入境管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4、接收研修生的单位
   根据1990年8月17日日本法务省公布的告示第246号和247号规定,可以接收研修生的单位有:
(1)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
(2)事业协同组合、事业协同小组合、火灾共助协同组合、信用协同组合、企业组合、协作组合、商工组合、商工组合联合会等中小企业团体;
(3)农业协同组合、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性质的职业训练法人等。
   其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团体为“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是由法务省、外务省、通产省、劳动省和建设省5个政府机关共同管理的财团法人,主要负责健全、扩大、发展以民间为主体的外国研修生接收工作;根据政府法令和在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民间研修生接收体制;对接收企业、团体予以综合性支援和服务。目前通过该机构接收的外国研修生约占日本接收研修生总数的一半左右。日本法律对研修生派遣机构没有特别规定。
5、研修内容及研修期限
   研修一般分为非实务性研修和实务性研修。非实务性研修包括日语研修、技术基本原理研修、安全卫生教育等。实务研修主要是从事实际生产或销售业务。 根据法务省法令,研修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根据法务省告示,在1年的研修中,非实务研修的标准时间为4个月,实务研修的标准时间为8个月。但告示又规定,可根据情况缩短非实务研修的时间,一些研修生的非实务研修时间缩短到了3个月或2个月。
6、可研修的工种
   日本法务省法令规定,研修生可研修的技术、技能和知识包括“商品生产、销售业务以及提供按劳取酬的业务”。也就是说,可研修的工种包括制造业、零售业和服务业。
7、研修津贴
   法令规定,研修生在日本领到的津贴,不是对劳动支付的工资,在工厂和日本职工干一样的工作时,也只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此费用仅仅作为研修生在日期间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金额以研修生能维持与普通日本人一样的生活为度。日本企业的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派遣的研修生的研修津贴由派遣企业负担,其他企业派遣的研修生则由接收企业负担。
8、加班
   法令规定,由于研修生不算作劳动者,因此不能加班,也不能利用业余时间出外打工赚取研修津贴以外的收入。
(三)关于技能实习研修生
   在研修制度的基础上,日本于1993年设立了“技能实习制度”,研修生在完成了一段时间的研修后,通过测评便可以转为技能实习研修生。日本有关法令称,部分研修生转为技能实习是因为有些工种通过短时间研修很难完全掌握相关技术,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技能实习。日本入境管理法把技能实习的居留资格归为“特定活动”,定义是“由法务大臣指定的个别外国人的有关活动”。
1、技能实习制度的基本含义
   法务省告示第141号规定,技能实习制度是以发挥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之作用,取得与国际社会相协调之发展和以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更具实用性的技术、技能或知识,协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担负经济发展之人才为目的而设立的,是对研修制度的一种补充。
2、研修生向技能实习制度的转移
   研修生经过一定期间的研修之后,在接受了“研修成果评估”和“居留状况评估”后,报请法务省批准将其居留资格由“研修”改为“特定活动”后,便可进入技能实习。如未获批准,只能回国。转为技能实习生后,便以劳动者的身份看待。
3、技能实习期限
   法令规定,技能实习生居留资格的变更被批准后,其研修期限即研修期加上技能实习期合计不得超过2年。97年4月24日,日本法务省和劳动省发布法令,宣布8个工种的研修生在研修期限超过9个月后,允许将其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合计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97年10月27日,日本又追加了13个工种的最长研修和实习期限可由2年延长至3年。目前,研修和技能实习期限合计由2年延长至3年的工种共21个,包括机械加工、电镀、机械检验、电子仪器组装、手脚架、配管、内部装修、塑料成形、女式及儿童服装制造、模框施工、男式服装制造、钢筋施工、金属冲压加工、铸造、家具制造、涂漆、铁工、水产品制作、建筑木工、门窗装修制作、工厂板金。
4、技能实习生的责任
   日本要求技能实习生必须充分理解日本的技能实习制度的基本含义。在技能实习期间,必须完成实习计划和服从企业的领导,努力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回国后须将学到的技术、技能应用于本国经济之发展。
5、有关劳动法规的适用
   技能实习制度虽然是为完善研修制度而设立的,但技能实习生已被看作劳动者,因此在技能实习期间,日本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项法令均可适用之。
6、更换实习企业和工种
   技能实习生虽然作为劳动者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其资格是在接受在研修企业从事和研修同一工种的工作为前提的,因此在技能实习期间,若更换研修企业或工种,有受到法律惩处之危险。
7、技能实习的待遇
   法令规定,在技能实习期间,根据《技能实习合同书》,工资将取代研修期间的研修津贴。研修津贴是为了保证研修生完成研修而支付给研修生的必须实际生活费用,工资则是根据劳动的等价交换原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具体工资水平由研修生和接收企业签订合同确定。
8、工资的支付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技能实习研修生的工资根据《技能实习合同书》记载的日期每月1次直接全额支付给技能实习生本人。
9、加班
  由于研修生已属劳动者,因此可以加班并获得加班费。加班费平时为工资的150/100,节假日为工资的200/100,技能实习生可通过加班多赚钱。
10、纳税
   在日本,根据法令劳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税金,一般是由工资的支付者即企业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代替劳动者交税。技能实习生和日本劳动者一样,由企业从工资中扣除税收金额。
11、水电煤气费
和日本职工一样,在技能实习生居住的设施内,一切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均由使用者全额负担,日后另行收取,由本人支付。
12、临时回国
(1)在技能实习期间,如须回国,往返费用由本人负担。
(2)技能实习期间的休假,如果休假天数未超过有薪休假天数,工资如数支付,如超过,超过天数的工资将被扣除。
(3)若想取得有薪休假,须提交《休假申请报告》。若想取得超过有薪休假天数的休假,须提交《缺勤申请报告》,但缺勤休假一般不会被批准。
(4)临时回国须到入境管理局办理《再入境许可》,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13、其他
    无论何种理由,技能实习期的延长或变更居留资格,都不会被承认。因此,技能实习一结束,须在法务省批准的居留资格期限内,离开日本出境。